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公文 > 余政办发 > 2017
索引号: 002972698/2017-1909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17-0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分级标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3现场指挥部
  2.4应急专家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措施
  3.2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
  3.3预警及措施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2信息报告
  4.3分级响应
  4.4基本处置程序
  4.5现场安全防护
  4.6应急响应终止
  4.7通报与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物资、装备保障
  6.2队伍保障
  6.3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管理与更新
  8.3解释部门
  8.4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余姚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余姚市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因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及其它污染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具体包括:
  (1)生物性污染:藻类暴发引起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恶化以及一切以饮用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导致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2)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重金属、农药、危险废物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它突发事件:因自然(如干旱、洪水、泥石流、季节性断流等)和人为破坏因素(如蓄意投毒等)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的突发环境事件。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分工负责、快速高效;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
  1.5分级标准
  按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其它应认定为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因污染造成四明湖、梁辉、双溪口、陆埠等水库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饮用水水源地内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9个/升以上,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150ug/L以上)。
  (5)剧毒化学品进入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6)其它应认定为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四明湖、梁辉、双溪口、陆埠等水库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饮用水水源地内部分水域发生“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以上、109个/升以下,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100ug/L以上、150ug/L以下)。
  (5)危险化学品进入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6)其它应认定为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其它饮用水水源地发生取水中断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3)饮用水水源地内发生较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7个/升以上、108个/升以下,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50ug/L以上、100ug/L以下)。
  (4)危险废物直接进入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5)其它应认定为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余姚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机构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现场指挥部和应急专家组等组成。
  2.1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市政府成立余姚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农林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局、市消防大队、城投公司、中石油、中石化、市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
  2.1.2市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指挥协调我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报告事故和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支援的请求。
  (4)决定其它有关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保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会同卫计、水利等部门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由企业排污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2)市水利局:负责建立水源地监测预警系统;负责在各个水库管理局(管理处)就地配备所需的相关应急物质和工具;负责由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调度运行;负责提供水雨情水文基础信息和水资源应急调配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3)市农林局:负责由农药、化肥、畜禽养殖、动物疫病等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对农作物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负责由森林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森林火灾、野生动物疫病等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由渔业污染事故、炸鱼、毒鱼事件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负责指导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设置公路防撞栏,对穿越饮用水源的桥梁及相邻公路设置应急防护措施,配置必要的事故应急收集池等设施;负责在库区公路上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5)市安监局:负责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妥善收集处置危险品的特种车辆和收集工具。
  (6)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由生物病原菌污染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对饮用水源地实施应急卫生监测;负责调配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等开展医疗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事故受伤害人员得到及时救治;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7)市委宣传部: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城投公司:负责组织和协调在供水领域发生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做好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负责事故发生时的应急供水保障和协调工作。
  (9)市商务局:负责由加油站、饭店等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0)市公安局:负责事发现场安全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和交通畅通;协助当地政府将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并做好受伤害人员营救;负责对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案件侦破,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市消防大队:负责对事发现场的火灾扑救,人员解困,开展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泄漏等险情控制工作;负责事发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2)市民政局:负责受灾地区的生活救助工作和灾民安置,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活。
  (13)市气象局:提供应急气象服务,及时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14)市财政局:负责承担应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物质、人工、交通等各种应急资金支出。
  (15)市供电局:负责应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电源供应和事发地的供电系统调度切换等工作。
  (1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负责由农家乐、民宿等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由污水管道破裂引起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传达市指挥部的指令,并检查、督促落实。
  (2)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制订和管理本预案。
  (3)负责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
  (4)及时收集、分析、报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措施。
  (5)组织做好饮用水源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培训与演练工作。
  (6)完成市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2.3.1现场指挥部组成
  根据事故处置的需要,由市指挥部派出相关成员单位、事故处置专家等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指定其他副总指挥担任。
  2.3.2现场指挥部职责
  (1)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2)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检查督促任务落实。
  (3)及时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各项指示。
  (4)提出请求人员、物资、设备支援的建议。
  (5)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2.3.3现场救援专业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一般可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工程抢险、疫情防治、污染控制)、治安警戒组、应急监测组、水情调度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供水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置组等救援专业小组。
  各救援专业组的牵头负责人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由现场指挥长指定;各救援专业组的具体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4应急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重点企事业单位中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生态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处置、水利水文、气象、损害索赔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成因、危害程度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为市指挥部在预警发布和解除、污染处置、环境恢复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事件的调查评估。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措施
  3.1.1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隐患排查
  环保、水利等部门指导辖区乡镇(街道)会同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负责对库区及集水区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开展普查,掌握、筛选和确定对环境构成危害的重点污染源,结合重点污染源对饮用水源的影响程度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辖区乡镇(街道)对居民集中区、溪流沿岸农业、林业、畜禽养殖业、渔业生产污染事故隐患和乡镇企业、饮用水源周边危化品运输单位和车辆建立应急信息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各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3.1.2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监管
  在库区道路两端建立危化品运输检查站,强化管理确保安全。库区道路上严禁危化品的运输,在入库道路口设立醒目的告示牌,要求所有过境的载有危险品的车辆绕行,并标明绕行路线。在库区路口、主要路段、桥梁、水体周边危险点实施24小时视频监控,对违反禁行规定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施记录,进行处罚。确需运输车辆须办理危险品准运证,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需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运输人员应了解所运输物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运输工具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通讯设备,根据运输物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车辆上设置有明显标志,以便引起其它车辆重视,防止发生事故。
  3.1.3完善库区周边道路应急设施
  库区周边道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要求建设防护栏、溢流沟、沉淀池等必要的污染防护设施。根据地形地势在库区道路两侧合理布置排水沟,并每隔一定距离设置集水沉淀池,该沉淀池一方面用于收集日常初期雨水进行适当沉淀以减少泥沙和污染物进入水库,另一方面可作为危险品运输车辆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储存池。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桥梁应设置桥面径流收集设施和应急池,严防发生事故时污染物流入饮用水水源地。
  3.2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
  3.2.1预警系统建设
  (1)监测预警
  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应当设立饮用水源安全巡查员岗位,每天在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巡查。充分利用省、宁波市各级环境监测网络资源,联合环保、水利、供水、卫计等部门监测体系,建立水源地监测预警系统。加强环保、水利、卫计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在线监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加强饮用水源取水口和自来水出水水质监测,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趋势评估和风险评估等工作,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市指挥部。
  (2)生物毒性预警
  加强生物毒性监测预警。在主要河道或水源地安装在线生物毒性预警监控设备,或利用敏感指示生物实现生物预警,全面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的变化。
  (3)环境监管预警
  环保部门应充分利用环境监察等日常监管信息,进行监管预警。环境监管信息包括风险源现场监察、12369环境投诉举报、网络举报、企业环境监督员监督等。
  3.2.2预警信息研判
  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研判制度,结合水源地特点制定预警标准,实施分级预警。建立预警研判模板,对来自各方面的预警信息汇总研判。建立预警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异常第一时间进行监察和监测核实。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级(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预警发布
  一般(级)事件预警信息经市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由市政府发布预警;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事件预警信息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初步确认后,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按照规定上报上级政府发布相应级别预警。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3预警相应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立即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宁波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组织对饮用水源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的影响。
  (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
  (7)调集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果断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危害,全力控制事态。不明污染源头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立即开展污染来源排查,通过特征污染物筛查、风险源现场调查、重点监测、逆向溯源等方式,尽快确定污染来源,责成责任单位立即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报告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4.2信息报告
  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以及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街道),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环保部门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市委、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具体按照《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实施。
  4.3分级响应
  4.3.1分级响应原则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余姚市政府为处置我市辖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同级别、性质和影响程度,各级各相关部门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4.3.2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接到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市环保局或其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立即分析其严重程度;根据其建议,由市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2)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立即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提出处置的对策意见并部署实施,落实人员分组和职责分工。必要时在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
  (3)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各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处置具体行动方案,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4)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保持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
  (5)在应急处置中需跨区域调配应急物资、救援队伍的,由市指挥部集中统一调配。
  (6)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市际边界时,经市政府同意后,通报相邻县(市、区)政府。
  (7)当事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4.3.3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接到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领导指挥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并报告上级政府。
  (2)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开展处置的情况与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并在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基本处置程序
  4.4.1现场控制
  市指挥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到达现场后,立即对现场进行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如遇有装载有毒化学品的车辆在水库内翻车并泄漏进入水体、藻类水华暴发、大量动物死尸时,应立即通知城投公司等供水单位停止对库区水源的取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
  4.4.2现场调查和监测
  (1)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寻找污染源,通过对事件现场的监测、拍照、摄像、录音及个案分析,全面掌握事件现场的特点,根据各方面因素,寻找因果关系,做好现场调查记录。
  (2)应急监测组对事发地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
  (3)通过现场调查和监测了解事件基本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污染来源、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人群数量及分布、饮用水源周边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先期处置情况。
  (4)形成初步判断,确定污染物种类。
  (5)应急专家组或聘请的技术单位根据监测结果,利用污染物扩散预测软件平台对事件影响进行预测评估,确定事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
  (6)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市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制订应急处置具体行动方案。
  4.4.3应急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具体行动方案,现场指挥部分工为若干个救援专业小组,迅速采取断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项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污染扩散。
  (1)应急处置组应首先查明基本情况(污染物种类、数量、泄漏源头、扩散范围、主要危害等),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选择采取隔离、堵漏、转移、吸附围拦、打捞、扰动、氧化、沉淀、投加菌群、消毒、引流等方法进行处置,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2)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现场监测工作,根据泄漏和扩散情况以及发展态势,并综合考虑溪流、沟渠分布,判断扩散方向和速度,在各关键控制点开展水质、土壤、大气采样监测,跟踪水质变化情况,作为市指挥部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向市指挥部建议设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并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向社会发布。
  (3)治安警戒组实施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护高危人群等措施,保护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若为化学品车辆泄漏事故,应迅速处置事故车辆,组织人员疏散,在事故现场划定隔离区域,并设立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同时在水库或溪流的污染区岸边设置警示标志,防止附近村民误饮污染水和捞食死鱼、动物死尸。
  (4)水情调度组根据应急监测组反馈的信息和市指挥部发布的指令,随时准备执行开放闸作业,控制污染水外流,一般当监测发现距离大坝出水口500米范围内已受到污染时,水库应立即中断供水,及时切断各出水孔洞(如取水口、发电洞、泄洪洞等),当污染物靠近该区域时,应酌情调节各出水口特别是取水口的排水速度,以减缓污染物向坝体区域扩散速度和控制扩散方向。如取水口水质受到污染,市指挥部应及时通知取水单位和联网各水厂采取应急措施,采取吸附、消毒、过滤消除等深度处理净化水质,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下游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5)医疗救护组到达后首先查明有无受伤或中毒人员,并对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对伤势较重者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同时密切关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人员出现的不良反应,一旦发现及时检查医治。
  (6)应急供水组根据事态发展和市指挥部要求,负责对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对全市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和备用水源进行统一调配,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限制直至关闭工业用水,优先保证居民生活及主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并合理调配洒水车、消防车等车辆为居民送水;对取用井水等自备水源单位的供水,加强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商务等部门积极组织瓶装水的生产和供应,物价、市场管理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稳定物价,避免引起群众的恐慌。
  (7)宣传报道组根据市指挥部的意见向社会发布污染水源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并作社会动员,防止恐慌,必要时通过各种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及时做好应急储水工作,开展节水知识宣传。当有不良舆情扩散传播时,要及时发布正面宣传报道,安抚群众恐慌心理。在让社会知晓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下,联合公安等部门对散布网络不利舆情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对别有用心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进行处罚,控制网络不利舆情扩散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4.4.4污染跟踪
  在应急过程中,应急监测组开展污染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市指挥部会同应急专家组根据相应的污染跟踪结果及时调整应急措施,下达应急指令。
  4.4.5调查取证
  市指挥部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4.5现场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应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程序,确保防护自身安全。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市指挥部组织做好现场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要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应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并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由事发地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必要时可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响应终止
  4.6.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行动: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饮用水源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其中应将“饮用水水源地威胁已解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作为应急响应终止的必要条件。
  4.6.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现场救援队伍,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4.6.3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市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及饮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卫生检测和水源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7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事件通报
  (1)由于饮用水源监测涉及环保、水利以及取水单位等多个部门,各单位监测重点、内容以及监测断面不同,故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根据事件内容和程度及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进行核实。
  (2)市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通报情况。
  (3)接到相邻区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通报时,市指挥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我市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4.7.2信息发布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形式可采取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统一实施信息发布。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实施信息发布,或经授权由市指挥部实施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负责协调事发地乡镇(街道)、事发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对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受损的设施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价,对现场及周边可能遭受污染场所的清理净化、废物的处理、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实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2调查评估
  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对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应急决策水平、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应急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保障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形成报告后上报市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调查。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6应急保障
  6.1物资、装备保障
  各相关应急部门要加强应急准备,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包括医疗救护仪器药品、个人防护装备、消防设施、堵漏器材、废水收集装置、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对一些不便自己储备的设备(物资),则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落实民间调集征用的渠道,保证应急物资及时调集。
  6.2队伍保障
  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要加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3通信保障
  有关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所需的通信保障。市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各单位联络畅通。
  7监督管理
  7.1宣传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培训
  各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
  7.3演练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环保局承担,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工作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
  

附件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
  

1.取水中断应急措施
  (1)在受污染的饮用水源地附近要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宣传措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供水部门组织有关供水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对取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确保供水安全。
  (3)卫计部门加强对出厂水的监测力度,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
  (4)水利部门负责加强闸坝调控,通过截污导流、调节水量等措施尽快缓解饮用水源地水质应急状态。
  (5)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切实做好群众饮用水保障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生活用水的需求。通过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保障居民供水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
  2.危险化学品进入饮用水源地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一旦进入饮用水源地,应急处置指挥部必须立即采取断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项措施,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1)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发生车辆等流动源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尽快采取修补、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泄漏源。
  (2)控制污染水体
  全面启用连接水体防控工程,拦截污染水体。在上游库区及入库溪流内启用或修建拦污坝、节制闸等措施,拦截污染物;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的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等将污染水体疏导至安全区域等措施,全面控制污染范围。在汛期等特殊时期,还应充分考虑闸坝的安全性和防洪需要。
  (3)治理污染物
  根据企业、专家等的意见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经应急处置指挥部确认后实施。进入水体污染物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投加菌群、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对泄漏到地面的剧毒化学品,及时筑堤堵截或引流到安全地点,采用低温冷却、泡沫覆盖等办法抑制污染物进一步蒸发。不同的污染物治理可以根据地形地貌流域等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二次污染。
  3.水质超标应急措施
  (1)压缩工业和农业用水,采取拦污、导污、截污等措施,减少污染物质进入饮用水源地的总量;
  (2)根据饮用水源地上游除常规污染因子外特殊污染因子的预警监测数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地区污染源的排查力度,着重调查外排废水会对超标因子产生重大影响的污染源。
  4.发生“水华”应急措施
  (1)根据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及时采取工程技术措施,降低或消除“水华”对水环境的影响;组织专家评估生态破坏程度和对水资源利用的影响程度、造成的水生生物破坏程度,并提出生态系统修复方案。
  (2)应急监测组对“水华”水域及进入饮用水源地的主要河流水质及重点污染源要加密监测,明确水华藻体种类,跟踪性监测水华藻毒素浓度,预报“水华”暴发的范围和趋势。环保部门同时加大对重点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的环境监管。
  (3)水利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闸坝的运行调度,制定并实施水量调控方案,水库管理单位合理养殖鱼类,尽量养殖食用浮游动物的鱼类,加强生物防治,配备藻类打捞船等设备控制藻类数量,同时做好藻类无害化处理,控制饮用水源地可能出现的大面积“水华”现象。
  (4)农林部门要控制饮用水源地周围耕地的农药化肥使用,通过在水库上游区域设置人工湿地等方法控制和吸附营养盐,控制饮用水源地可能出现的大面积“水华”现象。
  


下载相关附件:余政办发〔2017〕59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gd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