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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8-1912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8〕19号 生成日期: 2018-03-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余姚市义务段学校招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2018年余姚市义务段学校招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余姚市义务段学校招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意见


  为做好2018年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及《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16〕82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余政办发〔2017〕6号)及《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余政办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8年义务段学校招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学基本条件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儿童、少年户籍在余姚市外)要求在余姚市义务段学校就读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本人或者其父母(包括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父母)必须在余姚市内居住,具有《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年龄必须符合市教育局2018年义务段学校招生文件规定。
  二、入学类别
   (一)在公办义务段学校统筹安排入学;
   (二)在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入学。
  三、招生办法
   (一)在公办义务段学校统筹安排入学
  1.父母在余姚市内有住房的(住宅或商住,一年及以上完全产权),与市内户籍单房子新生(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不在教育服务区内,但父母在教育服务区内有住房的)同等待遇,按市教育局2018年义务段学校招生文件中有关统筹入学的规定报名、录取。报名时,需同时提供本人或父母的《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
  2.父母在余姚市内没有住房(住宅或商住,一年及以上完全产权),但符合上述入学基本条件,根据其父母在本市取得的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进行招生、录取,招生程序和录取方法规定如下:
   (1)划定区域。
  根据各乡镇(街道)实际,一个乡镇(街道)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招生区域。招生区域,城区由教育局在和四街道办事处、教辅室商定后公布,其它乡镇(街道)由教辅室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公布。
   (2)报名登记。
  在一个招生区域内,设立一个或若干个报名点,报名点由市教育局或教辅室提前公布。
  在规定的时间,根据本人或父母《浙江省居住证》中登记的地址,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到相应区域内的报名点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户口本;
  本人或父母双方的《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
  社保证明(缴纳地为余姚,延续到报名日仍然在缴,中断前的不计)。
  以上资料需准备好原件和复印件,各类资料截止日为2018年5月18日。
  材料通过初步审核的,填写《2018年余姚市公办义务段学校招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登记表》。表格可在余姚市教育信息网上下载,也可以在各报名点领取。
  居住证地址不在报名点相应区域内的,报名无效,不再另行组织报名。
  2018年在本市公办小学毕业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要求升入初中的,在所在学校进行毕业生登记报名,不参加本次报名。
   (3)查验汇总。
  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点学校对报名登记材料进行查验审核。查验时,公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应予以配合。完成查验后,报名点学校填写《2018年余姚市公办义务段学校招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报名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把《登记表》和《汇总表》上报市教育局或教辅室。
   (4)公布公示。
  公办义务段学校在招收服务区新生和其他政策性统配生后,教育局或教辅室确定各招生区域内公办义务段学校能提供的学位数,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经查验后的报名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教育局或教辅室提出复核。
   (5)录取入学。
  以各招生区域为单位,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只计一方,靠高计)量化积分、社保缴纳月份数、在本市居住时间为依据,市教育局或教辅室确定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统筹录取名单,录取规则如下:
  按父母量化积分从高到低录取,量化积分相同的,社保缴纳月份数高者优先,社保缴纳月份数再相同的,在本市居住时间长者优先,直至录满能提供的学位数。未能及时办理量化积分的,量化积分视为零分,在上述排队录取后还有空余学额,继续按社保缴纳月份数和在本市居住时间排队录取,直至录满能提供的学位数。录取的新生,由市教育局或教辅室在相应招生区域内公办学校统筹安排入学。
  上述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安排入学后,公办义务段学校还有空余学额的,应继续招收父母在相应招生区域内居住且其中一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录取规则相同。
  《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见余政办发〔2017〕30号文件,有在本市公办义务段学校入学意愿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请及时到有关乡镇(街道)积分申请服务窗口
  网上(ldrk.yy.gov.cn)或微信添加“余姚发布”公众号微互动“流动人口积分”办理积分。
   (二)在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在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入学,本人或父母至少有一方必须具有《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且居住证登记住址必须在学校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
  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按事业计划确定的新生招生规模,按报名时间先后录取新生。学校不得招收本人和其父母均未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虽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但居住地不在学校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
  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有序调控流动人口总量、推动素质提升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统一思想,狠抓工作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
  教育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统筹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公安、流动人口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办证、量化积分、配合查验等有关工作。各乡镇(街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领导和支持学校做好报名工作,做好本乡镇(街道)有关维稳工作。各公办学校和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必须严格按本文件规定做好有关招生工作,不得擅自招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因教育资源有限,我市原则上不接受其他年级插班生。
   (三)强化宣传引导。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涉及广大外来务工者的切身利益,教育部门要积极通过各种载体,及时向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传达告知,并做好入学政策解释和入学引导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强化考核力度。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的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招生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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