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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8-1912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18-08-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中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委托行为,提升房屋中介机构的工作质效,促进房屋拆迁中介机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加快推进我市房屋拆迁进度,经研究决定,现就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中委托中介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房屋拆迁中介机构名录

房屋拆迁中介机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名录,公示一批具备资质、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拆迁公司和房地产评估机构。

二、房屋拆迁业务受委托单位的产生

拆迁人可将有关房屋拆迁业务委托给拆迁公司、房地产评估机构。参与房屋拆迁委托业务的中介机构须服从本意见的规定。

(一)受委托拆迁公司的产生。受委托的拆迁公司按以下程序产生:

1.市动迁办根据拆迁实施单位的申请组织报名。列入《 余姚市房屋拆迁公司名录》的单位方有报名资格。拆迁公司在报名时需作出书面服务承诺。

2.市动迁办根据《 余姚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规定》 等相关规定对参与报名的拆迁公司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拆迁公司方可参与摇号。

3.市动迁办组织,在拆迁人、拆迁项目主体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及参与摇号拆迁公司的共同监督下,由公证部门采取摇号的办法随机产生受委托单位,如仅有1家拆迁公司报名且通过资格审查的,则不再组织摇号,该家拆迁公司自然成为受委托单位,并与市征收补偿办签订委托协议。

(二)受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产生。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等有关规定产生。

1.市动迁办根据拆迁实施单位的申请组织报名。列入《余姚市房屋拆迁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的单位方有报名资格。

2.市动迁办根据有关规定对参与报名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方可参与摇号。

3.市动迁办组织,在拆迁双方当事人代表共同监督下,由公证部门采取摇号的办法随机产生受委托单位,如仅有1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报名且通过资格审查的,则不再组织摇号,该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自然成为受委托单位,并与市征收补偿办签订委托协议。

三、房屋拆迁中介机构劳务费标准

(一)拆迁公司劳务费标准按房屋确权面积最高不超过24元/平方米;确权面积之外的其余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6元/平方米。

房地产评估机构劳务费标准根据区块拆迁量累进结算,确权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确定为12元/平方米;确权面积在1万平方米至3万平方米部分确定为10元/平方米;确权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部分确定为8元/平方米;确权面积之外的其余建筑面积确定为6元/平方米。

(二)模拟拆迁项目中介机构劳务费的确认。模拟拆迁项目因未能达到设定的比例导致项目终止的,拆迁公司劳务费按下列情况确定:1.达不到意愿比率的,按实际同意意愿比例面积确认为3元/平方米;2.达不到评估比率的,按实际评估面积确认为6元/平方米;3.达不到签约比率的,按实际签约面积确认为12元/平方米。房地产评估机构劳务费根据实际的评估面积确认为6元/平方米。完成拆迁项目的按本条第一项标准执行。

四、建立项目实绩考核制度。

拆迁中介机构劳务费应列入拆迁成本,由项目主体单位统一拨入市动迁办拆迁资金专户。对拆迁中介机构工作实绩实施考核,考核在项目完成后进行,劳务费必须在考核工作完成后根据考核结果,由市动迁办直接支付。考核工作具体由市动迁办组织,拆迁实施单位共同参与。最终劳务费根据考核分数确定,考核90 分及以上可得标准劳务费,不足90 分每减1 分劳务费按标准相应减1%。项目考核条款应在签订委托协议时予以明确。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房屋拆迁中介机构市场竞争机制的施行意见》(余政办发〔2010〕177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意见规定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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