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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9507032X/2018-0037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综执发〔2018〕7号 生成日期: 2018-05-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违规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泗门分局、直属中队和各派出中队:

  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违规行为记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抓紧时间组织学习,认真贯彻落实。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8日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违规行为记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强化日常管理习惯养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配发和着装管理规定》、《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定》,以及本局制订的规章制度等,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记分办法。

  第二条 记分的行为性质为尚不够纪律处分的违反规定行为;同一行为已够作违纪处理的,应予以纪律处分,不再记分。

  第三条 队伍违规行为记分工作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客观、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实时记分、及时告知、定期公布。

  第四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队伍违规行为记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政工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局组织人事科和督查协调科负责人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城市管理科、财务科、违章处理中心、直属中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在督查协调科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记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记分工作;本局各执法派出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记分工作的主管责任人,政工负责人为本单位记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必须认真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辅助人员(含乡镇街道协管员)。

第二章 记分方法

  第六条 队伍违规行为记分办法采用累计记分;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周期满后下周期重新记分。

  第七条 队伍违规行为记分按照单位记分和个人记分2种方式实施。局记分工作领导小组在组织全局性的检查中对发现问题的各科室(办、中心)、各中队(分局)进行单位记分,必要时也可对执法人员、辅助人员进行个人记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执行监督检查职能中对各单位和人员记分,同时抄告记分办公室;各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对各自所辖人员进行个人记分,每月25日前抄告记分办公室。

  第八条 队伍违规行为被局记分工作领导小组记单位分的,该单位应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个人记分,如该行为系辅助人员所为,对有关责任人减半记分,记分结果同时抄告记分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之行为无法确定具体人员或该单位多次发生同类行为的,结合《中共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层级管理办法(试行)》,对该单位责任领导记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队伍日常管理和记分工作。本单位未履行记分职能,人员数10人以下的单位6个月内没有记分,人员数10-29人的单位3个月内没有记分,人员数30-49人的单位2个月内没有记分,人员数50人以上单位1个月内没有记分,而被局检查发现有记分情形的,对该单位责任领导记分(每次记2分为限)。

  第十一条 违规记分统一使用《记分抄告单》。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局记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通报各单位记分情况;各单位每月应向本单位人员通报或公示个人记分情况。

  第十三条 局记分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单位及单位领导所记分值累加后按一定比例在年终队伍正规化建设考评中予以扣分;各单位对各自人员个人记分的,不列入对该单位年终队伍考评的扣分。

  第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辅助人员被局和所在单位个人记分,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达到6分,由所在单位领导进行警示谈话;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达到10分,由局对其诫勉谈话一次,并取消当年个人综合评优资格;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达到20分,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达到30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其中,警示谈话应予记录,并报记分办公室备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按照我市“岗位对责、绩效对账”考核和公务员考核规定等文件执行。

  属于乡镇街道编制的辅助人员(协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应抄告属地管理的乡镇街道组织人事部门,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局收缴《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岗位工作证书》,并建议属地管理的乡镇街道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调离中队辅助人员岗位或辞退的处理。

  第十五条 人员违规查实一次,记分一次。同时有多项违规行为的分别记分;同一行为违反本办法不同条款,按高分只记一次分数;同一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相同行为被多次记分的,从第二次记分开始加倍记分。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用记分取代纪律处分,如发现够作纪律处分的行为,应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如降格作记分处理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记分内容

  第十七条 队容风纪

  (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辅助人员在单位内部工作或者外出执行公务时,应着制服而未着制服的,记1分;参加重大会议或活动时未按规定要求着装的,记2分;

  (二)制服与便服混穿、不同制式制服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外露和其他着制服不规范的,记1分;

  (三)着制服时不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胸号、领花胸徽、臂章等标志,不按规定系戴领带、腰带和着制式鞋或者黑色皮鞋,佩戴、系挂与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的,记1分;

  (四)着制服时歪戴帽、披衣、敞怀、卷裤腿、赤脚穿鞋,留长发、蓄胡须、发辫过肩,染指甲、化浓妆、扎围巾、首饰外露的,记1分;

  (五)着制服时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边走边吃东西、勾肩搭背、嬉笑打闹等举止不端或玩手机的,记1分;在窗口岗位或公众场合执勤岗位有上述行为的,记2分;

  (六)有其他违反队容风纪行为,视情记1至2分。

  第十八条 日常制度

  (一)不按规定执行政治学习制度的,记1分;

  (二)违反会议(集会)纪律,迟到、早退或有看书报杂志、打瞌睡、聊天、玩手机等行为的,记1分;

  (三)违反考勤和作息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提前就餐的(勤务需要除外),记1分;工作期间擅离岗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记2分;

  (四)违反请销假制度的,记2分;违反有关要求,出省不报告的,记3分;

  (五)在编人员不按规定及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记2分;

  (六)违反工作交接要求,岗位变动后无特殊情况未正常交接,影响工作开展的,记3分;

  (七)违反请示报告制度,造成信息不畅或执法统计报表、档案材料等未按要求上报的,记2分;对应当上报的重特大案事件或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的,记3分;对上级督办的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办结或办理不力的,记4分;

  (八)涉密文件资料不按规定登记、处置、复印未经审批,记2分;

  (九)同志之间搞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记2分;

  (十)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的,记2分;无理取闹,顶撞领导的,记2分;工作受到影响的,记4分;

  (十一)单位责任人对单位内发生的违纪问题和苗头发现后未及时上报的,记2分;遮掩捂盖、欺上瞒下、不按规定处理的,记4分;

  (十二)有其他违反日常制度行为的,视情记1至3分。

  第十九条 内务设置和办公秩序

  (一)单位门庭院落卫生不干净整洁,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晾晒衣物,车辆停放不整齐的,记1分;

  (二)值班室(值班休息室)、接待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室内区域乱堆杂物、物品放置凌乱,地面不干净整洁,有烟蒂烟灰、痰迹和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办公桌面放置物品杂乱的,不按规定落实值日生的,记1分;

  (三)不按规定落实门卫制度,门岗人员值守、出入审查登记制度不落实的,记1分;

  (四)不按规定接待来访的外来人员,记1分;

  (五)下班或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时,未及时关闭电器、关好门窗的,记1分;

  (六)工作期间,睡觉、打牌、嬉笑打闹、吃零食,或进行网上娱乐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记2分;在接待窗口、日常巡逻岗位中有上述行为的,记3分;

  (七)有其他妨碍办公秩序的行为,视情记1至3分。

  第二十条 服务群众

  (一)执法单位(窗口单位)未实行政务公开,或公开的内容滞后不全的,记1分;

  (二)接待群众、现场处置或接听社会来电态度“冷、硬、横、推”等用语不文明的,记2分;

  (三)不认真执行首接(问)责任制,对群众办事、信访、求助、咨询等不及时办理,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记3分;未及时反馈的,记2分;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案)拖拉等造成当事人涉法上访,或执法不公、处置不当被群众信访、投诉核查属实的,记4分;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丢失群众行政审批有关申报手续材料,记4分;

  (六)有其他违反服务群众有关规定行为的,视情记1至4分。

  第二十一条 公车管理

  (一)驾驶执法车不着制服的,记1分;

  (二)驾驶执法车不按规定携带 “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的,记1分;

  (三)巡逻、现场处置车辆存在明显碰撞痕迹、车容不洁等问题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清洗的,记1分;

  (四)除工作需要外,公务车辆不按规定及时入库或在外乱停放的,记1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的,记2分;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执法车超速、闯红灯、闯禁区、逆向行驶、违停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被查获或投诉、举报核查属实的,记2分;

  (六)公务车从事非公务活动、公车私用等违反公务车辆管理行为被查获或投诉、举报核查属实的,记3分;

  (七)有其他违反公车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记1至4分。

  第二十二条 装备管理

  (一)未妥善保管制服以及执法标志、执法证,执法记录设备等,丢失后不及时报失或补办的,记2分;

  (二)执法执勤时,不按规定携装的或携带的装备已过期、损坏的,记1分;

  (三)有其他违反执法装备规定行为的,视情记1至3分。

  第二十三条 宣传培训

  (一)未经批准和授权,擅自以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接受媒体采访的,记2分;

  (二)违反教育培训制度,擅自不参加局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考试的,记2分;

  (三)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培训纪律,被培训学校通报的,记2分;

  (四)有其他违反宣传培训规定的,记2分。

  第二十四条 值班备勤和处置突发事件

  (一)不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的,或交接班时未履行交接手续的,记1分;

  (二)窗口单位值班人员,在工作时间未进行坐堂接待的,记1分;

  (三)值班不按时到岗、擅自脱岗离岗,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分别记2分和3分;

  (四)遇重大案件或突发事件,接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到岗,或因本人原因致使无法通知到的,记3分;影响工作的,记5分;

  (五)有其他违反值班备勤和处置突发事件规定行为的,视情记1至5分。

  第二十五条 执法执勤

  (一)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在接到指令或举报投诉后,因交通拥堵、天气恶劣或车辆故障等问题造成无法及时到达现场处置,未及时向原下达处置指令的单位或领导报告的,记1分;因主观原因,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的,记2分;

  (二)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使用而未使用,或不按规定规范记录、移交、保存的,记2分;影响案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记4分;

  (三)现场处置未取证或者取证不及时、不规范的,记2分;

  (四)对上级或领导交办的案件,故意拖延不办或办理不力的,记4分;

  (五)存在执法程序错误或运用法律错误以及取证方法不当的,记2分;

  (六)违反《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若干期限的意见》(甬城管法〔2015〕14号)规定:不及时立案或办案超期限的,记3分(未确定承办人员的,对中队分管领导记3分);

  (七)人行道抄告处罚信息未按时交至窗口录入系统的,记2分;

  (八)城乡网格管理人员未按勤务排班表上岗执勤的,记2分;未按规定进行到岗登记或未做好执勤记录的,记1分;上岗后长时间坐岗或未按规定开展巡查执勤的,记2分;不服从网格长或者分队长工作安排和管理的,记2分;

  (九)相关单位未及时上报周网格勤务排班表的,对相关责任人记2分;网格管理人员勤务有临时调整的,相关单位未及时向局考核办报备的,对相关责任人记1分;

  (十)有其他违反执法执勤规定行为的,视情记1至4分。

  第二十六条 其他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被上级部门通报的,根据具体行为按照本办法加倍记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记分办法内容今后需要作出部分调整的,调整部分另行发文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记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违规行为记分抄告单(存根)

时间:

被记分人姓名、单位:

内容:

记分依据:《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违规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 条第 项之规定,记 分。

被告知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

督查人:

督查(管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违规行为记分

抄 告 单

因你

根据《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违规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 条第 项之规定,对你记 分,现书面告知你(或所在部门),如对记分有异议,请在收到本抄告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督查单位或局记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复议,逾期不予受理。

督查(管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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