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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7-0001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7〕21号 生成日期: 2017-08-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0-2017-0002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积极打造余姚上市板块,推动区域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企业挂牌上市是地区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的具体体现,是衡量地方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志,推进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不仅是企业发展问题,更是一个战略性、全局性问题。要坚持“抓企业挂牌上市、抓上市企业,就是抓地方发展、就是抓发展质量和效益”的理念,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进一步构建上市梯队,培育大企业、小巨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效提升我市区域经济竞争力。
  (二)任务目标。企业挂牌上市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必须要统筹谋划、长远规划,按照“上市一批、培育一批、储备一批”的要求,把主业特色明、管理水平高、产品优势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充分挖掘出来,分层次、有重点、有梯队地进行培育。到2020年,力争我市规范化股份制企业总数明显增长,上市公司家数累计达到15家,新三板挂牌企业累计达到20家,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甬股交)挂牌企业数累计达到120家。
  二、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筛选培育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不同发展阶段的优质企业,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每家企业特点,强化针对性服务、具体化指导,推动企业多渠道、多元化运用资本市场。
  (一)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1.根据“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总要求,把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作为企业主体升级和实现挂牌上市的重要环节,加快推动存量企业改造、新设企业规范,缓解中小企业因法人治理不完善、财务规范性差、投资主体单一等带来的对外融资难、发展路径窄、抵御风险能力弱等问题。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辅导备案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  万元奖励。
  2.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甬股交和新三板挂牌要求或上市规范需要,从列为上市后备企业起,对资产重组、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而对我市形成的新增财力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在成功挂牌或上市辅导备案等后,经批准,对该上市后备企业及关联方给予全额奖励,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3.新设股份公司在股改前后,如进行私募股权融资的,市政府产业发展基金、创投引导基金及其阶段参股的子基金优先予以支持;如吸纳企业核心团队和高层次人才持股的,可通过探索设立股权代持基金等方式予以支持。  
  4.落实企业股改过程中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施资产重组所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发生非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自然人股东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在不超过5  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按规定审批通过后,可在三个月内缓缴税款。
  (二)鼓励企业到甬股交和新三板挂牌融资
  1.鼓励有意向的企业在甬股交挂牌,对挂牌的奖励政策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48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2.鼓励企业申报挂牌新三板,企业申报材料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持有期限等条件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按50%计入应纳所得额,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企业境内外多渠道上市
  1.鼓励企业在境内首发上市,企业递交境内IP0  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4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时,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企业在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发股票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的奖励。
  3.对通过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本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市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且承诺5年内不迁移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
  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服务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企业挂牌上市的战略意义,凝心集力、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共同做好企业排摸、发动、服务、协调、宣传等工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大组织领导。
  进一步健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大统筹谋划、政策研究、专题协调等。完善市领导联系上市后备企业制度,切实推动企业股改上市。
  (二)强化部门服务。
  建立以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资本市场专项协助小组,因企制宜,分类指导,梯度培育,充分发挥议事协调职能,加大后备企业的服务指导,提供企业如税收政策咨询、外汇管理服务、房产土地相关证明出具、优质人才引进、用地用能指标安排、募投项目立项、环评预审转报核准等全方位服务,开辟上市“绿色通道”。
  (三)加强属地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持续关注,把企业挂牌上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具体抓,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筛选排摸有条件的企业,培育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做好后备企业的指导、督促、协调和上下衔接等工作。
  (四)落实考核督办。
  根据我市企业挂牌上市三年行动计划和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目标任务,对各乡镇(街道)实行任务分解和跟踪督查、考核,将企业股改和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工作作为“一把手责任”,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予以通报表扬。
  (五)健全配套体系。
  筛选券商、律师、会计师等机构专业人才组建企业挂牌上市专家团队,通过点对点服务,帮助企业启动上市工作。加快引进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鼓励发展各类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引导扩大本地投资机构和投资人群体规模,推动本地企业与专业投资机构及各类资本的投融资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规范化股份制改造企业和挂牌上市公司的融资支持。  
  四、附则
  (一)上述政策与我市其他资本市场相关奖励内容重合的,按本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与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上级财政奖励可另行计算享受;如上级政策调整,本意见相关内容也作相应调整。
  (二)达到上市后备企业认定要求的我市企业,由企业所在注册地向市金融办提出认定要求,由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审核认定后,正式发文确认,动态管理。
  (三)企业申报上述政策时,在达到规定条件后,由企业所在注册地向市金融办提出政策享受请示,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四)本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始,企业境内上市相关奖励部分以其辅导备案时间适用上市政策为准。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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