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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余姚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余政发〔2019〕 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5月我市出台了《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余政发〔2015〕28号),施行4年来,对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平补偿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6月,宁波市政府重新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文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同时《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每两年公布一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具体标准。为此,余政发〔2015〕28号中的部分条款、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应当修改完善后重新公布施行。

二、制定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3.《宁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4.《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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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调整内容

    《规定》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及其他事项四部分。与现行规定相比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了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中心城区范围内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15元提高至18元,保底金额由每月1000元增至1200元;中心城区范围外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10元提高至12元,保底金额每月800元维持不变。

    (二)调整了改变用途房屋经营补助的时间。将1990年4月1日以后改变房屋用途经营补助的时间由“《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0月1日施行前”改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6个月前”。

  • (三)完善了货币补偿补助政策。对购房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和《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相关条款,新增一款规定为:一是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纳税凭证,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的下列比例给予额外的购房补助:住宅房屋为10%;非住宅房屋为5%。二是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放弃享受购房补助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下列比例再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4%;非住宅房屋为2%。

    (三)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删去了已经停止执行的有关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承租人的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内容。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余姚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

    解读人:业务二科科长 王焕苗

    联系方式:62666713

    政策原文:http://www.yy.gov.cn/art/2019/10/16/art_1229136684_632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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