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继承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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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市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向市公证处申办公证,称该村的一位陈老先生亡故,其父母早年亡故,无配偶无子女,也没有亲兄弟姐妹,而且这位陈老先生的生前照顾、百年后事都是由该村出力出钱处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清理陈老先生遗物时发现他遗留有存款贰拾余万元,遂向市公证处提出取得死者财产的公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陈老先生生前是农民,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掌握的或所说的关于陈老先生家庭成员情况属实,那么陈老先生所遗留的贰拾余万元的遗产就应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市公证处受理了该申请,并在第一时间来到村里实地调查陈老先生的继承人的情况。经了解陈老先生的确是没有配偶和子女、父母早亡,也没有农村所说的亲兄弟姐妹——同父的兄弟姐妹,但是陈老先生还有同母异父的姐妹,而且与陈老先生在世时也没有来往,按农村的说法陈老先生与她不是亲兄弟姐妹。公证员掌握了情况后向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反馈,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含了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陈老先生亡故,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是还有个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她也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另外基于陈老先生的生前照顾、百年后事都是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志负责,基于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教育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陈老先生的同母异父的姐妹商议,存款由该姐妹继承,再由该同母异父的姐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办理陈老先生后事的所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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