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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7-1911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7﹞57号 生成日期: 2017-06-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规范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项目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余姚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范围为列入省市考核验收的17个乡镇街道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需对照《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考核验收暂行办法》(浙镇治办〔2016〕43号)《余姚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余政办发〔2016〕119号)及各乡镇街道整治规划,制订三年建设项目计划。

  整治项目以“一加强三整治”为主要内容,按照《宁波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分类编制技术导则》,整治项目具体分为环境卫生整治、道路交通整治、乡容镇貌整治和城镇特色提升四类。

  第四条 成立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协调小组,由市整治办、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审计、招管办等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小城镇建设项目审核、日常建设管理考核,牵头协调处理小城镇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条 市小城镇整治项目协调小组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额度,并建立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同时确定补助额度。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并需在三年内按计划完成。

  第六条 列入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的整治项目统一打包,由市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公司)负责做好资金筹措相关工作,市整治办及各乡镇街道配合提供项目所需基础资料。该项目封闭运作,专款专用。

  第七条 列入项目库的整治项目建设资金(工程直接费)由市财政给予限额补助(超限额不补,限额内按实结算),山区乡镇补助80%,其他乡镇街道补助60%,泗门镇按照现有财政体制不予补助。市财政补助部分由财政直接拨付给城镇公司,其余部分由乡镇街道与城镇公司签订还款合同。市财政和整治办负责做好还款的相关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为此次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并按余姚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开工后,按照施工合同拨付建设资金。各乡镇街道根据工程进度提前一个月向市整治办、市财政局、市城镇公司报备工程款计划支付安排;建设资金由市整治办和财政部门确认后,由城镇公司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支付。项目完成后,各乡镇街道作为项目审计责任人,负责做好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条 市整治办加强对各乡镇街道项目建设的管理,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街道实行奖励政策。依据《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考核验收暂行办法》,通过考核验收达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山区乡镇300万元、较大镇(梁弄镇、马渚镇、陆埠镇)500万元,其他镇400万元(上级奖励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严肃财政纪律,专款专用。各实施单位要用好项目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财政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余姚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相关附件:余姚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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