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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8-1910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8〕13号 生成日期: 2018-03-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推动建立健全“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5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以下简称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市政府把非食品原料处置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范畴,将“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要求,按照“源头治理、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一方面,以原料来源控制和油脂加工监管为重点,加强源头治理,严格监管执法,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另一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合力推动非食品原料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力争取得新突破和新成效。
  二、工作任务
  (一)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非食品原料,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有条件的单位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处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由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企业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对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要在符合防疫条件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或者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并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专用回收容器,建立处置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产生的废弃油脂依法进行处置,并记录数量及去向。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内的食用油经营者应把好食用油进货关,查验食用油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进货渠道合法、质量合格。提倡有条件的餐饮单位采购非散装油。(市农林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培育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落实《浙江省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行动计划》,积极开展省级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试点工作,推动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非食品原料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林局负责)引导非食品原料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应享尽享。调整完善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林局负责)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市农林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三)加快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配合修订《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让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市法制办负责)根据宁波市非食品原料处理办法,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处置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市农林局、市环保局负责)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非食品原料流向,试点在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开展厨余垃圾就地处理。(市农林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研究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市科技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负责)合理布局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通过安排相关资金等措施,促进非食品原料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对企业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沼气、电能、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产品的行为,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产品价格补贴,推动非食品原料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非食品原料回收运输予以支持。(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林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四)强化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小餐饮、小作坊等的巡查力度,加强对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市农林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余姚检验检疫局负责)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品牌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对监管部门认定的制假售假网站依法进行处置。建立健全非食品原料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非食品原料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信息以及非食品原料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制定非食品原料收运、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非食品原料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非食品原料正常收运和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常态化,采取多种措施依法惩治违法使用餐厨垃圾制造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非食品原料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负责)
  (五)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强化对食用油的抽检力度,规范做好抽检后处理工作,依法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注重证据收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上游环节违法违规线索的,要追根溯源。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加大对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公安局、市农林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食安办负责)落实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统筹规划,按照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研究落实各方责任和各项政策措施,鼓励辖区内有资质的企业参与“地沟油”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地沟油”治理工作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将“地沟油”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各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行政问责力度,强化责任追溯,对职责履行不到位、政策措施不落实、打击整治不严格、治理工作成效不明显的,严肃追溯相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市食安办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搭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平台,加强对餐饮行业的宣传培训,提高企业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大力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增强群众环保、节约意识,推进餐厨废弃物源头减量,为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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