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00297276X/2018-0009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教〔2018〕46号 生成日期: 2018-05-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70%中小学心理咨询 与健康教育机构达标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乡镇(街道)教辅室、中小学:
  根据浙教办函〔2018〕115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启动开展200个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点建设及70%中小学心理咨询与健康教育机构达标工作的通知》,省教育厅将启动全省70%中小学心理咨询与健康教育机构达标工作,以进一步加快中小学心理辅导机构标准化建设,发挥心理健康辅导站对促进学生心理素质提高的作用。经研究,我市将按质保量的完成省中小学心理咨询与健康教育机构达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至2018年底前,70%的中小学心理咨询与健康教育机构达到省标准化建设水平,带动各地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全面提升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二、建设对象
  全市已达到宁波市规范化心理辅导室的公办中小学,要求均要申报。
  三、建设内容
  标准化中小学心理咨询与健康教育机构建设应包括设备配置与运行要求两方面的内容。
  标准化中小学心理咨询与健康教育机构设备配置应包括心理教师办公接待室、个别辅导室、小团体辅导室3个主要功能室的必备设置;标准化中小学心理咨询与健康教育机构运行要求应包括心理专兼职教师配备、常规的工作制度及危机干预与转介制度建立,并保证中学每天不少于2小时、小学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开放时间。
  四、基本要求
  1.场地要求:学校现有的场地面积应能够满足标准化心理辅导室的建设基本要求,其中心理教师办公接待室10—15平方米,个别辅导室10—15平方米,小团体辅导室15—20平方米。
  2.人员配备要求:学校必须配备有1名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持有B级及以上心理健康教育资格证书),负责心理辅导站的运行。全校心理健康教育资格证书持证率不低于50%。
  五、实施步骤
  1.请已通过宁波市规范化心理辅导室的学校(名单见附件1)填写2018年省中小学心理咨询与健康教育机构标准化建设学校名单(见附件2,只需填写备注栏“学校名称、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于5月24日下班前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市教研室虞奇志。
  2.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简称市心指办)将对报送学校进行审核汇总,确定2018年—2020年逐年达省标准化中小学心理咨询与健康教育机构的申报名单。
  3.学校对照建设条件在设备配置与运行两方面进行自查;
  4.市心指办对确定的2018年达省标准化中小学心理咨询与健康教育机构在设备配置与运行两方面进行实地检查指导。
  5.学校进行整改完善。
  6.2018年12月中旬前,省教育厅与市教育局将严格按照具体要求及技术参数对示范点及标准化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统一抽查验收。
  六、其他事宜
  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要做好建设项目的推荐、评审和遴选、管理和监督评估工作。各校要高度重视省中小学标准化心理咨询与健康教育机构建设,认真做好建设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和建设质量。教育局对于未按要求组织实施且验收不合格的学校,将予以通报。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联系,联系人:许黎剑 62797215,虞奇志 62727522。
  附件:1.已通过宁波市规范化心理辅导室的学校名单;
  2.中小学心理咨询与健康教育机构标准化建设学校汇总表。
  

余姚市教育局
  2018年5月22日


下载相关附件:余教46 余姚市教育局关于开展70%中小学心理咨询与健康教育机构达标工作的通知.doc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