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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8-1910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8〕31号 生成日期: 2018-05-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3号)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甬政发〔2017〕62号)文件部署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各类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
  普查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1.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等。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等,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
  3.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余姚城区、乡镇集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单位的活动水平信息,余姚城区、乡镇集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对象和范围。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它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等。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
  5.移动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工程机械、道路及河道保洁机械、建筑和市政工程机械、公路工程机械、园林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农业机械、农用运输车、渔船等农业移动源)。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1.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单位的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利用水利、城管、农林、五水办等相关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并分雨季、旱季开展排水水质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结果、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情况,整体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5.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全面调查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污染物治理水平,结合污水处理设施抽查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公安、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林、农机、海事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街道)属地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组建相应领导小组和实干班子,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并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提高普查效率。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污染源普查,充实普查技术力量。
  (三)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8年上半年完成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和宣传培训工作,下半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人员与经费,制定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开展第三方机构、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选聘工作。
  清查建库:根据国家、省和宁波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普查基本单位初步名录,结合本区域市场监管、电力、供水、财税等部门数据筛选清查名录库,划分普查小区,组织开展入户清查工作,更新完善市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全面清查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居民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1蒸吨/时(0.7MW)的燃煤、燃气和生物质锅炉。全面清查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2.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3.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总结等工作。
  (四)普查培训。
  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省、宁波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五)宣传动员。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16〕59号、浙政发〔2017〕10号以及甬政发〔2017〕62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和乡镇(街道)财政分别负担,市级普查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乡镇(街道)财政负担部分,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市财政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第三方服务,研究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各类污染源普查相关技术规范,针对部分主要行业组织产排污系数本地适用性验证,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运行保障(包括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等),普查资料印制、普查数据采集等信息化设备及软件采购、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资料建档,普查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等。
  乡镇(街道)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组织动员、宣传,本区域普查人员经费补助等。
  六、普查质量管理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加强第三方机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管理。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余姚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余姚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本市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
  市农办:配合做好农村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生活源普查工作;
  市“五水共治”办:负责提供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基本情况,配合开展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清查建库和调查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做好全市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做好全市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全市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市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全市污染源普查清查建库、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全市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汇总、分析全市普查数据,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和结果发布;配合市农林局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规划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或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活动水平统计数据,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工作,提供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施工机械保有量及活动水平统计数据,指导和配合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提供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活动水平统计数据,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普查工作;负责提供移动源中市政设施维护机械、道路保洁机械保有量及活动水平统计数据;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市)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全市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负责提供公路施工机械保有量及活动水平统计数据;
  市水利局:配合协作相关单位提供有关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对应污染源的调查。负责提供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负责提供河道和水利工程施工机械、河道保洁机械保有量及活动水平统计数据;
  市农林局:组织开展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工作方案,编制农业污染源普查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培训、报表汇总和数据分析,组织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验收和结果发布;提供全市农业移动源渔船注册登记信息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其他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商务局:负责提供全市燃油消耗量统计数据,配合做好生活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做好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旅游局:配合做好生活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和数据分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负责提供全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全市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做好全市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农机局:负责提供全市非道路移动源农业机械、农用运输车注册登记信息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全市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海事余姚办事处: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配合做好全市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人武部:按照宁波军分区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用电情况,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等数据,配合做好全市污染源普查清查建库及全市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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