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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8-1909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8〕40号 生成日期: 2018-05-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文件的规定,为规范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是指用于因企业拖薪或欠薪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应急垫付劳动者必要的生活费而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分市、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两级设立,由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市本级不少于200万元,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不少于50万元。以后可根据上级要求与防欠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不足垫付时,应及时追加。
  第四条 对短期内无法按正常途径解决工资支付或经营者逃匿的,一般先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当欠薪额度较大且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欠薪应急周转金无力支付时,启动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
  第五条 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因企业主逃逸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二)因企业资产一时难以变现,短时间内无法支付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三)经批准其他需要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资金的情况。
  第六条 对符合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条件的劳动者,原则上垫付金额不得超过拖欠工资总额的30%。
  第七条 符合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条件的劳动者应向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提交《垫付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工资表等材料。
  第八条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由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自行设定审批权限。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从收到垫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代表、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九条 当欠薪额度较大且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欠薪应急周转金无力支付时,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启用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拨付给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后,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统一向职工发放。
  第十条 职工领取垫付工资时,应填写《部分追偿权转让书》,已垫付部分工资追偿权自动转让给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未垫付部分,职工有权按法律途径继续追偿。
  公安、司法、住建、市场监管、总工会、人行余姚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对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部分的追偿工作。
  第十一条 欠薪企业职工已在欠薪应急周转金中获得垫付工资的,企业应当偿还被垫付的工资。
  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可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时追偿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款项。
  第十二条 企业因人民法院受理进入破产程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级垫付资金经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追偿后,归入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如已获全部追偿的,由市政府审批结案;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垫付资金全部追偿的,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审批结案。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有关程序进行追偿后,欠薪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垫付工资的,不足部分可视为坏帐,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年终决算前填报核销表,附无法回收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结案意见,报市政府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有关领导审批结案。
  第十四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负总责,负责管理使用本级欠薪应急周转金。若有需要启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地不一致的,由生产地负责处置维稳,注册地负责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工作。
  第十五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欠薪应急周转金应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凡发现有违反规定,或随意扩大支付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取、截留、挪用等情况,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事单位和涉事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欠薪垫付申请表
   2.余姚市欠薪应急周转金拨付审批表
   3.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审批表
   4.余姚市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附件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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