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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7-1910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 生成日期: 2017-05-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余姚市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余姚市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前    言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妇女发展是人类发展的一部分,妇女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妇女事业进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和实现妇女全面发展,将对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余姚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发展。“十二五”期间,全市上下积极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余姚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性别平等,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妇女事业取得了新进展。
  2011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余姚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确定了卫生保健、教育培训、经济发展、决策管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环境优化7大优先发展领域的22项主要目标和78个量化监测指标,确立了妇女健康提升工程等6项重点实事项目。五年来,我市各级政府不断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将妇女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制度体系,加大经费投入,完善保障机制,有力地推进了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实施。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完成,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进展取得了重大进展。五年来,我市妇女卫生保健水平不断提高,户籍婴儿死亡率由2010年的3.33‰下降到2015年的1.61‰,户籍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由2010年的5.33‰下降到2015年的2.73‰,户籍剖宫产率由2010年的52.67%控制到2015年的34.84%;婚前检查率自2010年前的51.3%提高到2015年的99.91%,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100%。64周岁以下已婚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率五年来一直保持在每两年80%以上。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程度和水平明显提高,参政议政的意识进一步增强;100%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配备有1名以上女干部。市级后备干部队伍中女性占32.8%,远远高于20%的目标。全市已经完成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村委中有女委员的村100%。实现义务教育市域基本均衡发展,女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妇女参与就业创业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就业层次明显提升。妇女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妇女参加各类社会保险人数逐年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机制进一步的健全,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了源头保障。妇女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进一步推进。
  “十二五”期间,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取得了大量成绩。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全国文明城市标准来衡量,我市的妇女发展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妇女在社会分工和资源占有方面仍处于相对弱势;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的水平有待提高;妇女健康理念与自我保健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十三五”时期是余姚市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六大升级”战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建设现代化创新型生态城市的关键时期,也是余姚妇女事业持续协调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宁波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总体要求,结合余姚妇女发展现状,特制定《余姚市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十三五”妇女发展规划)。
  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建设现代化创新型生态城市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权益,提升妇女素质,发挥妇女作用,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共享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要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消除妇女发展障碍,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二)坚持男女平等,促进性别和谐发展
  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加强源头参与,进一步推进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发挥好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作用。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三)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发展成果。
  (四)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和区域妇女协调发展
  统筹经济发展不同区域和城乡妇女的协调发展。加大对加快发展地区妇女发展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和不同区域妇女之间在人均收入、生活质量以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
  三、总体目标
  健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制度体系和公共政策,推动妇女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公共卫生优质服务,妇女的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就业创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妇女的经济地位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保障妇女权益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生态和社会环境建设,妇女发展环境更为优化,努力使余姚妇女发展水平继续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第二部分    优先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妇女与卫生保健
  (一)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稳定控制在9.5/10万以下。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孕产妇死亡中因产科出血死亡比例控制在25%以下。
  4.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
  5.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稳定在95%以上。
  6.降低孕产期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7.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90%以上。
  8.孕前优生检测率达到80%以上。
  9.生殖健康和优生知识宣传普及率达到90%以上。
  10,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11.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稳定控制在3/万以下。
  12.妇科常见病检查率(每两年一次)达到80%以上。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的覆盖面。
  13.控制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及性病感染率。
  14.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素质,加大对妇女心理和精神疾病的预防,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开设心理咨询或精神卫生门诊。
  15.流动育龄妇女基本享有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生育和卫生保健服务。
  16.鼓励妇女参加体育运动,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二)主要措施
  1.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和完善妇女健康和保护的政策,将妇幼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落实目标。(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2.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妇幼卫生经费比例。整合优化、合理设置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规模,配备人员编制,购置服务设备。实现有1所政府举办的独立的标准的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加强妇幼保健人才的培养,按0.29人/千人标准落实妇幼保健人员编制。(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建立和规范孕产妇、新生儿管理制度,落实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推进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严格助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准入、审批及监管。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普及孕产妇健康分娩知识,推广科学的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5.加大妇女常见病和“两癌”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定期筛查制度。推动和监督用人单位定期对女职工开展妇科病普查。统筹城乡推进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的实施,扩大受益人群。提高适龄妇女对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覆盖率和“两癌”的检查参与率。建立各级质量控制小组,实施质量考核和复核会诊制度,避免误诊、漏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
  6..提升计生服务的整体水平。依法行使对机构、人员、服务内容、技术服务质量、避孕药具、计生科研项目的管理。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节育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7.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的防治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高危人群的检测、宣传和行为干预工作机制。构建预防艾滋病传播综合服务体系。全面铺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监测工作。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免费检测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达到90%以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公安局、市妇联)
  8.重视妇女心理健康。扩大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要求有条件的医院设立心理咨询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9.积极推进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全面实施失独家庭辅助生殖关怀,为失独家庭创造再生育机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10.开展适合妇女的健身体育活动。建立和完善以妇女体质健康为重要内容的综合素质评价机制,为妇女提供必要的健身场所和科学的健身方法指导,不定期地对各层面的妇女体质情况进行评定。(市体育局、市妇联等)
  11.做好流动妇女卫生保健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以现居住地为服务地区的流动妇女妇幼保健管理模式。对贫困重症外来孕产妇(新生儿)实施救助,并将其保健及死亡情况纳入统计报告范围,列入目标责任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通过共享大数据平台提高对流动妇女健康管理的水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市妇联)
  二、妇女与教育培训
  (一)主要目标
  1.加强教育领域性别平等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女童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9%以上。
  3.义务教育巩固率稳定在100%,女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消除女生辍学现象。
  4.普及高中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8%以上,女生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保持在62%以上,女生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研究生比例。
  6.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年。
  7.提高妇女接受成人教育的比例。
  8.提高女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9.农村女劳动力普遍接受1—2项实用新技术培训。
  10.农村女性的文盲率控制在2%以下。
  11.重视提高妇女科学素养和科学能力。
  12.终身教育体系全面建立,老年教育覆盖面超过50%的老龄人口。
  13.残疾妇女普遍接受1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二)主要措施
  1.加强教育领域性别平等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继续在教育工作过程贯彻性别平等的思想。将性别平等纳入与教育相关的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的制定。提高实际教育过程中教育工作者和教育对象的社会性别意识。在师资培训计划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中体现社会性别观念。(市教育局等)
  2.保障女孩平等接受基础教育。推进教育均衡,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到高中段十五年基础教育,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良好基础教育。加强残疾妇女技能培训力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贫困学生等弱势群体中女童的教育资助。(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残联、市妇联等)
  3.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鼓励女大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女大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帮助。(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残联等)
  4.加强和完善女职工岗位培训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加大对女职工的技能培训投入,充分利用各类教育文化阵地,组织女职工参加各类学历、技能培训,扩大女职工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培训的覆盖面,帮助女职工提高岗位业务技能,转岗再就业技能和创业创新能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
  5.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制定新型女性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做好培育对象确定、培训机构确定、认定标准制定和认定管理等工作,鼓励和推进农村外出的流动妇女回乡创业。(市农办、市农林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
  6.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力度,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重视教育资源投入的均衡性,平衡经济发展不同地区之间的教育。(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
  7.加强妇女科技教育培训。加大科技帮扶力度,针对广大妇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和科学文化知识、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村妇女、中老年妇女倡导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女性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培养造就一批女性学科带头人和女性专业人才。(市科技局、市科协、市妇联等)
  8.加强学习平台建设和提高妇女终生教育水平。建设以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社区学校、职业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老年教育机构等为主要载体的继续教育平台。探索建立老年大学或教养结合的老年教育中心。开通互联互通覆盖城乡的数字化学习网络,提高妇女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通过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机会,普及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措施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构建灵活开放的妇女终身教育体系。(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妇联等)
  9.加强流动妇女和女童的教育和管理。帮助流动人口中妇女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坚持以公办学校和流入地政府为主,加大对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力度,进一步做好流动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
  三、妇女与经济发展
  (一)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2.就业人口中女性比例达到45%以上。
  3.登记失业妇女人数减少。
  4.改善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层次,拓宽妇女就业渠道。通过“互联网+”创业就业模式,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就业比例。
  5.建立完善妇女自主创业的政府支持体系,鼓励妇女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6.提高女大学生就业率。
  7.提高妇女的非农就业率,增加妇女收入。
  8.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9.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有明显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
  10.妇女平等享有资本、信贷、技术、信息等方面的资源和有效服务。
  11.保障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
  12.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至2020年使适龄劳动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残疾妇女就业率保持在85%以上。
  13.彻底消除妇女贫困。
  (二)主要措施
  1.贯彻落实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政策制度,使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任意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二胎政策背景下,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
  3.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创业就业。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加强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援助。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女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和就业技能方面的培训,鼓励和支持女大学生创业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
  4.拓展妇女创业就业平台。将妇女创业与就业工作纳入创业政策体系。根据职业需求变化和妇女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前培训和举办女性专场就业招聘会;利用我市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的优势,开展妇女电子商务创业培训;鼓励妇女参与来料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农家乐等多种形式的创业活动;以提供补贴、解决小额贷款担保问题的形式,扶持妇女创业。(市农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商务局、市妇联等)
  5.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转移。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妇女走向知识性、技术性的中高端岗位发展,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升妇女的就业层次。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妇女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等)
  6.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
  7.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规定,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推动各地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市农办、市民政局、市妇联等)
  8.提高城乡贫困妇女的生活水平。重视对城乡贫困妇女的帮扶,制定措施,安排资金为有疾病的城乡贫困妇女提供医疗救助。建立城乡贫困妇女的就业帮扶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贫困妇女提供工作岗位。积极鼓励企业为城乡贫困妇女提供工作岗位。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强化扶贫措施,为提高生活困难的城乡贫困妇女家庭生活水平提供支持。(市农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科协、市残联等)
  9.提高残疾妇女就业和生活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妇女就业权利。加大宣传力度,改变和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意识,鼓励残疾妇女灵活就业。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提供合适的岗位帮助残疾妇女就业,提高我市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民政局等)
  四、妇女与决策管理
  (一)主要目标
  1.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
  2.党政工作部门保证70%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有女干部。
  3.乡镇(街道)20%的领导班子中配备正职女干部。
  4.市管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应当不少于20%。
  5.各级党代表女性比例应当不少于本地、本单位妇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6.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比上届有所提高。
  7.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8.女性较集中的部门或行业中,管理层中女性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9.各级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10.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
  11.加大对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继续推进村民委员会中的女委员专职专选制度,保障农村妇女参选的权利。
  12.女性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13.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
  14.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平均达到10%以上。
  15.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16.重视发挥妇联组织在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二)主要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将培养选拔妇女干部的目标和要求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人才规划,保障女性人才的培养。(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妇联等)
  2.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把女干部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采取抽调参加各类主体班次,举办专题培训班,提高女干部交流、轮岗、挂职锻炼比例等方式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加大性别意识和性别平等的宣传力度,鼓励女干部自我激励、自我约束,树立起终身学习的理念。(市委组织部、市妇联等)
  3.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力度。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制度规划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做到应配尽配。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的比例。重视对女企业家、女性高级知识分子、以及新阶层女性代表人物的培养,组织和推荐优秀的女性参加各类参政议政活动。(市委组织部、市妇联等)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使用、公务员录用、选调生确定、大学生村官招考中等方面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建立完善有利于实现性别平等的选拔使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监管,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5.提高女职工民主参与程度。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妇女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6.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落实村民委员会妇女委员的专职专选,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市总工会、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妇联等)
  7.扩大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政策制度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推荐女干部和女性优秀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委组织部、市妇联、其他成员单位)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一)主要目标
  1.生育保险按规定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
  2.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妇女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增加。
  4.妇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人数增加,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的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5.妇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增加。参保率达95%以上。
  6.妇女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数增加。提高城镇灵活就业、未从业妇女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7.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
  8.女职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增加。
  9.保障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贫困妇女普遍得到救助。
  10.在建立工会的企业中实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全覆盖。落实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女职工的健康权益。
  11.保障老年妇女和残疾贫困妇女得到关怀和照料。
  12.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措施
  1.保障妇女公平享有社会保障。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的政策制度,不断健全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提供制度保障。继续完善女职工专项体检、大病统筹等保障制度,有效地促进妇女身体健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2.建立覆盖城乡的生育保障体系。加强贯彻落实《浙江省生育保险条例》的各项规定,完善对妇女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生育保险制度的管理,通过实行社会保险“五险合征”的手段,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并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制度,为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提供生育保障。推广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协同推进模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3.加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的覆盖范围,稳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
  4.加快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社会慈善和商业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为补充,层层递进、功能互补、有机衔接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
  5.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健全工伤预防、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
  6.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健全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相结合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推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创新解决灵活就业、网络就业等非正规就业妇女的失业保障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
  7.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执行好《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和外来务工妇女劳动权益的案件。监督企业与女职工劳动合同与女职工权益特殊保护专项合同的签订情况。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分级考评内容。加强对女职工和进城务工妇女的劳动保护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
  8.继续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贯彻落实《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及生育奖励假的落实。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重视对女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她们防范职业病的能力。推进“妈咪暖心小屋”建设,在全市有需求和有条件的单位实现“妈咪暖心小屋”基本全覆盖,为女职工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
  9.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应助尽助。强化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妇女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提高法治救助、综合救助水平。(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残疾人的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儿童的护理补贴制,明确相关补助标准的长效动态增长机制;落实贫困精神残疾人妇女儿童免费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妇联、市残联等)
  11.为老年妇女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加快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体系。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老年妇女的养老模式,推进社区居家养老和“医养护”一体的新的养老模式,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的养老服务。增加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快建设老年公寓、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加快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提高老年妇女的生活质量。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产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妇联、市残联等)
  六、妇女与法律保护
  (一)主要目标
  1.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政策制度。
  2.清理村规民约中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和内容。
  3.建立完善法规政策文件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
  4.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机制,保障妇女权益。
  5.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
  6.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降低强奸、拐卖妇女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治安案件发案率,提高刑事案件的结案率。
  7.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处理率为100%。其中对情节较轻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出具告诫书。
  8.建立一个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临时庇护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与流浪乞讨人员相隔离的专门的庇护救助。
  9.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10.强奸、拐卖妇女等案件的起诉率达到100%。
  11.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利。
  12.乡镇(街道)、村(社区)妇女维权站覆盖率均达到100%以上。
  (二)主要措施
  1.加大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继续推进相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工作,保护妇女权益。(市妇联、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各成员单位)
  2.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要求,指导基层农村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特别是在制定修订村规民约、自治章程,依法依规,切实保障和维护妇女合法的土地和其他经济权益。(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妇联)
  3.完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全市建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构,规范运行,将性别平等纳入法规政策文件的评估制定中,从源头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市妇联、市法制办等)
  4.加大妇女权益相关的普法力度。尤其要注重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妇女、下岗人员等人群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维护妇女权益法治意识。(市司法局、市妇联、市委宣传部等)
  5.强化对妇女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市司法局、市妇联等)
  6.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妇联等)
  7.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力度。发挥反家庭暴力组织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预防、制止、救助、帮教一体化多部门联动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继续完善家庭暴力110处理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快速出警机制、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妇女热线、庇护所,为遭受家庭暴力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临时庇护等服务。对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实施者应积极采取出具《家暴告诫书》等措施给予震慑。对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出具保护令。(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法院、市妇联等)
  8.依法保障妇女人身安全。依法处置强奸、家暴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治安、刑事案件,切实维护妇女生命权。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9.保护涉诉妇女的权益。在针对妇女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遗弃、虐待等案件办理过程中注意人文关怀。建立专人专案的办理机制,防止在取证核证、询问被害人等环节给女性受害人造成再次伤害。(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妇联等)
  10.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采取措施,提高(确保)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律师工作者中的女性比例。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女性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充分发挥女性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继续加强和推动“妇女维权合议庭”“家事合议庭”的建设,依法维护妇女的人身、财产、婚姻家庭、劳动等合法权益。(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妇联等)
  11.发挥基层妇女维权站的作用。乡镇、街道一级,以及有条件的村、社区都应该建设妇女维权站,畅通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妇联、工会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共同筑牢妇女维权工作的屏障和防线。(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妇联等)
  12.结合“七五”普法,普遍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宣传教育,尤其是要加大对流动人群中妇女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群众懂法、遵法、守法以及依法维权意识,其宣传教育面要达到50%。(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妇联等)
  七、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
  2.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等涉及妇女发展的相关政策制定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
  3.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乡镇(街道)级以上文明家庭创建达标率不低于60%。
  4.降低妇女家务劳动强度,缩小男女自我支配时间差距。
  5.倡导妇女参与绿色消费,实践低碳生活。
  6.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7.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
  8.妇女用化妆品与妇女用卫生用品抽查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
  9.建设健全市妇女活动中心。
  10.提高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1.培育发展女性社会组织,指导女性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活动及购买政府服务项目。
  12.倡导妇女积极投身生态建设,改善生活环境。
  (二)主要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党校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使性别平等理念深入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各成员单位)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妇联)
  3.提高妇女运用互联网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妇联、市残联)
  4.为妇女提供丰富的公共文化服务。健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为广大妇女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加快推进市妇女活动中心建设,为妇女提供全方位的活动场所,逐步向妇女开放公益性的免费项目。整合资源,发挥农村文化礼堂、体育健身站点、文化活动中心等活动阵地的作用,为妇女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和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委宣传部、市妇联)
  5.加强女性社会组织建设。继续推进女性社会组织和女性志愿者的管理,通过宣传和教育,指导和培育由女性主导创办的、为女性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女性走出家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市民政局、市妇联)
  6.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开展文明家庭、“平安家庭”、“最美家庭”的评选等一系列活动。(市妇联、市委宣传部)
  7.深化生态市建设。加强对城市和农村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市环保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8.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支持和鼓励妇女参加“三八绿色工程”等活动,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市妇联)
  9.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市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商务局等)
  10.加强妇女用品生产、化妆品质量监督。打击危害妇女的假冒伪劣产品,市场监管、检验检疫等部门应联合媒体,提供和发布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不断加大涉及妇女卫生产品的质检的覆盖面,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市市场监管局、余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部分    重点实事项目
  一、城乡居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全覆盖项目(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妇联)
  开展全市城乡居民适龄参保妇女宫颈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定期免费检查项目。项目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妇女“两癌”防治模式和协作机制,逐步形成了妇女“两癌”筛查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的工作机制。项目主要内容: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提升广大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将城乡适龄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列入到全市城乡居民健康体检中,对全市城乡适龄参保妇女定期开展“两癌”免费检查。项目的实施,使“两癌”能够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有效降低“两癌”死亡率及后期治疗费用,有效地保障广大妇女的健康。
  二、女性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项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妇联)
  引领妇女主动对接“互联网+”行动计划,发挥妇女来料加工推广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发掘巾帼家政培训示范基地功能,依托妇女创客园、巾帼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园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加大对来料加工女经纪人、女能手、农家乐女业主、女大学生等的电商创业培训、项目孵化力度,提高妇女就业创业能力,推动妇女实现线上线下创业,帮助加快发展妇女就业增收。五年内,电商培训和创业孵化1千名,带动2万名妇女从事来料加工,家政培训2千人,培训农家乐女业主1百名。
  三、公益性婚姻家庭指导服务机构培育项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妇联)
  培育专业化、实体化婚姻家庭指导服务中心;提升妇女权益保障法律顾问团、女性人民陪审员队伍、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化妇女维权队伍建设水平;强化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以及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整合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2338维权热线、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心理咨询室、反家暴投诉站、家暴庇护场所等,形成各级婚姻家庭指导和妇女维权服务工作主平台,基本形成两级上下贯通、城乡一体、社会化的婚姻家庭指导服务体系,为广大妇女和家庭提供婚姻指导、心理咨询、矛盾调解、法律援助、特殊家庭帮扶等服务。
  四、余姚市妇联新媒体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妇联)
  适应“互联网+”新趋势,创新妇女工作方式,拓展服务空间。整合妇联系统各个层级互联网资源,提升市妇联官网和官方微信、微博的运营质量,分期分块开发建设互联网系列平台,使之成为联系服务妇女的综合性平台;健全网络妇女舆情监测反馈应对机制;加强服务妇女的网络及新媒体工作队伍培训,增强网上服务能力;争取5年内初步建立“网上妇女之家”平台,为妇女和家庭提供所需要的信息资讯、网上互动和键对键服务。
  五、推进“妈咪暖心小屋”建设(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女职工关爱行动,充分关心和大力帮扶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为女职工办实事。各级工会女职委积极推进“妈咪暖心小屋”(“51母婴室”)建设。为促进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的落实,积极倡导母乳喂养育儿方式,在育龄女职工人数较多、有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或者经济园区、商务楼宇,为孕期、哺乳期等处于特殊期的女职工提供一个私密、卫生、舒适、安全的休息和哺乳场所,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温馨服务,帮助女职工有尊严、体面地度过特定生理期。按照成熟一批、发展一批的原则,每年逐步增加建设点。
  六、母婴健康提升工程(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以实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活动为抓手,全面提升母婴健康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加强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继续打造妇幼健康优质服务“余姚品牌”,推进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单位)创建力度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继续创新妇幼健康服务模式,优化整合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和计划生育等内容,为妇女儿童提供主动、安全、便捷、温馨的全程连续服务。继续推广以乡镇社区为平台、以“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签约服务”“分级管理”“全面覆盖”为特点的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云医院作用,推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强化质量控制,保障母婴安全。进一步完善危重症孕产妇救治网络体系,着力提升危急重症孕产妇的抢救能力。巩固爱婴医院复核成效,提高助产技术服务水平,把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剖宫产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第四部分  组织和实施
  1.“十三五”妇女发展规划由余姚市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责任范围制定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明确本部门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
  2.余姚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规划的实施和监测评估规划完成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对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和表彰。
  3.各乡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将妇女发展目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将完成妇女发展规划目标任务情况作为本地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以确保规划中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全市设立若干个示范乡镇(街道)。
  4.各级政府要为“十三五”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组织、人员、经费保障。实施规划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情况逐步增加重点、难点目标的专项经费。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机构、编制单设,并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部分  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
  为及时掌握“十三五”妇女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监测和评估。通过监测、评估,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相关信息,动态把握实施进度,全面评价实施效果,客观分析发展状况,有效预测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1.建立监测评估工作机构。设立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对“十三五”妇女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为确保监测评估工作有效进行,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统计监测组由余姚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市统计局为牵头部门。主要任务:制定监测工作方案和监测指标体系,并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监测数据库,按规定报送监测信息;撰写统计监测分析报告;指导各成员单位完成本部门的“十三五”妇女发展规划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余姚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以及部分专家组成,余姚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主要任务:负责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审年度统计监测数据及报告;开展阶段性评估,评估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指导各部门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工作。
  2.科学设置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十三五”妇女发展规划监测指标由宁波市规定的指标和本市确定的指标两部分构成。量化的监测指标设立分性别统计,监测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制度和各相关部门的常规统计体系。承担填报监测统计报表的各成员单位,要按报表要求采集数据,准确填报。
  3.完善监测评估工作制度。余姚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于每年的2月底前,向余姚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上年度实施规划的工作总结、年度监测统计报表以及当年出台的涉及妇女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等文件资料。余姚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余姚市统计局对报送的监测数据、工作总结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对完成目标任务有较大差距的责任部门,余姚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和期末,余姚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监测评估工作,根据监测评估结果,考核各地、各部门的绩效,并进行排序比较,以推动妇女发展规划的全面实施。
  余姚市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前 言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提供必要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发展需要,发挥儿童潜能,将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今天我们培育什么样的儿童,决定着我们的国家和民族拥有什么样的未来。
  2011年,市政府颁布了《余姚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从健康、教育、福利、法律、环境5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60个可量化主要目标,并确立了实施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等5个重点实事项目。五年来,各级政府承担起推动儿童发展的主体责任,务实高效组织规划实施,规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儿童的生存发展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儿童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儿童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主要体现在: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2010年的5.33‰下降到了2015年的2.73‰,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始终保持在100%。儿童教育更加优质均衡。2015年,学前3年毛入园率为99.89%,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100%。儿童福利水平不断提高。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逐步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儿童法律保护工作得到加强。适合儿童的司法体系不断完善,儿童发展环境得到优化。儿童文化产品供给、家庭教育等工作不断推进,儿童优先原则正逐步为社会接受和遵循。
  在取得进步的同时,我市的儿童发展及权利保护工作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全社会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视力不良、龋齿、肥胖等问题影响儿童体质的提升,儿童心理健康、生殖健康问题需引起重视,互联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正在加大,大气、土地等环境污染影响着儿童的健康,社会文化环境中仍然存在不利于儿童成长的消极因素,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对社会公共服务供给和家庭教养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等等。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工作的重大任务。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我市将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儿童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规划,将为促进儿童全面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创造更好的条件,将为提高全市人民整体素质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宁波市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余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划。
  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建设现代化创新型生态城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原则。
  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二)儿童优先原则。
  在制定制度、政策、规划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三)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四)儿童平等发展原则。
  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五)儿童参与原则。
  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吸收儿童意见。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和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和身心健康水平;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儿童多样化高质量教育需求;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儿童发展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力争儿童发展主要指标继续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第二部分    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减少严重多发致残致畸出生缺陷的发生。
  2.婴儿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6‰以下。
  4.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5.减少儿童受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5年为基数下降10%以上。
  6.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7.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8.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10.幼儿体质抽样检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11.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2.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3.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4.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85%以上。
  15.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5%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90%以上,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
  (二)主要措施
  1.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和完善儿童健康和保护的政策,将儿童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加强妇幼卫生工作。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卫生经费在卫生总经费中的占比,加强妇幼保健人才的培养,按0.29人/千人标准落实妇幼保健人员编制。加快建立主动干预、有效管理、连续服务的妇幼卫生服务模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
  3.健全儿童医疗网络。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儿科。注重儿科专业和助产士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逐步缓解日益紧张的儿科医生短缺状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4.完善出生缺陷三级防治体系。加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和早期干预等综合防治措施。婚前医学检查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均达到90%以上,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服用率达到95%以上。进一步完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稳定在95%以上。加强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新生儿疾病和听力筛查率达到95%以上。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5.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和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进一步推进妇幼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积极开展中小学生口腔保健和窝沟封闭等免费儿童保健项目。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95%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管理率。(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6.加强儿童疾病防治。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科技局)
  7.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开展效果评估。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定期发布监测结果。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普遍开展针对道路交通伤害、溺水等严重威胁儿童生命健康的伤害类型的专项干预工作,开发课程读本,设立预防伤害专项教育课程。针对家长开展预防儿童伤害知识与技能教育,倡导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开展灾害避险、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心肺复苏急救技能等培训和安全演练,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等开展防范处置演练,提高儿童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能力。提供及时有效的生活、医疗、教育、游戏、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减少各类灾害对儿童的影响。(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关工委)
  8.积极倡导母乳喂养。加大《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实施力度,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努力提高母乳喂养率。加强爱婴医院的日常监管,鼓励爱婴医院通过孕妇学校、母乳喂养咨询门诊和热线电话等途径向孕产妇传播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及时解决产妇在母乳喂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设置哺乳室,为哺乳期妇女提供私密、卫生、舒适的哺乳场所。组织开展母乳喂养进万家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家庭对母乳喂养的支持和参与,引导家长创造良好的家庭养育环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9.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水平。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中小学学生营养状况。提高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疾病的能力水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局)
  10.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的校内体育活动时间。改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提高共享社会公共体育设施水平。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加强学生体质监测通报和成果运用制度。(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体育局)
  11.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妇联)
  12.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体系。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支持中小学校配备心理检测系统,完善学生心理档案,健全学生心理危机识别和干预机制,完善转介制度。推进心理辅导活动课程建设和实施,中小学每班每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不少于2课时。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培养。加强生命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增强学生珍爱生命意识和抗挫折能力。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团市委、市科协、市关工委)
  13.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将性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纳入学校专题教育。健全性与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满足适龄儿童的咨询和治疗需求。(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团市委、市妇联)
  二、儿童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发展。
  2.学前三年到高中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8%。
  3.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85%以上。
  4.等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95%以上。
  5.义务教育标准化中小学校全覆盖。
  6.特色示范高中比例达到50%以上。
  7.在全市实施免学费中等职业教育教育,提高办学质量,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升入高一级学校的比例达到30%以上。
  8.推进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和高中段延伸,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9.5%以上。
  9.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九年制义务教育巩固率稳定在99.9%以上,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10.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11.基本满足儿童接受多样化教育的需求,实现学生培养模式的多样化。
  12.加强中小学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总体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13.完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体系,提高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全市建设一批心理健康教室示范点。
  14.在新闻媒体上开设家庭教育专栏,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二)主要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优质教育的投入。(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2.坚持依法办教育。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实施国家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推进教育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力争到2020年,建成教育强市,教育主要发展指标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市教育局)
  3.促进教育公平。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清除一切阻碍公平的教育制度和规则。完善公共服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既满足社会对基本教育服务均等化的需求,又满足多样化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4.推进0—3岁儿童早期发展。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建立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的早教服务网络,为0—3岁儿童及其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健全工作机制,提高科学育儿水平。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局、市妇联)
  5.推进学前教育上水平上等级。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科学谋划区域学前教育机构布局,统筹配置学前教育资源,重点抓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乡村幼儿园建设,推进学前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不断健全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质量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就近入园、方便入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采取购买服务、选派公办教师支教的方式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
  6.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优化教育布局结构,引导各地配套、新建、改扩建一批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分学区,认真办好每所学校。加强薄弱学校改造,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鼓励支持城市优质中小学校到农村举办、领办、承办分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加大对教育相对薄弱地区的对口帮扶,加快缩小地区差异。(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
  7.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努力构建学校特色鲜明、课程优质多样、资源开放共享、体制充满活力的普通高中教育体系。增加必修课的分层性和选修课的丰富性,积极实施选课走班教学,变革育人模式,努力形成办学特色。(市教育局)
  8.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积极探索校企合作产教深度融合的体制机制,加强学校与企业、行业的密切合作。探索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等双元制形式,实现学校和企业、招生和就业、毕业证书和技能证书的有机结合。深入推进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建立多样化的选择性课程体系。(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为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关爱。积极探索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制度改革,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大力开展家庭困难学生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贫困学生等弱势群体的教育资助,贯彻落实上级对家庭困难学生资助的相关政策。办好农村寄宿制学校,保证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接受良好教育。(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10.推动特殊教育发展。扩大特殊教育的普及面,切实保障残疾学生同步接受教育的权利。鼓励有条件地区实行残疾学生从义务教育到高中教育的12年免费教育。继续推进特殊教育标准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举办面向自闭症儿童的学校和教学班。提升特殊教育随班就读质量,加大特殊教育送教上门力度,努力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教育服务需要。推进建立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把卫星班布点到普通学校的“特教学校+卫星班”点面有机结合的办学模式,促进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融合,提升残障学生融入社会能力。(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11.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好每周一课时的少先队活动课。加强社会实践教育,把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科技活动的情况和成效纳入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强人文素养教育,将优秀传统文化纳入中小学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增强学生的民族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加强体育,深入开展校园阳光体育运动,促进学生培养体育爱好,掌握一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加强美育,各级各类学校开齐艺术教育课程,培养每个学生掌握一至两项艺术爱好或特长。(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团市委、市科协)
  12.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师德建设,建立和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对教师考核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市教育局)
  13.深化教育改革。推进课程、教材和课堂的改革创新,进一步增加选修课程,扩大学生选择性学习空间。用好国编教材,开发好地方教材,使教材更加生动活泼。创新课堂教学,变灌输为互动,提高教学效果。深化评价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评价制度,完善学生的多元评价、过程评价、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市教育局)
  三、儿童与福利
  (一)主要目标
  1.建立健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不断完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残儿童养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
  8.建有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9.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10.90%以上的社区(村)建有儿童之家。
  11.切实保障儿童休息、体育锻炼和娱乐的权利,每个社区(村)都建有儿童户外锻炼和娱乐活动场所及设施。
  12.建立困难家庭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大龄残疾儿童的平等就业权利。实现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全面享有康复服务。
  (二)主要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力度,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2.提高儿童的社会救助水平。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中优先考虑儿童需求。探索实行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全额低保政策,同时在其他相关救助政策中给予倾斜,防止代际贫困传递,促进低保家庭儿童健康成长。(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和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实现学生和学前儿童医疗保障全覆盖,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的互补联动,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残联)
  4.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让流动儿童公平享受流入地的教育、医疗保健等基本公共服务。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留守儿童信息库和动态管理机制,做好留守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建立实施留守儿童监护体系,落实一对一的结对帮扶制度。特别做好没有实际监管人,家庭特别困难的留守儿童人群排查监管工作,形成长效管理关爱服务机制,做到精准排查、精准认定和精准救助。(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
  5.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6.完善孤儿养育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采取依法收养、家庭寄养、亲属抚养、社会助养、机构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养育孤儿。规范国内收养、稳妥开展涉外送养,让更多孤儿回归家庭。(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7.完善病残儿童的普惠型救助体系。建立病残儿童家庭支持制度,发放重病、重残、罕见病儿童护理补贴。对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年1.2—2.4万元的康复训练补贴,对7—18周岁的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年1.6—2万元的康复教育补贴。(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探索建立流浪儿童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增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数量,满足救助需求。(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9.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优先将父母双方无法或无能力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以及贫困家庭的重度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0.发挥儿童之家作用。村(社区)普遍设立儿童之家,配备活动设施、落实专职工作人员,为辖区儿童,特别是困境儿童、留守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市民政局、市妇联、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关工委)
  1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通过加大政策支持、扩展购买服务规模和范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相关服务,大力培育孤残儿童康复、困境儿童心理教育等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服务的导向机制。(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四、儿童与法律保护
  (一)主要目标
  1.保护儿童的政策制度更加完善,法律保护机制更加健全。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到100%,儿童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7.乡镇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配备率达到100%。
  8.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9.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10.禁止使用童工和违规使用未成年工。
  11.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2.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控制在犯罪总人数的8%以下,刑释未成年人在五年内不重新犯罪达到90%以上。
  13.建设与完善适合儿童的司法体系。
  14.完善儿童权益保障司法援助工作机制,全市社区儿童维权机构覆盖率达100%。确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儿童100%获得法律援助。
  15.完善推广社会观护制度,减少未成年人再犯罪率。
  (二)主要措施
  1.继续完善我市保护儿童的政策制度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框架下,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内容的政策制度出台。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政策制度的可操作性。(市人大、市法制办)
  2.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法律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市人大、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团市委)
  3.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将保护儿童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列入“七五”普法重点内容,定期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治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在小学开设法治常识课程、在中学开设法治知识课程。选派辖区派出所领导或民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增加法制副校长到校工作时间,培养儿童的法治思维、提高儿童的维权能力。(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妇联)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确保无论何种原因出生的婴儿,都有依法获得出生登记的权利。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妇联)
  6.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贯彻落实《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支持有关机构、组织和人员对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及撤销监护人资格,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护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团市委、市妇联)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妇联)
  8.加强未成年人劳动保护。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儿童就业。持续开展整顿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的春苗专项行动,保持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高压态势。加强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9.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市法院、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妇联)
  10.保护涉诉未成年人权益。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对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实行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一站式询问方式,避免二次伤害。探索将家事法庭、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引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引入社会资源和专业力量,对因经济困难或犯罪活动陷入困境的未成年被害人开展经济救助、心理干预、就学安置等救助工作,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的有效衔接。(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团市委、市妇联)
  11.完善涉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处理制度。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基本要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罚,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贯彻落实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全面落实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法律援助、犯罪记录封存、分案办理、听取律师意见等制度。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建立新型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公益性社会观护组织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管教队伍。探索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非羁押监管。保障解除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推动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探索未成年案件办理专业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普遍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工作机构或由专门办案组、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案件及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13.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和规正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
  五、儿童与社会环境
  (一)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3.提高儿童食品、药品、服装、玩具、用具及游乐设施的安全合格率。
  4.提高公众对儿童安全的认识,为儿童创设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
  5.全市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全覆盖。
  6.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7.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8.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9.增加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逐步增加免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10.建有儿童活动中心。
  11.每个村(社区)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12.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3.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14.推广母婴室建设,优化城区婴儿成长环境。
  (二)主要措施
  1.开展教育宣传。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儿童成长的良好氛围,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所有成员单位)
  2.坚持儿童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和公益性,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为儿童发展优先配置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优质全面地提供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实现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规范化。以儿童的动机、兴趣和潜能发展为导向,营造安全型、便利性、公益性、趣味性的公共空间、文化产品和服务指导。(所有成员单位)
  3.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的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市环保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4.为儿童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整顿规范儿童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强化对违法生产儿童食品、玩具、用品等企业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加强对网络渠道销售产品的监管和检查。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
  5.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市妇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6.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幼儿园、中小学家长学校建成率达98%以上。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市妇联、市教育局)
  7.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贯彻落实“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要求,开展最美家庭创建活动。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市妇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团市委)
  8.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办好儿童广播电视网络视频专题节目,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少儿广播电视频道的播出。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树立积极的舆论导向,努力让网络清朗起来,让荧屏干净起来,让更多更好的书刊画报成为儿童的精神食粮。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联)
  9.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和广告机构保护儿童的个人隐私。(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0.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实施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协助家长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行为进行监护,防止儿童沉迷网络。(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1.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规范完善校园警务室建设,确保学校、幼儿园保安人员按规定配备到位。合理设置学校及周边视频监控探头布点。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和侵害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整体推进学校意外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局、娱乐场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2.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第二课堂”建设。(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委宣传部)
  13.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转介服务等形式提高儿童保护服务的质量。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小学低年级学生放学后托管等服务。(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
  14.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段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推进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分馆建设。规范提升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每年举办未成年人读书节,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
  15.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各成员单位)
  16.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五水共治”、垃圾分类等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市环保局、市农办、市农林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
  17.提高儿童科学素养。开展多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举行校园科技文化节,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利用科技场馆、科普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场所,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机会。加强校内外结合的科普网络建设,加强科普志愿者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市科协、市教育局、团市委)
  18.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市民政局)
  第三部分  重点实事项目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计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各级政府应出台政策,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生均补助、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提供政策支持等方式,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发展。探索实施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建立非营利运作机制。实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质价统一的星级收费机制。科学编制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专项规划,制定完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标准,适度控制办园规模,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85%以上,满足幼儿就近入园的需要。严格收费标准,提高办园质量,实施独立核算、政府补贴、合理收费、自主经营。
  二、儿童健康促进项目(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免费开展先天性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听力障碍等新生儿疾病筛查;逐步推广新生儿多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实施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医疗救助工程,对全市患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的儿童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范围内实施医疗救治,根据相应的医疗保险制度,住院报销比例达到限定费用的70%,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再给予不低于20%的医疗救助,减轻患儿家庭经济负担。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率稳定在高水平,常见出生缺陷发生率位于全国最低水平,22种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5‰以下,严重致残致畸的出生缺陷得到有效控制。
  三、青少年生殖健康关怀项目(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局等)
  全方位开展避孕节育服务、PAC项目服务,推进自然避孕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加强青少年生殖健康关怀,加强青少年性知识与性道德教育,增强青少年生殖健康自我保健意识,将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遏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建立健全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覆盖率达到95%以上,计划生育药具宣传覆盖率达到95%以上,计划生育药具获得率达到90%以上。
  四、心理健康教育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全面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整合全省心理健康教育资源,完善心理危机干预和转介机制。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建设,推动大中小学心理咨询与健康教育机构全面达标,实现所有学校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制定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标准,建设心理健康教育资源库。实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计划,建设若干个心理健康教室示范点。
  五、未成年人社会观护(责任单位:团市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等)
  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由青少年事务社工或志愿者为其在诉讼、审判期间提供社会调查、担任合适成年人、行为矫正等观护服务,开展辅导、监督、观察、矫正、保护、管束等工作,帮助司法机关提高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减少诉讼对涉案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创伤,使其顺利走出诉讼阴影,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留守儿童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关工委、市妇联等)
  形成党政主导、群团协同、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格局,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共同关心、教育、管理留守儿童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以结对帮扶等志愿服务方式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在农闲、工余和春节假期为留守儿童家庭及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关爱服务,宣传普及科学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办爱心课堂,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提供临时托管、课后辅导、兴趣指导等关爱服务,协助解决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放学后、节假日无人照料问题。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研究制定专业社会工作者介入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的政策,支持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中小学、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及其他关爱服务机构设置专业社会工作岗位,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参与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积极开展心理疏导、情感支持等关爱服务。
  七、残疾儿童康复援助(责任单位:市残联)
  为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脑瘫)、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基本康复训练补助;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装配假肢、矫形器或提供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有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为有适应指征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和康复训练及装配矫形器。
  八、家庭教育指导专项职业能力资格开发项目(责任单位:市妇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完善家庭教育指导专项服务云平台等工作,拓展家庭教育服务面,提升家庭教育服务水平。根据省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开发的大纲及教材开展试验性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培养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家庭教育指导骨干队伍,指导全市家庭教育工作。不断引入国家、省级师资力量,在全市城乡开办家庭教育培训班,提高我市家长综合素质。
  第四部分  组织和实施
  1.余姚市“十三五”儿童发展规划由余姚市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责任范围制定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明确本部门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
  2.余姚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规划的实施和监测评估规划完成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难点问题进行调研,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对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和表彰。
  3.各乡镇(街道)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将儿童发展目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职责范围。将完成儿童发展规划目标任务情况作为本地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以确保规划中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全市设立若干个示范乡镇(街道)。
  4.各级政府要为“十三五”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组织、人员、经费保障。实施规划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情况逐步增加重点、难点目标的专项经费。同时,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儿童做好事,办实事,共同促进儿童事业的健康发展。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机构、人员编制单设,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部分  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
  为及时掌握余姚“十三五”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监测和评估。通过监测和评估,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相关信息,动态把握实施进度,全面评价实施效果,客观分析发展状况,有效预测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1.建立监测评估工作机构。设立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对“十三五”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为确保监测评估工作有效进行,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统计监测组由余姚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市统计局为牵头部门。主要任务:制定监测工作方案和监测指标体系,并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监测数据库,按规定报送监测信息;撰写统计监测分析报告;指导成员单位完成本部门的“十三五”儿童发展规划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余姚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以及部分专家组成,余姚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主要任务:负责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审年度统计监测数据及报告;开展阶段性评估,评估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指导各部门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工作。
  2.科学设置监测统计指标体系。余姚市“十三五”儿童发展规划监测指标由宁波市规定的指标和市确定的指标两部分构成。量化的监测指标设立分性别统计指标,监测指标纳入国家统计制度和各相关部门的常规统计体系。承担填报监测统计报表的各成员单位,要按报表要求采集数据,准确填报。
  3.完善监测评估工作制度。余姚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于每年的2月底前,向余姚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上年度实施规划的工作总结、年度监测统计报表以及当年出台的涉及儿童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等文件资料。余姚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余姚市统计局对报送的监测数据、工作总结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对完成目标任务有较大差距的责任部门,余姚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和期末,余姚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监测评估工作,根据监测评估结果,考核各地、各部门的绩效,并进行排序比较,以推动儿童发展规划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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