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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7-1909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7〕82号 生成日期: 2017-08-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新型建筑工业化及装配式建筑有关文件精神,我市按照《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0号)文件执行,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7年-2018年期间,在东到中山路,南到谭家岭路,西到玉立路、开丰路,北到子陵路、丰山路的城区范围内,非政府(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不少于3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区域新建项目不少于1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25%。
  二、2019年1月1日起,城区范围(同上)内及泗门卫星城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政府(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单体建筑工程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区域新建项目不少于2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40%。
  三、经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认定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可按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99号)、《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6〕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0号)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其中涉及住宅物业保修金的按下列规定执行: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余政办发〔2010〕234号)文件中物业保修金收取标准,对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低于30%(不含)的,按9折计取;对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在30%-50%之间的,按8.5折计取;对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在50%(不含)以上的,按8折计取。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招投标、市场监管、公积金中心、住建等各有关部门应按上述三文件要求做好各自工作。
  四、关于新建项目的界定按《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0号)执行。
  五、执行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宁波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0号)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下载相关附件: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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