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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7-00018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7〕53号 生成日期: 2017-06-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7-0003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和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浙委发〔2013〕38号),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通知》(甬党发〔2014〕22号)以及省国土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调动全社会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稳定粮食生产基础,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充分认识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重要性。耕地是土地资源中的精华,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制的多种手段,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以保定补,以补促保,保补结合,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耕地保护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切实加强耕地用途管制,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到村、农户和每一宗耕地。
  第三条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对全市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自2016年起全面进行经济补偿。补偿资金分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和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两部分。确定每年每亩永久基本农田60元,一般耕地50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发放标准。
  第四条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种植花卉苗木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第二章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
  第五条市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由市财政按照年度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支出预算,从市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上级政府下拨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等中统一筹措,不足部分由其他财政资金补足,切实保障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所需资金。
  第六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和保护,土地整治(耕地质量提升、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粮食功能区建设、小农水、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其他农田基础设施、地力培育等涉农项目。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规定,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农户。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章严格标准
  第八条加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基础建设。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和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的保护任务、保护范围和面积;落实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的管护责任;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保护期限和保护责任等相关内容。享受补偿资金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抛荒、地力不下降。
  第九条做好实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基础工作。乡镇街道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核实辖区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承包的永久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面积、位置、范围,耕作等情况,登记造册、建档入库,为实施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拨付提供技术支撑和事实依据。
  第十条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应与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无违建”创建及破坏耕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发生情况直接挂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当年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
  (一)未按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严重,卫片执法检查乡镇街道被问责或约谈的;
  (二)违法占用耕地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或征用,影响市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进度的。
  第十一条国土部门认定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占用或毁坏的耕地面积,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按照目前一般耕地处罚标准30元/平方),扣减当年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直至扣减完。
  (一)新增违法用地未及时整改复耕占用的耕地面积;
  (二)被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占用的耕地面积;
  (三)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占用的耕地面积;
  (四)其他经查实的违法违规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章规范操作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主动申报。每年12月底前,乡镇街道应根据本年度本辖区内实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按实填报《余姚市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呈报表》并同时上报乡镇街道实际保护面积、位置、耕作情况、农户名册。申请面积和农户名册须在乡镇街道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部门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呈报表,市农林局应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的年度耕作情况进行确认;市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街道年度土地利用现状、规划数据和违法用地情况进行审查核准,结合市农林局确认的耕作数据对各个乡镇街道应补偿的面积及金额进行计算;市财政局应按照补偿金额来安排预算和资金并按照项目下拨资金。
  第十四条全市各乡镇街道年度耕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的发放情况,应在市国土、农林、财政等部门相关网站上公布,并在《余姚日报》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加强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市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办、农林局、财政局、审计局和监察委员会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耕地保护和补偿资金审批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是实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辖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位置、范围、耕作等相关情况的核查,登记造册,建档入库等工作。
  (二)指导村和农户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负责排摸、整合、落实本乡镇街道内的耕地保护相关项目。
  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实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预算方案。
  (二)根据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结合农业部门的耕作数据核定并公布当年度乡镇街道、村的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面积,并计算补偿金额。
  (三)会同农林、财政、农办、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实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八条市农林局负责认定各乡镇街道、村、农户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的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对耕种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记录存档。对乡镇街道、村上报的年度耕作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市耕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和监管,确保市耕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市审计局负责对市耕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今后若土地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本实施办法也将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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