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登记流程 取号申请——受理初审——审核登簿——领证(选择快递送达前先缴纳相关费用) 二、受理范围 1.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城区四街道及除泗门分中心外的其余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 2.市行政服务中心泗门分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泗门、临山、黄家埠、小曹娥四镇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 三、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项目 | 份数 | 备注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1 | 1、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部门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出卖方为自然人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另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及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4、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其中双方或一方为港、澳、台或其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办理公证;买受方为港、澳、台或其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经国安局备案的《境外房主审核表》。 5、拆迁安置房、农房两改、下山移民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房屋按政策主体明确的相关交易规定办理。 6、需核查家庭住房登记情况的,需提交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不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等;丧偶的需提交死亡证明(户口簿有记载的可不提供)。 |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自然人提交身份证等); | 3 |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及其复印件 | 1 |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相关材料: ①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合同; ②单位房转让的:转让合同、增值税发票(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集体资产转让应有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 ③房改购房:公有住房出售契约、审批表、专用发票、超面积自购部分收款凭证等; ④夫妻约定:约定协议、结婚证复印件; ⑤离婚: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⑥赠与:赠与合同; ⑦继承、受遗赠: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继承权公证书、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确定继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⑧互换:互换合同; ⑨以房屋作价入股:作价入股协议书; ⑩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生效的法律文书; ⑾商品房预(销)售: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结算发票; ⑿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协议、拆迁证明单、购房结算发票; | 3份(至少一份为原件) | 5、动(拆)迁安置户购买二手住房的,另需提供拆迁证明、拆迁结算清单、原房产证复印件(无权证的需提供村(或社区)证明)。 | 1 | 6、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 1 | 7、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 1 | 8、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交割方式确认书。 | 1 | 9、存量房交易物业费结清证明原件。 | 1 | 10、上次交易不动产契证或契税缴款书增值税发票原(复)印件。 | 1 |
四、收费情况 1.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收费项目与具体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备注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保障性住房、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 | 工本费 | 10元/本 | 单独所有,不收。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不含受理当日)。 六、咨询电话 城区:62727833 62727834 泗门:62158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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