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5389/2018-00364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文件编号: | 四政〔2018〕30号 | 生成日期: | 2018-09-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四明山镇人民政府 |
四明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明山镇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各行政村、各机关办线: 《四明山镇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四明山镇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8号)、余姚市委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党办〔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结合深化“无违建县”创建、城中村改造、“三改一拆”及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 二、基本原则及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登记发证方面,根据“先地后房”“房地一致”的原则,坚持“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晰无争议”的要求,依法登记发证;拆违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建筑做到应拆尽拆。 2.自愿申请原则。通过宣传、提供便民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村民自愿申请农房登记发证。 3.简便简易原则。按照便民利民要求,在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手续、土地房屋登记发证等方面简化程序;降低登记发证成本,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办证效率,让群众满意。 4.务实创新原则。在坚持法定程序和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基础上,合理处理“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农房历史遗留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通过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使广大农民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二)工作目标。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坚持“属地负责、协同推进、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全面摸清全镇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现状情况,梳理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登记业务标准,补充完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并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动态更新。通过处罚一批、补办一批、登记一批,力争全镇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在2019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 (三)主要任务。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农房登记发证的相关政策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有序推进农村房地统一登记工作,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工作。 1.2017年底前,启动“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工作,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全面推进。 2.2018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宗地补测、房屋测绘及权籍调查工作,登记率达到70%以上,更新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 3.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房登记发证,包括已登记农房的数据整理工作,登记率达到85%以上,完善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 三、工作步骤 本次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开展。 (一)开展工作部署(2017年12月底前) 1.组建机构。成立由镇政府牵头,镇机关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班子,具体组织和承办本级农房登记发证相关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切实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全面推广实施(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底前) 1.宣传发动。召开动员大会,编印相关政策文件、宣传资料等,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人员对各村开展政策业务培训。 2.排查摸底。以村为单位开展宅基地及房屋排查摸底工作,调查权利人、坐落、面积、审批情况、建造时间、超建面积、房屋质量等基本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形成基础资料,需补测的组织补测,完善权籍数据。 3.分类处理。按照“一户一宅、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出台细化处罚补办、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4.确权登记。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精心组织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积极动员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户申请农房登记,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公告、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农房登记受理地点要向村级延伸,方便群众就近办理。 (三)全面检查总结(2019年12月底前) 1.检查总结验收。对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组织自查,查遗补缺、提高完善,及时整理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迎接上级对确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审批机制,落实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责任机制和监管措施,从源头上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管理,切实推进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四、技术路线 以1:500村庄数字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农房所有权登记等现有成果资料作为工作底图,结合现有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房产登记等档案资料,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补充完善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依托不动产受理、审核、登簿、发证,最终形成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并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对已经土地登记且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宗地进行内外业核实,实地未发生变化的,开展房屋测量,建立房地关联;对已经土地登记且经核实发生变化或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的宗地进行外业核实、调查,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对于未经土地登记或无权属来源资料的宗地进行外业调查,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五、妥善处理农房历史遗留问题 本着“尊重历史、保护权益、先地后房、分类处理”的原则,在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8号)、余姚市委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党办〔2018〕10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分阶段妥善处理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三)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四)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镇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业务指导组、综合督导组和信访接待组四个工作小组,并由镇领导班子成员和联村干部组成确权颁证工作指导组驻村包片全力以赴指导督导此项工作。各村要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村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亲自落实,分管负责人要集中精力具体抓,其他村班子成员和联村干部要驻村包片全力以赴指导督导,各线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办证机制。建立“户申请、村集中、镇受理联审处理、市登记”的办证机制;二是建立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三是建立考评机制。对各村农房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质量等进行考核、排名、通报。与“一户多宅”整治、“三改一拆”行动和“无违建”创建活动紧密结合。 (三)减轻农民负担。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目标,积极提升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要减轻农民负担,按照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凡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涉及的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相关费用。 (四)维护社会稳定。要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前提,按照“尊重历史、保护权益、先地后房、分类处理”的原则,既要依据当时历史环境下的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同时,依法保障进城镇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应予以确权登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五)强化宣传培训。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政策、典型经验及做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农房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 七、明确职责分工 党政办:负责做好相关综合协调和督查考核工作。 人大办: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视察监督和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项调研。 纪委监察室:负责农房发证工作的监察和执纪问责。 组织办:负责调配好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力量,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积极配合参与,发挥好应有作用。 宣传办:负责做好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综治办:牵头做好农房登记过程中的维稳工作。 财政所:负责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相关经费保障。 镇发展服务办: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宣传发动、调研指导、权籍调查、受理联审处理、历史遗留的违法违章建筑依规补办审批、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 国土所:负责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处置、补办、测绘指导、地类认定工作。 规划所:做好历史遗留的违法违章建筑依规补办审批,并配合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综合指挥室:负责违法违章建筑处置。 镇农办:配合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派出所:负责提供和核实村民户籍及家庭成员等相关数据资料。 镇妇联:指导做好农村妇女在农房登记发证工作中相关权益的保障。 各村负责组织村级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负责村范围内的历史违法违章建筑处置及补办审批工作;负责做好本村范围内农房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以及收件工作;依法依政策做好权属认定,妥善处理权属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做好村范围内权籍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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