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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8-19105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8〕46号 生成日期: 2018-05-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9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治思维,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岗位职责为核心,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职业保障为重点,以控制总量、提升素质、保障待遇、畅通渠道为路径,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职业化,为维护我市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力争到2018年6月底,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岗位职责清晰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职业保障规范到位,队伍素质和形象明显改善,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能力水平明显提升。
  二、理顺管理体制
  (一)落实主体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体制。市政府担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二)明确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是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和管理。要把警务辅助力量作为公安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公安队伍建设的整体来规划和管理;市公安局协辅警管理大队负责本地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
  (三)形成部门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警务辅助人员员额管理等工作;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因工(公)死亡(含烈士,下同)、伤残警务辅助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工(公)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经费保障工作;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参加社会保险、落实相应待遇工作;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加强警务辅助人员财政预算资金及下拨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宣传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典型事迹宣传工作。
  三、明确身份性质和岗位职责
  (一)明确警务辅助人员身份性质。
  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以面向社会招聘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治安联防、平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二)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具体为:协助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音像制作、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具体为: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接受、处理群众报警(求助),接报警现场处置;协助开展重点区域值守、治安巡逻、治安检查、重点目标(部位)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盘查、堵控、传唤、抓捕、监控、看管、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协助开展实有人口管理服务和社区警务;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报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安全等宣传教育;协助警犬训导;协助警用(特种)车辆、船舶(轮机)驾驶;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侦查、反恐怖侦查等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三)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履职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或者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四、严格员额管理
  (一)科学配置警务辅助人员用人员额。
  警务辅助人员的用人员额,应综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和根据实有人口、实际工作需求及公安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的一定配比进行科学配置、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员额管理办法要按照定岗位、定职责、定薪酬、定员额的要求,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
  市公安局要会同市编委办等部门,综合考虑本地社会治安状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实有在编民警数等情况,提出警务辅助人员员额动态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后确定。其中,道路交通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增长数在现有的交通管理模式下,按照上年度汽车保有量增长率以及新增道路里程数确定。
  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大力实施智慧警务,加大科技强警力度,以科技创新、素质提升推动辅警向精简、高效、专业、职业方向发展。
  (三)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员额使用方向。
  市公安局要从严从紧控制警务辅助人员员额使用。根据工作需要,重点倾斜工作任务重、警力需求多、常年昼夜值班执勤的警种部门非执法、非涉密岗位,进一步置换优化内部警力资源配置,缓解基层警力需求压力。
  五、规范招聘录用
  (一)规范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程序。
  警务辅助人员的用人计划,由市公安局在审定的员额范围内编制,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市公安局向人力社保部门报备后,按照批准的员额单独组织实施,采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并报宁波市公安局备案。市公安局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使用文职辅警的,要将非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出来,最大限度充实到公安执法一线。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从源头上保障警务辅助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组织实施,接受社会监督。新招聘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内,由市公安局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推行上岗证制度,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无法取得上岗证的,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二)规范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条件。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身心健康;
  5.勤务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6.文职辅警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具有特殊技能、专业特长人员和曾在服役期间受到表彰、奖励的退役士兵以及条件艰苦岗位急需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在职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
  可以定向招聘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至四级伤残民警,以及因工(公)死亡、一至四级伤残警务辅助人员的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可视为同胞兄弟姐妹),招聘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可以根据履行岗位职责需要和相关规定,设立警务辅助人员年龄、性别、学历等具体招聘条件。
  (三)规范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1.受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者司法拘留处罚的;
  2.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3.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4.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
  5.以及其他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六、健全管理监督
  (一)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监管责任制度。
  警务辅助人员与公安机关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同管理、同监督、同服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警务辅助人员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并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违规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队伍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用人单位责任。
  (二)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市公安局要建立警务辅助人员集中管理、统一报备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登记造册,逐人建立管理档案。推行警务辅助人员人事信息化管理,加大信息化应用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力度。建立警务辅助人员骨干选拔、岗位流转等机制,最大限度调动和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加强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公安队伍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岗前培训、年度定期培训、层级晋升培训、随岗训练。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基本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警务辅助人员保密管理,严格落实保密责任。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晋升、依法续签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其工资等待遇挂钩。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严格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配备或使用武器。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收回所配发的证件、标识以及装备等相关物品。
  (三)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建立与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基本法律知识考试通过情况等相挂钩的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和能上能下机制。警务辅助人员层级与其工资等待遇挂钩。
  (四)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褒扬奖励制度。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奖励。经确认有见义勇为行为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依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和保障。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有警务辅助工作经历的人员。在公安系统所属事业单位招聘中,可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安排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聘优秀警务辅助人员和因工(公)死亡、一至四级伤残警务辅助人员配偶,其中因见义勇为被记二等功以上、获得省级人民政府以上表彰奖励等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可简化考试程序,通过考核方式予以聘用。在其他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有适合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岗位,可通过条件设置的方式,公开招聘优秀警务辅助人员。
  (五)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和退出机制。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考核、晋升等重要环节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严格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拓展措施,帮助因年龄或身体原因不适合一线勤务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实现转岗。
  七、强化职业保障
  (一)落实经费保障。
  将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经费纳入市公安局预算予以保障,每年按编制数全额包干下拨。
  (二)建立分类分级薪酬制度。
  建立健全符合队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制度。市公安局应在经费预算范围内,参照本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2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警务辅助人员服务年限、工作表现和岗位差异(包括所从事工作的职责任务、技能要求、劳动强度和危险程度)等,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各岗位薪酬待遇。对具有特种技能或专业特长在工作中能发挥重要作用的紧缺人才可实行特殊 工资政策。
  (三)强化相关社会保障。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休息休假和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保障,享有用人单位购买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和为危险程度较高的一线协助执法执勤岗位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警务辅助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警务辅助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四)加强抚恤优待工作。
  因工(公)死亡、负伤的警务辅助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因工(公)死亡警务辅助人员遗属和负伤警务辅助人员,在领取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后生活仍困难的,依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给予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救助保障。符合条件的因工(公)死亡警务辅助人员,依照《烈士褒扬条例》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民政、财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探索制订因工(公)伤亡警务辅助人员抚恤优待政策,因工(公)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警务辅助人员的子女参照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享受教育优待;其父母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由用人单位为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可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警务辅助人员的奖励、慰问,以及因执勤、抢险救灾、训练等负伤、致残警务辅助人员和因工(公)死亡警务辅助人员遗属的补助。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协调推进。
  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政策标准,主动改革创新,确保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早见成效。建立健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市公安局要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部门协作,细化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不断推动警务辅助队伍正规化建设并向更高水平发展。
  (二)深入排摸,分类处理。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现有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区别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严格考核、重新签订合同等方式,规范聘用程序,集中进行管理;对连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5年以上,且工作表现良好、业务技能突出或者岗位特殊的警务辅助人员,可适当降低聘用基本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第三方派遣关系等方式,逐步予以淘汰。淘汰不合格人员要注意方式方法,积极稳妥进行,要多渠道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出路问题,确保警务辅助队伍稳定。
  (三)强化培训,提升素质。
  要把提升警务辅助人员素质作为打基础、管长远、见实效的系统工程抓紧抓好,要积极争取条件、创造资源、搭建载体,充分依托高校和专门培训机构平台优势,扎实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学历提升教育、业务知识培训和综合素质培养等工作;要建立完善警务辅助人员培训考核机制,不断提升警务辅助人员战斗力。
  (四)加强引导,注重长效。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开展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预期,认真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要认真总结、提炼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工作合力,固化长效机制,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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