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就懂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赠与的区别 | |||||
|
|||||
赵某离异多年一直单身,后经朋友介绍与钱某相识,短短数日赵某和钱某便确立恋爱关系。赵某名下有数套房产,为了表示自己跟钱某在一起的诚意,赵某与钱某在办理结婚登记那天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某处的房产婚后归钱某个人所有。 谁知,结婚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赵某和钱某因相处时间太短,互相不够了解而导致婚后生活矛盾重重。两人觉得无法继续相处,打算离婚。钱某认为,办理结婚登记那天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并且钱某在与赵某结婚后做起了全职太太,自己名下没有房产,现在又没有收入来源,赵某应根据协议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而赵某称当初签订协议是为了和钱某好好过日子,现在双方就要离婚了,房屋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不愿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钱某这下犯了难,因此前来市公证处咨询房产到底应该归属谁。 公证员告诉钱某,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但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因此,钱某与赵某签订的并非是夫妻财产约定,而是无需对价的赠与合同。而房产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赵某作为赠与人享有撤销权,除非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因钱某与赵某签订的协议并不具有上述性质且未经公证,因此赵某可以撤销对钱某的赠与。 公证员在这里提醒大家,并非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都可以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任何协议在签署前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否则,最终可能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