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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76X/2018-0062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教〔2018〕28号 生成日期: 2018-04-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教育局
余姚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直属单位、乡镇(街道)教辅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标准》等各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基本要求
  1.坚持切实保障全体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原则。城区户籍新生由市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其他乡镇(街道)的新生,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领导下,由教辅室负责安排入学。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市教育局或各乡镇(街道)负责安排入学。
  2.坚持义务教育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新生按教育服务区就近免试入学。
  3.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两个为主”的规定,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通过公办学校吸纳、向民办学校购买公助学位等措施逐步提高公办(公助)学校吸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比例。
  三、招生方法
  入学年龄: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满6周岁(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出生)。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教育服务区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并按照所在区域报市教育局或者乡镇(街道)教辅室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1. 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户口簿、房产证(仅限住宅房、商住房,且须完全产权)、拆迁安置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学校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家庭住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一致,均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2)儿童、少年的户籍在教育服务区内,父母双方无房且全家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均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3)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后初次申报的户籍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在儿童、少年申报户籍后一直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4)儿童、少年家庭是拆迁户,拆迁户安置的新居和户籍均在教育服务区内的;

同一类情况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方法,报市教育局和属地教辅室审核同意后执行。未能录取的,由市教育局或属地教辅室统筹安排。
  2.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户口簿、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社会保险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分别到市教育局(城区范围)或乡镇(街道)教辅室报名,由市教育局或乡镇(街道)教辅室统一安排入学。统一安排入学有两种方式,一是安排在教育服务区学校,二是安排在学额相对宽松的学校。教育服务区学校有空余学额,按照下列先后顺序进行安排,同一类情况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按照公平公开原则进行安排,直至额满,比如第(2)条只有房产而无户籍的,按照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先后进行安排,直至额满。

(1)有余姚市户籍(含集体户口),而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内无房,租房、借房住的;
  (2)儿童、少年父母在教育服务区内有房产而无户籍的(房产证获得时间须一年以上,截止5月底);
  (3)拆迁户有安置新居,但房子与户籍分离的;拆迁后未购置房屋而寄居他处的;
  (4)在本市域以外小学或民办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户籍地升公办初中的(要求提供户籍证明、房产证明、毕业小学学籍证明);
  (5)在姚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来(回)姚创业和烈军属子女、安置军人子女等学龄儿童、少年,要求在乡镇(街道)学校就读的;
  (6)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在姚亲属家庭的儿童、少年,要求在乡镇(街道)学校就读的;
  (7)在姚工作的外籍人士子女(原则上安排在具有接受外籍学生就学资格的学校就读)如要就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长提交申请要求的;
  (8)虽有余姚市户籍,但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跟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要求在监护人所在的教育服务区学校就读的;
  (9)有余姚市户籍,父母离婚的适龄学童、少年(主要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的关于小孩及房产的判决来确定其就读学校)若房产判给一方,小孩随另一方而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的;
  (10)余姚市山区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均在城区或乡镇(街道)工作、居住一年以上,且父母一方在工作地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截止报名时仍在缴纳);
  (11)引进余姚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凭市人才办证明),按就近属地的原则予以安排;
  (12)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13)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该由市教育局或者教辅室统一安排入学的。
  3.适龄特殊儿童入学。盲童、聋童可报名就读省盲人学校、宁波市聋哑学校(盲人学校)。重度的智障儿童可到市特殊教学中心注册入学,轻度的智障、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的儿童可选择到教育服务区学校随班就读,确保每一个适龄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初中阶段信息技术和体育艺术特色学校招收信息技术和体艺特长生,另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内容包括:招生学校的资质认定、招收特长生的条件、招生名额、招生程序及相关要求等。总体采用各校自主招生加市教育局审核的方法。招收的特长生比例控制在5%以内。今年根据往年的实施情况,削减个别学校的特长招生项目。明年的特长生招生工作按上级要求进行。
  四、招生要求
  1.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落实一名校级领导具体负责招生工作,招生中重大、疑难问题要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商量决定。招生结果必须先在领导小组内公开,并经校监会审核、签字。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各学校在招生前应以学校网站和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条件、招生程序、咨询方式、举报电话和需携带资料及注意事项等。招生结束后学校要在学校网站和校门口等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做好报名家长学生的接待、服务工作,切实为学生报名入学提供便利。

2.科学确定教育服务区,合理控制好班额。市教育局(教辅室)对辖区小学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进行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事业规划,根据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科学确定各校教育服务区,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当相近两个学校生源不均,班额相差过大时(或其中一所学校班额超过标准班额),可从实际出发在教育服务区内设置两校公共缓冲区域,在标准班额内对该区域内学生按家长意愿进行适当调剂,如果报名人数过多,可按户口迁入时间先后或房产证获得时间长短顺序统筹调剂。
  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班额,要努力创造条件,适度扩大实施小班化教育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今年各学校新入学小学一年级班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经市教育局批准的小班化学校班额可以控制在30人左右;初中班额控制在44人以内,经市教育局批准的小班化学校班额可以控制在35人左右。各小学、初中学校如果班额允许,不得设置任何其他条件,拒绝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各校须均衡编班,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电脑派位方式编班,编班过程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接受各方监督,结果向市教育局备案,不得以“分层次教学”为名,违规举办“实验班”、“特色班”等。

3.加强招生学籍管理。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特教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规范区域内外转学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转学,要杜绝违规变相招生行为。确实有具体情况且符合条件需要转学的,由家长向转入学校申请,转入学校在不突破原先核定的招生计划和班额的情况下,接受家长申请,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转学后,及时办好电子学籍的转接工作。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私自接受无学籍学生就读的学校,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规定,将直接追究校长责任。
  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和实际就读学校应一致。学籍在本校的学生未按时报到注册,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家长,了解情况,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理。未取得初中电子学籍的学生必须回到原电子学籍所在地报考高中。各校要主动做好符合相关条件的非本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回原籍地中学就读所需的材料和电子学籍的迁移工作。小学毕业生若选择了民办初中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公办初中应予以支持并按要求在当年10月底前办理好学籍交接工作。
  自愿放弃教育服务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其他学校的学生,以后又想转回原教育服务区学校,不再视为本服务区学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就读。
  4.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来选拔生源,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和荣誉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禁止从小学各个年级选拔学生进行“特殊”培养,破坏正常的教育生态。
  5.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擅自扩班。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市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审核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在简章中要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小学数学奥赛、希望杯、华杯赛、睿达杯学科竞赛等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

民办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学习能力测评方法。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通过面谈、学习能力测评和电脑派位等方式招收新生。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双向选择的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能力、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有所侧重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学习能力测评方式参照《浙江省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有关学习能力测评的指导意见》实施。民办学校本市区域内招生活动(包括招生登记、组织开放日等)初中不得早于4月1日,小学不得早于4月15日。
  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由宁波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各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条件,同时要严格按乡镇(街道)辖区范围进行招生,不得招收非本乡镇(街道)居住地生源和外县市生源,不得招收初中学生,班额要严格控制在40人以内。
  6.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行为。按甬纪发〔2012〕15号文件要求,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入学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建立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浙教监〔2011〕196号文件要求,建立捐赠资金审核签证制度,规范捐赠资金使用,完善教育基金会章程。
  7.加大违规招生查处。各学校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的纪律要求。市教育局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坚决查处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违规编“快慢班”、违规收费等违纪违规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进行通报和曝光,发挥警示作用。年度招生与学籍管理工作纳入对学校和校长的考核评比内容。
  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擅自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民办学校如有违规招生的情况(包括采取书面测试、提前招生面谈、违规签订各种招生承诺(保密)协议、违规发布招生广告、违规依托培训机构测试招生等),经核实,市教育局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示、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和学校领导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核减政府资助、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直至停止招生等处理。违反《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余姚市教育局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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