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0405364/2018-00142 | 内容分类: | 本单位文件 |
文件编号: | 马政发〔2018〕93号 | 发布日期: | 2018-08-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马渚镇 |
马渚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行政村(社区)、机关各办(线、所、中心): 为切实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将《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渚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2日 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马渚镇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集体资金(含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的资金)或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投资并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镇级工程建设项目和村级工程建设项目。镇级工程建设项目由镇下属各职能办(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由各行政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施工项目、服务项目和采购项目三类。施工项目是由施工单位参与建设的项目;服务项目是由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检测、审计等单位参与服务的项目;采购项目是由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进行采购的项目。 第三条 【原则】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安排与组织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的原则; (二)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确保重点、关注民生、推动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的原则。 (四)坚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质量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制、质量监督制、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工程资料归档等各项制度。 第四条 【职责】镇财政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保障,镇审计所决(结)算审计等有关工作,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对工程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独立实施审计监督。 镇财政所、会计代理站分别负责镇级、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监督等有关工作。 镇招投标分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办理机构,具体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预算编制、管理服务工作。 镇下属各职能办(线)、各行政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和施工建设,参与工程现场管理,控制工程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镇监察审计室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决(结)算审计等有关工作;全程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前及标后监督。 镇档案室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有关工作。 规划所、国土所、城管中队、卫监所等市属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程序】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均须纳入工程管理范畴,按立项报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决(结)算审计等基本建设程序逐步推进并实施。 第六条 【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在招标交易前,原则上按规定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土地农转用、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估等行政审批手续。 由上级部门拨付工程款的项目必须先取得上级部门的立项批文。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监管机构】镇成立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工程领导小组”)作为镇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项目年度计划可行性审查和确定、项目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招投标、审计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代表工程领导小组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日常监管和协调服务工作,具体包括项目报备管理、招投标监管、组织实施工程标后管理、组织工程验收等事项。镇工程领导小组定时召开例会,研究、商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镇级监督】镇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计,执行情况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 【村级监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市级指导监督、镇级协调管理、村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各行政村、社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镇相关职能机构(部门)负责村集体债务警戒线设置及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指导、管理、监督、验收。市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三章 计划编制和管理 第十条 【计划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申报、现场踏勘、联合评审和集体决策制度。 (一)项目申报:镇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汇总由镇招投标分中心实施。每年10月,建设单位在前期排摸的基础上,将新一年度所需实施的镇级工程建设项目向分管领导作书面申报(主要包括工程实施的目的、基本概况、投资估算等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填写《马渚镇镇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2),报至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汇总由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实施。村级工程建设项目需严格执行村级重大事项的相关程序,先由村(社区)“三委会”研究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与方案,形成项目实施决议(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实施时间、招标方式、施工方式等内容),再提交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无异议后,由建设单位填写《马渚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3),与村(社区)“三委会”会议纪要、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报至镇农业农村办公室。 (二)现场踏勘及联合评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现场踏勘申报的年度工程建设项目,而后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申报项目开展联合评审,确定新一年度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计划。 (三)集体决策:新一年度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计划递交镇书记办公会议决策。确定实施的年度工程建设项目以正式文件下发,并以此作为资金安排及工程预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不得列入计划】工程建设项目未落实下列情况的,不得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一)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政策处理未基本落实的; (二)项目当前年度建设资金未落实或资金来源未明确的。 第十二条 【项目储备】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我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各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研究和规划,并于每年12月份提出未来三年本行业(单位)政府拟投资储备项目。领导小组以此为依据,商量决定储备项目后,提交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并于次年年初予以公布。 列入储备库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包括项目名称、功能、规模、用地、投资匡算、资金来源、建设时序等初步打算。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和完善,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须及时调整,对具备建设条件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项目追加,项目追加应补办项目申报手续。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设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马渚镇镇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或《马渚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批准的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和投资预算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依次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须以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任务书或设计要求为主要依据开展项目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 【设计原则】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须做到科学性、经济性、合理性相结合,具体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和国家批准的建设标准。 (二)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现场踏勘,优化方案设计,在切实满足工程项目基本要求的同时,控制投资和建设成本,同时缩短建设工期。 (三)积极采用技术上更为先进、经济上更加合理的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方案会审和施工图会审。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审查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完成设计后,原则上必须编制项目预算。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 第十七条 【预算审查】工程建设项目金额小于5万,未由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的项目,须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提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算审核。投资估算在3000万元以上或根据实际需要加强预算的工程建设项目,须由镇监察审计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预算审查(简称二次预算)。预算审查完成后,由镇检查审计所出具《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审查意见书》(附件4),以此作为工程建设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的前置条件。 第六章 招投标管理 详见《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标后管理办法》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对于完成招投标程序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建设单位)和中标人(施工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应包括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等。特殊及应急工程也必须签订符合规范的合同或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均须约定项目工期、质量要求、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组成及支付方式、质量保证金退还方式、审计追加费支付方式等内容。其中工程审计前累计支付工程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签约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六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留三份。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审计、拨款和补助。 第二十条 【分包转包】中标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若中标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招标人(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要求】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增加建设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人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建设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为建设单位指派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管控工程质量、施工程序、安全管理和施工进度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设计的科学性、概算的合理性、实施计划的周密性、施工质量的可靠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现场负责人】项目现场负责人监督管理工程全过程,对工程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建设成本等要素全面负责,有责任督促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等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行业技术规范等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一)项目现场负责人在工程开工前会同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等单位开展项目交底,就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提出具体方案,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控制点交桩、地下管线交底、原始地貌特征记录等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临时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 (二)项目现场负责人按本办法第九章规定经办各类工程变更签证,督促并协助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措施,编写施工日志,收集整理相关技术资料。 (三)项目现场负责人严格检查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及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协助并督促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原材料质量,严禁将不合格材料、设备用到工程项目中。项目现场负责人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及时做好隐蔽登记,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手续。 (四)项目现场负责人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或合同,会同监理工程师,指导、督促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施工班组到岗到位率。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须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和规模大小、施工难易程度、社会影响性等因素,派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行项目现场监理。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安全隐患排查、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负主要责任。监理工程师须视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情况,组织召开工程周例会,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督查】镇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 第九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变更要求】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理由充分、事前申报的原则,明确工程变更的条件、方式和造价确定,完善工程变更签证手续,对工程变更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 工程变更须注重时序。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变更所有手续须办理完毕;工程验收合格后,不得再发生工程变更。 第二十七条 【变更内容】工程变更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类原因所引起的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变,具体包括: (一)业主变更: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规模、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的变化,以及工期改变、材料与设备换用、招标暂定价确认等合同内容的调整。 (二)设计变更:设计错漏、设计调整,或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而进行的设计改变等。 (三)施工变更: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 (四)监理变更:监理工程师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 (五)合同变更:原订合同部分条款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结合实际修正和补充。 (六)其他变更:因规划调整、政府决策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因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调整引起的工程变更;因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工程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工程变更;因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因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工程特征描述与工程内容不一致等原因引起的造价调整。 第二十八条 【设计变更】工程建设项目交底前将正式施工图移交给施工单位。若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与设计相关的工程变更时,按设计变更办理相关手续。 (一)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若需结构性变更或重要部位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实施。 建设单位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应会同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方案,送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图纸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审查同意,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工期增减的,由双方预先书面协定,但施工单位因施工组织需要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可预见原因确需变更的,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并经建设单位签证同意,施工单位取得修改图纸后按监理工程师指令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延误的施工工期予以延长。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变更】严格工程变更分级审核程序,明确工程变更申报、审核、批准各环节责任,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程变更责任追究制度。 (一)一般性变更:即工程单次变更增减造价5万元以下或工程累计变更增减造价占合同总价5%以下的变更。属于镇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由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初审,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责任单位现场踏勘并讨论审定后,项目现场负责人及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变更联系单》(附件5)并实施变更,相关资料须作为《工程变更联系单》的附件编入工程竣工和结算资料。 属于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提交村“三委会”讨论审定,形成会议纪要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按程序实施变更,相关会议纪要及资料须作为附件编入工程竣工和结算资料。 (二)重要性变更:即工程单次变更增减造价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或累计工程变更增减造价占合同总价10%以下的变更。属于镇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或建设单位专门明确1名中层干部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责任单位现场踏勘并集体研究决定,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变更联系单》并实施变更,相关资料须作为《工程变更联系单》的附件编入工程竣工和结算资料。 属于村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应提交村“三委会”讨论决定同意,并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按程序实施变更,相关会议纪要及资料须作为附件编入工程竣工和结算资料。 (三)重大性变更:即工程单次变更增减造价10万元(含)以上或工程累计变更增减造价占合同总价10%以上的变更。属于镇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填写《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申报表》(附件6),报镇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经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工程变更联系单》并实施变更,《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申报表》须作为《工程变更联系单》的附件编入工程竣工和结算资料。 属于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提交村“三委会”讨论决定同意、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填写《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申报表》,附村“三委会”讨论决定和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报经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踏勘和审核、镇工程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累计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的20%。如工程造价确需增加20%以上的,须召开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说明工程变更的基本情况和资金来源途径,在得到2/3以上村民代表签字通过后,将书面协议和代表决议报镇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付款。 第三十条 【不予变更】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一)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二)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三)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 (四)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不能办理的。 第三十一条 【变更流程】工程变更签证的办理程序: (一)工程变更签证申报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变更联系单》,说明工程变更(签证)的原因和依据; 2.因工程变更、签证造成的对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影响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由施工等相关单位将工程变更签证内容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涉及结构等的工程变更应经设计单位审核。 (三)监理单位审核后签署明确意见,报项目现场负责人,由现场负责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涉及现场确认工程量的,必须由现场负责人参与计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四)不予批准变更的,施工方依原设计图纸施工;同意变更的,施工方应依照拟定的变更方案(图纸)写明变更签证的原因,准确描述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特性,并附齐相关附件(彩色照片、试验、测量、图纸、计算资料等),按程序批准尽快组织实施。 (五)隐蔽工程的变更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 (六)变更签证单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留一份。 (七)工程变更签证涉及规划调整的,须先报规划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申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三十二条 【变更估价】工程变更签证的工程量按照现行计价规范计量规则计算,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三)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施工单位提出初步价格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三条 【内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健全内控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一)加强工程前期工作,强化地质勘察及地质描述,严格审查设计方案,推行施工图阶段限额设计,强化招标前的施工图审查和招标答疑,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坚持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可能导致增加工程造价的工程变更及签证。 (二)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内容,必须准确记录工程发生的事实,保留图纸、影像等附件材料,做到变更签证规范准确。 (三)对工程变更签证的具体落实负责,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如因工作失职造成国家利益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验收程序】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报建设单位申请组织初验。建设单位一般在初验申请30天内安排初验,对照合同及施工要求,核对工程量,确保工程质量。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需填写《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附件7),向镇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组织竣工验收。镇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竣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包括现场查勘、资料审核、会议汇报、集体讨论等程序。 第四十三条 【验收成员单位】镇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的类型确定验收成员单位,一般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察、审计、财政、环保、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组成,专业项目可根据工程项目需要邀请相关专业部门参加验收。 工程项目接收、使用部门必须参加验收。 第四十四条 【验收资料及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须配合建设单位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并在竣工验收会议汇报阶段提交镇工程领导小组。 (一)工程批复文件和工程基本概况。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总结汇报材料。 (三)工程初验意见书及问题整改情况说明。 除上述资料外,会议汇报阶段施工单位还须提供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有关工程结算资料。 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标准; (二)应提供各类材料、设施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各类主材检测、测试报告及实体检测的抽样检测报告; (三)绿化苗木应有监理公司出具的胸径、高度、球冠直径、密度的报验单; (四)应符合工程勘测、设计文件的要求; (五)各结构性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地基基础、基槽基坑、中间结构)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并形成验收文件; (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原材料等应按规定进行取样检测。 第四十五条 【验收合格】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镇工程领导小组出具《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代表、专家等验收组成员和镇工程领导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和资金结算的前置条件。 第四十六条 【验收不合格】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待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七条 【分项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各结构性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地基基础、基槽基坑、中间结构验收)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实施验收。 第十一章 决(结)算审计与工程款支付 第四十八条 【审计程序】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项目资金结算。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须在3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决(结)算资料,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由建设单位填报《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登记表》(附件8)、《马渚镇工程项目结算文件提供资料登记表》(附件9)及《建设单位承诺书》(附件10),由施工单位填报《施工单位授权委托及结算审计承诺书》(附件11),再将上述表格与工程决(结)算资料一并报镇监察审计所送审。镇监察审计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进行项目审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镇监察审计所报市审计中心审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真实、独立地行使执业权责,并按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对出具的业务报告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结算经审计审定后,以结算审定单或审计报告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四十九条 【审计费用】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费用由基本费和追加费组成。基本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追加费按核减(增)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部分为基数的5%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项目资金结算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五十条 【跟踪审计】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在3000万元以上或为镇重、热点工程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单位在报镇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项目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采取以下方法: (一)跟踪审计单位可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科学合理配置审计资源。一般来说,在项目前期准备和竣工决算阶段可以采取送达审计的方式,实施阶段应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二)跟踪审计单位正式进点时间一般安排在项目立项批复之后(重点建设项目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在前期决策阶段介入)。跟踪审计单位应在实施审计前开展审前调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方案。 (三)监察审计室发出审计通知书后,召集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召开跟踪审计交底会议,向参加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公布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及流程,明确跟踪审计资料报送要求。 (四)跟踪审计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参加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会议,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各种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作好会议记录。 (五)跟踪审计单位应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工程进度、设计变更及签证、特殊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定价等情况,了解工程建设中(特别是隐蔽工程中)涉及的有关技术问题,对监理工作质量实行必要的跟踪监督。 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一是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审核;二是合同内容审核;三是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核;四是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五是隐蔽工程审核;六是竣工结算审核。 跟踪审计的相关工作要求: (一)跟踪审计单位应保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对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和参与建设各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报送审查事项发表书面审计意见,不参与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和决策。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所有书面资料,在接收有关资料后,要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审计答复的期限。对于发现的问题,跟踪审计单位在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沟通一致后,由跟踪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经办人及时在建设单位的办文单上签署书面意见或签发审计意见单,并作审计记录。 (二)建设单位要全力配合跟踪审计单位,及时做好与工程参与各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沟通联系工作,对于跟踪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提出的意见要要督促工程相关参与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十一条 【账内核算】工程建设项目收支必须纳入帐内核算,两个单位以上的联建项目必须统一纳入牵头单位的帐内核算。 第五十二条 【财务入账】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凭证手续齐全方可入账。工程项目结算发票应为马渚税务机关开具的统一税务发票。付款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 第五十三条 【村级项目财务管理】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必须先报审后列支,票据规范,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报账程序。 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投资情况及时按照村务公开制度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所有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收支必须纳入村(社)集体财务账内核算。两个村以上联建的项目必须统一纳入牵头村的账目核算,其他村按合同或约定出资额做好入账工作。 工程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审批制度。联建工程必须由联建村负责人联签审批方可入账。 工程结算发票应为规范的统一税务发票,不得使用无据支出凭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必须通过转账结算。 第五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及工程建设进度支付。工程款支付时,镇财政所、会计核算中心和会计代理站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有关内容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在项目结算审计前,施工合同款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80%。 镇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结算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施工单位填报《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1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镇工程领导小组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结算时,项目中标单位、合同签订单位、发票出具单位和收款单位必须一致,单位不一致时,镇会计代理站应拒绝支付款项。 第五十五条 【资产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决(结)算审计后,应及时结转在建工程,并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新建、扩建、改造管线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明确治理责任边界,选择合理的治理方式,要明确产权归属。鼓励运营单位发挥企业优势,承担更多的治理责任。 第十二章 质量保修与复验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质保期和质保金】工程建设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须暂扣不少于工程审计价款2.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 【质保期管理】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保修期服务工作,对交付后发现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解决,若有意拖延或未能有效解决造成群众上访等不稳定因素,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修复,发生的费用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十八条 【工程复验】质量保修期期满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复验。复验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保期外维护单位(市政中心)等联合踏勘审定合格后,填写《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复验意见书》(附件13),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按合同条款支付质量保修金。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档案管理程序】加强档案管理。建设单位根据“一项目一档案”的要求,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后,移交至档案室登记保管。档案资料应保留原件,不得随意损坏或丢失,并做到分类有序,装订整齐。 第六十条 【工程资料归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归档的资料包括各类方案、各类会议记录、工程预算、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合同或协议、立项文本、招投标资料、施工联系单、工程变更资料、验收记录、审计资料等。 村级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以后,要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日后核查。有条件建立电子档案的,要将电子档案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第六十一条 【附件资料归档】与项目变更、造价有关的资料也应立卷归档。 建设单位应保存:概算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招投标文件,标底(含双方标底),合同,变更、隐、洽商等签证资料,竣工验收文件,会议纪要,编报的工程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及自审意见,组价单,审定的工程结(决)算报告等。 设计单位应保存:施工设计底图和设计变更联系单。 监理单位应保存:监理签证资料。 财务、审计、造价、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和部门应保存:合同、招投标文件和标底,有关签证资料,送审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及修改书,组价单,审定工程结算书,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资料。 财务资料由镇财政所、会计核实中心和会计代理站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保存。 第六十二条 【档案的真实性】各有关单位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十四章 项目责任和追责体系 第六十三条 【负责制】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负责制,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功能负责。 第六十四条 【不良行为及黑名单制度】 一、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 凡在我镇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和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审计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即记录为不良行为。 (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行为的; (二)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行为的; (三)发生一般或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在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的; (五)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合同,或者有不诚信行为的; (六)对投诉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职工(民工)工资的; (八)按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列入黑名单的范围 凡在我镇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施工的; 3、对应招标、应进场交易的项目不招标、不进场交易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 4、与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众利益的; 5、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 7、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未及时竣工备案的; 8、严重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9、不积极履职引发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未及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 10、按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黑名单的,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审计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4、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严重不到位的; 6、严重违反招投标纪律的; 7、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8、严重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9、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 10、拖欠克扣职工(民工)工资,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 11、按执业资格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黑名单的,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12、施工单位虚报谎报结算价。结算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审计核减率超过10%以及结算送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审计核减率超过20%的; 13、施工单位提交虚假资料、盖假印章; 14、施工单位与审计中介机构串通; 15、工程变更不符合变更程序,任意变更; 16、中介机构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提供证据不实或内容虚报的审计结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或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处理 (一)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一年内在我镇范围内参与投标资格或中介机构的执业、代理资格。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给予通报,暂停其三年内在我镇范围内参与投标资格或中介机构的执业、代理资格。 四、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实行统一扎口、分类管理的原则。招投标分中心负责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对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设、执行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对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记录并公开发布。各工程建设部门(村级单位)和负责对工程项目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进行记载并及时向招投标分中心报告。 第六十五条 【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全过程,包括项目报备、预算管理、招标投标、施工、验收审计等应接受镇工程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村级责任追究】本管理办法与各村、社区干部工薪考核办法及有关政策补助办法配套执行,凡发现有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取消有关政策补助并扣除工薪考核相应得分;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按规定严肃查处,对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责任追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应急(抢险)工程管理 第六十八条 【管理目的】为规范我镇应急(抢险)工程相关工作,明确参与应急(抢险)工程各方主体的职责分工,确保应急(抢险)工程质量,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镇辖区内政府资金投资,且费用在20万元(含)以内的应急(抢险)工程。 第七十条 【工程定义】应急(抢险)工程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修复工程,或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按时完成,经批准紧急建设的工程。(但因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时间延误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手续办理】应急(抢险)工程的立项、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估、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不互为前置条件,同步审批,宜简则简。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工程预算】应急(抢险)工程的预算由职能部门编制后报镇招投标分中心备案。 第七十三条 【工程实施】工程职能部门根据应急(抢险)工程实际情况,可直接确定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负责《马渚镇应急(抢险)工程申报表》(附件14)申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项目结算审核等相关事宜。 第七十四条 【工程管理】应急(抢险)工程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及财务决算、审计等程序按照相关手续办理,一般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上报相关资料。其中工程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结算可以经两名及以上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由主管部门审核报监察审计室备案。 第七十五条 【不适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应急(抢险)工程为由规避招投标,因延误时间导致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成为应急(抢险)工程,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纪依法问责。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以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为投资并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后,其他有关镇政府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23日起施行,由马渚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 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 2. 马渚镇镇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 3. 马渚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 4. 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审查意见书 5. 马渚镇招标交易申请表 6. 工程变更联系单 7. 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申报表 8. 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9. 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登记表 10. 马渚镇工程项目结算文件提供资料登记表 11. 建设单位承诺书 12. 施工单位授权委托及结算审计承诺书 13. 马渚镇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14. 马渚镇应急(抢险)工程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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