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5346/2017-00981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丈政〔2017〕1号 | 生成日期: | 2017-01-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丈亭镇 |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 | |
各行政村、社区: 近年来,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争先创优,无私奉献,涌现出了许多优秀官兵和感人事迹。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鼓励他们为部队建设再立新功,激励他们安心服役、建功立业,为家乡增添荣誉,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我镇实际,决定对立功受奖现役军人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二章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现役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记功者,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2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获战区或各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1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荣立一等功者给予8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荣立二等功者给予5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荣立三等功者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 (六)被评为优秀士兵(义务兵)者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第三条 奖励办法 现役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记功、被评为优秀士兵(义务兵)者,由丈亭镇政府民政办统一实施奖励; 第四条 奖励依据 现役军人以所在部队向镇人民政府发出的《喜报》或《通知书》为依据,在每年的春节或“八一”建军节时,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奖励方式 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获得战区或各军兵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者,由镇武装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上门慰问。被评为优秀士兵(义务兵)的由所在村负责上门慰问。 (一)荣立三等功以上现役军人的事迹,在每年“八一”前的三江之声进行宣传。 (二)对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所在村要在办公楼信息公开栏张贴立功受奖喜报。 第六条 奖励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余姚市丈亭镇人民政府 2017年1月9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