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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5442/2017-00088 内容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鹿政〔2017〕58号 发布日期: 2017-08-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鹿亭乡政府
鹿亭乡人民政府关于鹿亭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办法

各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独特作用,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11〕53号)、《余姚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余人社〔2011〕78号)和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指导意见》(甬劳社就〔2008〕169号)精神,现就我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

  (一)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各村组织开发,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安全保卫、车辆看管、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非盈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宁波指标结合我乡实际,向各村下达年度开发指标并进行认定;各村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

  (一)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安置必须符合余政发〔2011〕53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无技术特长且家庭特别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优先安置。

  (二)岗位安置管理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管理。

  2、各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遵循“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经村三套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公开、公平、公正”地拟定安置人员,由乡便民服务中心初审后对拟安置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由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公益性岗位录用手续。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时需提供一下资料:

  ①《余姚市公益性岗位开发汇总表》附件1;

  ②《余姚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申请表》附件2;

  ③《余姚市公益性岗位拟安置人员公示情况表》附件3;

  ④拟安置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⑤村三套班子会议相关议题讨论复印件;

  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属城镇低保家庭劳动力的还需要提供《余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因病致贫家庭劳动力的还需提供《余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力与患者不在同一户口簿中的,还需提供由公安部门或所在社区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属农村复转军人的还需提供复转军人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时,原则上由空缺单位负责拟定安置人员名单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三)岗位人员管理

  管理中心在使用、管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从业人员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日常管理以使用单位为主,使用单位、管理中心和从业人员三方依法享有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发生争议应依法进行解决。

  1、使用单位由村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分工和管理,并派专人做好从业人员的考勤、考核和日常督查,于次月2日前将考勤记录报乡便民服务中心。使用单位应提供必须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

  2、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督促和检查,并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及考核情况进行核实,按月发放岗位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3、乡便民服务中心要协助管理中心做好从业人员的督促和检查,于次月5日前将各使用单位上报的考勤记录汇总后报管理中心。

  4、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一岗一责管理,实行能进能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须签订岗位责任制,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须胜任岗位工作要求,遵守各项规定制度,对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人员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人员,可依法予以解聘。

  5、从业人员录用1个月内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四)从业人员待遇管理

  1、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按余姚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08%确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最低缴费基数确定,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从工资中扣除。

  2、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工作单位、乡便民服务中心及管理中心汇报,并按要求提供工伤申报所需资料。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作要求

  各使用单位要把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来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按照公益性岗位的性质、安置对象、管理及要求,严格把关,严格管理,真正把促进就业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鹿亭乡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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