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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8-1918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8〕2号 生成日期: 2018-0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学前教育发展第三轮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学前教育发展第三轮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学前教育发展第三轮提升行动计划
(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宁波市及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进一步提升我市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及省、宁波市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和《余姚市加快创建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市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的价值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原则,坚持科学规划、改革创新的发展策略,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综合考虑全面二孩政策、城镇化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等因素,到2020年底,建成城乡全覆盖、质量有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学前三年净入园率达到99%以上;公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30%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比例达到85%以上;等级幼儿园比例达到90%以上,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97%以上,省二级以上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60%以上;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持证率达到97%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95%以上,非在编教师平均年收入不低于当地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新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120名。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加强学前教育监管,进一步提高保教质量。
  (二)重点任务
  1.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回应群众期盼,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到2020年,新建公办幼儿园10所以上,新增公办园学位数达到4000个以上,公办园招生覆盖率达到30%以上。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比例,到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比例达到85%以上。重点增加城镇学位供给,积极应对新一轮入园高峰,基本实现适龄儿童就近“入好园、入合格园”。
  2.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布局
  统筹考虑区域内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增长趋势和现有幼儿园状况,制定《余姚市学前教育网点布局专项规划(2017—2020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以公办园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为主要内容,推进“扩容工程”,努力增加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以准办园整合整治为重点,推进“薄改工程”,努力提高等级园比例,基本取消准办园,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3.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
  落实县(市)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与公益普惠要求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完善幼儿园教师编制补充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建立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与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联动机制,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当地小学生标准的三分之二,并力争达到当地小学生标准。
  4.切实加强监管提高保教质量
  进一步推进规范办园,加强幼儿园安全卫生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全面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推进幼儿园质量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整体提升区域幼儿园保教质量。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进一步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
  到2020年底,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1所省二级以上标准的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5万以上的乡镇(街道)应根据需要建成2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并使本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公办幼儿园入园率达到50%以上。
  2.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制度。
  根据浙江省、宁波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余姚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在2017年底前对全市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摸,对2008年后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进行全面整改,在2018年底前整改到位。根据我市公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偏低的现状,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包括整改后收回的原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3.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
  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修订完善《余姚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与扶持办法。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探索与幼儿园等级(星级)相挂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质升级(星)的奖励力度,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园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要求,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4.进一步推进办园体制机制创新。
  坚持公民办并举的发展策略,吸引民间资本举办学前教育。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社区(居委)及企业举办幼儿园。探索“国有民营”“公办园+分园(教学点)”等办园模式。努力推进优质园集团化办园,通过名园带新园、公园助民园、城乡结对办园等模式,提升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能力。到2020年,全市建成若干个“规模合理、内涵优质、服务面广、社会认可”的各种发展模式的集团化幼儿园。
  5.抬高底部基本取消准办园。
  采取综合措施,通过撤消、合并、提升等多种途径,加强准办园整合整治力度。把准办园整合整治作为《余姚市学前教育网点布局专项规划(2017—2020年)》的重点内容,明确对象、措施、时间表,逐园明确整合整治方案。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对乡镇(街道)准办园整合整治工作进行奖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落实本区域准办园整合整治工作,2017、2018、2019、2020年分别完成准办园整合整治任务的20%、30%、30%、20%,到2020年底,基本取消准办园。
  6.完善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服务体系。
  建成市早教指导中心,完善市早教指导中心、早教指导站、早期教育点组成的早期教育网络,加强业务指导,扩大覆盖面。早教指导站(点)依托妇幼保健机构面向家长和社区提供适合婴幼儿成长的优良信息服务与专业指导,每年为周围常住人口0—3岁婴幼儿家庭提供4次以上早教指导服务,满足家长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的需求。
  (二)完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体系
  1.加大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力度。
  确保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巩固在8%以上,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落实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设立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公办幼儿园建设、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障非在编教师待遇、辅导工作经费、各类达标创优奖励、保教工作研究经费、保教人员培养培训经费等。充分考虑今后几年城乡公办幼儿园建设、准办园整合整治和提高非在编教师待遇的需要,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的额度每年不低于5000万元,并按实际需要逐年增长。及时修订和完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公共财政和家长合理缴费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机制。制定和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办法,合理确定幼儿园运转经费保障标准,做到保运转、保工资、保发展。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教育局定期监测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建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建立以公益普惠为导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负担能力相适应的普惠性幼儿园价格体系,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指导价。
  3.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帮困助学政策,对接受学前教育的困难家庭子女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帮困助学政策的通知》(甬教计〔2011〕348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收保育费和伙食费政策。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照当地三星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和伙食费标准给予补助。大力推进学前残疾儿童融合教育,鼓励幼儿园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接受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提高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比例,。
  (二)健全学前教育保教队伍建设支持体系
  1.加强在编幼儿园教职工配备。
  进一步健全教师编制动态管理机制,落实国家、省、宁波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采取措施,在地方机构编制限额内优先安排编制,有步骤、分阶段解决区域内幼儿园事业编制不足问题。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标准逐步补足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合理制定幼儿教师招聘计划,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应单独核定公办幼儿园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逐年增加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保健人员比例。2017—2020年,新招聘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120名。继续实施向优质民办园派遣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办法,优先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倾斜。
  2.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
  采取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持证非在编教师,其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社平工资。2017年—2020年,每年以上一年度本地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的单证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分别以基数的0.8倍、1倍、1.2倍、1.5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的,市财政和幼儿园各负担50%。引导和督促民办幼儿园保障幼儿园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非在编教师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在编教师享有同等地位。
  3.优化保教队伍培养培训机制。
  努力办好一职校幼师专业,丰富培养层次,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推行幼儿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完善幼儿教师(园长)业务能力考核机制,以考促训。进一步落实《余姚市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余姚市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规范保健人员准入和配置,加强考核管理。探索科学规范的幼儿园保育员聘用、培训、考核制度,在等级(星级)幼儿园评定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中进一步明确保育员配备、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要求,提升队伍整体水平。
  4.提升园长、幼儿教师专业素养。
  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编教师培训经费参照中小学教师标准,非编教师每人每年不少于20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制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规划,以需求为导向,实施园长、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加强幼儿教师师德和专业素养培训,建设研训一体的学前教育培训网络,多渠道开设适应不同岗位保教人员专业发展需要的在职培训课程,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培养各级名师、名园长、骨干幼儿教师。加快推进名师、名园长工作室建设,有效发挥名师、名园长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的教育质量。
  (四)健全学前教育质量监管和业务指导体系
  1.完善幼儿园质量监管体系。
  深入贯彻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坚持“一日活动皆课程”和“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教育理念,推行幼儿园课程备案审核制,规范幼儿园课程实施和保教行为,杜绝“小学化”倾向。依托幼儿园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建立市、乡镇(街道)、幼儿园三级质量监测机制,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水平进行动态监管,积极开展第三方办园质量评估,着重对幼儿园的人员配备、实施设备条件、保育和教育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用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列入考核指标。
  2.强化幼儿园办园行为监管。
  依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力度,切实巩固消除无证幼儿园成果,推动幼儿园依法办园、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园务公开制度;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省等级幼儿园100%达到AAA级以上平安校园标准。健全幼儿园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完善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3.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指导。
  以两级辅导制度为基础,建立和完善教研责任区制度,建立兼职教研员队伍,优化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科研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加强幼儿园课程游戏化、生活化的研究,通过多种途径提升园长的课程领导力和教师的课程实施能力。发挥辅导幼儿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的辐射和指导作用,加强对农村幼儿园的业务指导,探索农村乡镇幼儿园和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鼓励社会公益力量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规范的多样化、专业性指导和服务。
  4.加快学前教育信息化建设。
  将学前教育信息化纳入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体系,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基于“园园通”平台的宁波大市、市、园、家四级信息平台建设,提升管理能级。鼓励支持幼儿园建立家园网络互通平台,整合多种媒体加强家园联系,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开展家园合作和网络研修。加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园长、幼儿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推进信息技术在学前教育中的有效应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把实施第三轮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作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市建设的重要任务和重大民生工程,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乡镇(街道)全面落实的工作机制。实施综合改革,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教育、机构编制、发改、财政、人社、国土、建设、规划、卫计等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协调推进我市第三轮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
  (二)加强规划投入。
  要把本计划纳入市和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乡镇(街道)要根据市学前教育网点布局专项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幼儿园网点布局具体落实方案,重点落实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建设及准办园整合整治工作,明确推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市和乡镇(街道)要按照本计划提出的目标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确保达到规定的财政投入指标。
  (三)加强督导考核。
  建立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将第三轮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对乡镇(街道)教育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单独考核。建立一年一次的乡镇(街道)学前教育发展水平通报制度,提高乡镇(街道)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学前教育工作积极性,抓好宁波市学前教育示范乡镇(街道)的复核和创建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
  认真学习宣传《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3-6周岁儿童学习和发展指南》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宣传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功经验,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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