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借钱给女儿女婿买房 如今小两口闹离婚女婿不愿还钱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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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谢、老何夫妻有一宝贝女儿小花,小花和男友小赵交往多年,一直没有得到老谢、老何的认同,但二老拗不过女儿喜欢,小花和小赵在三年前还是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小两口都在大城市工作,打算买房,但两人基本是月光族,于是小花向父母说明了情况。因为信不过小赵,老谢、老何商量后决定借钱给女儿女婿,并留下了所有的汇款凭证,还让两人写了借条。购房后,房产登记在小赵名下。今年小花和小赵闹起了离婚,对这笔购房款也产生了争议,老谢、老何觉得这笔购房款是借给小花和小赵的,他们应该偿还这笔借款,而小赵觉得岳父岳母的出资行为属于赠与,不必偿还。为此,毫无头绪的老谢、老何来到市公证处进行咨询。 公证员认为,这个案例的关键是:老谢、老何的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小赵觉得上述出资属于赠与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公证员告诉二老,这一规定是父母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他们遇到的情况。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也有关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规定,但因为上述购房款是由二老出资,而房产证登记在小赵名下,所以该规定也不适用他们遇到的情况。 “所以,子女婚后购房由父母出资的,不一定是赠与。”公证员表示,要认定赠与事实也需要一定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可见,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老谢、老何一再强调自己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上述出资属于借款,并保留了所有的汇款凭证和借条,此时就需要由小赵来承担上述款项是赠与的举证责任。 公证员最后强调,在现如今高房价的环境下,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部分甚至全部资助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但这并不是为人父母的义务,更不是子女的权利。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的义务,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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