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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9-1898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8〕133号 生成日期: 2019-0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卫生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省财政厅、卫计委《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文件精神和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余姚市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存量调整与增量引导结合的原则,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购买服务,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工作任务,落实财政保障职能,维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

(二)引入市场机制。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对原有财政补偿存量进行调整,根据我市实际财力情况,给予适当的增量引导,探索建立专项补助与购买服务相结合的补偿机制,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三)强化绩效挂钩。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机制,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挂钩。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情况的监测,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公益性方向运行,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

(二)完善补偿方式

1.落实财政专项补助。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安排。财政专项补助主要包括: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培训经费、编制内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部分)、山区补贴。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福利费和遗属补助等单位所需支出部分给予补助。

2.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对政府下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卫生事件处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按照政府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对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助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进行购买;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由财政部门和卫计部门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制订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等项目实施办法,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按期拨付。

3.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付费购买。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正常开展的条件下,积极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完善家庭病床、出诊、家庭巡诊等社区卫生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个性化医疗服务,根据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合同,其服务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4.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统筹整合原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为改革后购买服务可用资金,采取政府付费购买的方式给予补偿。政府付费购买采取标化工作当量法,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服务总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购买标准,计算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标化工作当量标准、财政补偿具体办法、绩效评价指标及考核办法由市卫计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另行下发。

规划内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政策仍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余政办发〔2013〕149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基层医疗机构。

五、实施步骤

(一)基础准备阶段(2018年5月— 11月)

1.组织宣传发动和改革培训,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方案并成立相应机制。

2.采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数据,制定适合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测算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服务总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改革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用资金及财政付费标准。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3月)

1. 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和标化工作当量标准及绩效考评办法。

2.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8年数据统计分析,按本方案确定2018年补偿资金。

(三)实施完善阶段(2019年1月—6月)

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补偿机制改革工作,建立信息化数据平台,部署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数据统计分析、监测和绩效评价,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业务指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评估总结阶段(2019年7月-2019年8月)

对实施阶段的运行和工作绩效情况开展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出修正,进一步优化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财政局、卫计、编办、人社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务必要充分认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部门责任,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积极稳妥实施改革,建立符合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新型补偿机制。

(二)开展科学测算。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思路和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财力,扎实做好有关成本、标准的测算和制定等基础工作。

(三)完善配套政策。坚持补偿机制改革与提升服务能力、人事分配、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等方面的改革统筹推进。市财政局、卫计、编办、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探索建立健全适应基层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医保对基本医疗服务的政策调节和费用补偿作用。

(四)强化绩效考核。卫计和财政部门要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标和考核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的主要依据。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与补偿机制改革相适应的考核激励机制,保护和激发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五)加强监督管理。卫计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基层单位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各项收支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相应核减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加强补偿机制改革工作的目的意义、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改革创造良好氛围。

七、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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