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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7-1910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7﹞10号 生成日期: 2017-0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余姚市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方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全市房屋基本概况
  2.1 现有城镇住宅房屋情况
  2.2 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
  3.2 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 专家组
  3.4 街道(乡、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4 事件分级
  4.1 危急房屋使用安全事件
  4.2 紧急房屋使用安全事件
  4.3 一般房屋使用安全事件
  5 预防预警
  5.1 预防和应急准备
  5.2 监测和预警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6.2 分级响应
  6.3 指挥协调
  6.4 信息报送
  6.5 应急结束
  7 应急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及演练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方案制订
  9.2 方案解释
  9.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防范风险隐患,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建立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55号)、《关于做好我市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政办发〔2015〕164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的通知》(余政办发〔2014〕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在《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余姚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框架下,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行动方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及房屋结构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城镇住宅房屋的应急管理工作。其他房屋也可参照执行。
  1.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避为先原则。加强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落实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及时组织撤离避险,确保居民生命安全。
  (二)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群防群控原则。依托属地街道(乡、镇)的组织优势,发挥住建部门和专业单位的技术力量,综合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动员能力,提高住户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应急避险应对技能。
  (三)及时预警、果断决策、快速处置原则。加强城镇住宅房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建立完善住宅房屋险情及时发现预警机制、会商决策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2 全市房屋基本概况
  2.1 现有城镇住宅房屋情况
  根据《宁波市城镇房屋安全信息建档系统》数据统计,我市现有建档房屋6609栋,约1367.06万平方米,涉及住户约12.27万户,其中城区四街道1998年前建造的三层及以上房屋2069幢,约405.12万平方米,涉及住户约4.5万余户。
  2.2 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
  当前我市存在不同程度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量大面广,形势严峻。经排查,全市共有存在安全隐患丙类房屋242幢,约30.75万平方米,涉及住户0.53万户。其中四级房屋227幢,建筑面积29万平方米;C级危房13幢,建筑面积1.33万平方米;D级危房2幢,建筑面积0.34万平方米。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市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专家组和街道(乡、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构成。
  3.1 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
  3.1.1 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住建局局长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信访局和市公安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3.1.2 职责
  (1)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辖市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方案;负责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完善和实施“一房一案”的紧急撤离执行方案。
  (2)贯彻执行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
  (3)研究解决全市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4)组织开展我市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5)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住建局:负责城镇住宅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技术保障,建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参加应急管理工作的会商,提供专业建议、技术咨询;指导开展城镇住宅房屋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制定房屋安全专业机构动态监测监管工作的管理办法。
  (2)市委宣传部:负责媒体对接、新闻报道、网络舆情引导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3)市委政法委:牵头负责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指导开展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领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强社会稳定形势分析研判,维护社会稳定。
  (4)市公安局:配合现场控制,由必要时采取强制撤离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现场的治安工作,维护现场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维护现场秩序。
  (5)市发改局:负责协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各类项目的立项审批,对应急维修和撤离项目特事特办,促进房屋安全应急项目有序实施。
  (6)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7)市财政局:负责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必要经费的保障。
  (8)市城管局:协助做好违法装修行为查处;启动居民紧急撤离时,配合街道(乡、镇)做好居民撤离疏散工作。
  (9)市信访局: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各类信访投诉、居民上访等工作,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10)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企业:负责控制和切断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电源、水源、气源等,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11)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我市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做好本辖区内城镇住宅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城镇住宅房屋安全应急指挥组织;建立本辖区内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的预防预警机制和工作会商决策机制,对重点防治的城镇住宅房屋以“幢”为单位编制“一房一案”的紧急撤离执行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实施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应急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3.2 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局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险情和应急处置与安置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及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专家组
  根据城镇住宅房屋安全隐患和应急实际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将设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和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参谋。专家组由建设工程、市政应急、地质、特种设备、消防和地震应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4 街道(乡、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成立街道(乡、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区域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的组织实施,房屋安全的预防预警机制和工作会商决策机制,以及“一房一案”紧急撤离执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
  4 事件分级
  根据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将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危急、紧急和一般事件三级。
  4.1 危急房屋使用安全事件
  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事件:
  (1)房屋本身质量差以及居民在使用过程中拆除、破坏承重构件或外力撞击破坏等,造成局部墙体(构件)已经出现明显的承载力不足引起的裂缝,且裂缝发展迅速,房屋随时都有倒塌可能。
  (2)台风、暴雨等原因造成房屋地基基础浸水或周边施工影响原因引起房屋出现不均匀沉降开裂或倾斜,且裂缝或倾斜发展迅速,房屋随时都有倒塌可能。
  (3)经专家组论证,需立即撤离的房屋。
  4.2 紧急房屋使用安全事件
  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符合以下情况的事件:
  (1)房屋本身质量差、居民在使用过程中拆除、破坏承重构件或外力撞击破坏等,造成局部墙体(构件)已经出现明显的承载力不足引起的裂缝,且裂缝较为明显或局部墙体已破坏。
  (2)台风、暴雨等原因造成房屋地基基础浸水或周边施工影响原因引起房屋出现不均匀沉降开裂或倾斜,且有继续发展趋势。
  4.3 一般房屋使用安全事件
  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事件:
  (1)局部墙体(构件)承载力严重不足,但在圈梁等构件作用下,墙体尚未出现明显的承载力不足引起的裂缝;
  (2)局部墙体(构件)已出现明显的承载力不足引起的裂缝,但裂缝变化发展较缓慢;
  (3)局部墙体(构件)破坏,应力重分布后,附近墙体(构件)尚未达到立即破坏的程度。
  5 预防预警
  5.1 预防和应急准备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日常维护、委托鉴定、安全治理的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房屋所有权人应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日常妥善保养和正常合理使用,保养不力、使用不当、野蛮违规装修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住建部门和各街道(乡、镇)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强化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管。
  5.1.1 档案管理
  建立“一楼一档”,内容包括房屋产权、装修、破墙开门等房屋信息。做到对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状况全掌握、细管理;在开展装修管理、危旧房屋巡查、危房解危等工作时,及时记录并建立台账,定期总结汇总。
  5.1.2 监管联动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监管原则,各部门协调配合、明确责任,按照《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管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加大对“破墙开门”、“违规装修”的整治和处罚力度。
  5.1.3 日常监管
  各街道(乡、镇)建立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员、日常巡查、应急处置、安全信息建档等相应制度,落实片区监管员、房屋安全管理员,对全市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巡查,进一步明确重点防治的住宅房屋,类别、范围。全面建立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常态化、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街道(乡、镇)-社区-片区的三级监管网络和属地为主的日常监管体系。
  5.2 监测和预警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市存在安全隐患的城镇住宅房屋实施动态监测预警,根据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情况按照不同监测频率,采用相应措施实施监测;市住建局、各街道(乡、镇)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房屋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纳入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做到及时响应、快速应急。
  进一步完善本市住宅房屋使用安全动态巡查及监管机制,确保在接到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信息后,及时下达巡检任务,并在第一时间获取处置结果。
  相关部门要时刻掌握重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对房屋危险迹象明显加剧的,及时组织专家会商,分析评估安全风险类别,做好分类应急处置。
  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来临之前,监测单位应加强监测,房屋安全管理员应加强巡查。各部门应启动预警响应,相关工作人员应落实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掌握、汇总、报告有关信息。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1)辖区街道(乡、镇)在不明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在接到安全隐患信息后,第一时间指派片区监管员、房屋安全管理员赴现场了解房屋基本信息、隐患程度等,同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2)市住建局在接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街道(乡、镇)关于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信息后,立即组建专家组(专业单位),由专家组(专业单位)进行查勘,分析造成房屋安全隐患主要原因,确定安全隐患等级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根据隐患程度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3)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前期准备、配合及善后工作,合理采取维稳措施,切实保障社会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2 分级响应
  根据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等级不同,对危急、紧急和一般房屋使用安全事件,分别启动一级、二级和三级应急响应。
  6.2.1 一级响应
  辖区街道(乡、镇)组织落实群众撤离转移工作,第一时间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住建局及时组建专家组(专业单位),由专家组(专业单位)对突发情况进行先期分析;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及时采取合理的维稳措施;指挥部根据房屋实际情况,组织各部门商讨并确定实施方案。
  6.2.2 二级响应
  辖区街道(乡、镇)第一时间做好居民沟通工作,落实片区监管员、房屋安全管理员,对房屋增加巡查频率,确保全面掌握房屋在实施紧急加固前的基本情况;市住建局组织督促落实辖区各街道(乡、镇)应急处置工作。
  6.2.3 三级响应
  辖区街道(乡、镇)片区监管员、房屋安全管理员加大房屋巡查幅度,增加房屋巡查频率;市住建局实施动态监测工作,提供第三方动态监测服务机构,由第三方动态监测服务机构对该房屋增加巡查频率,落实日常巡查工作。
  6.3 指挥协调
  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在启动应急响应前,指令相关联动成员单位实施先期处置。进入一级响应后,协助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实施联动指挥。
  当启动三级响应后,由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进入二级响应及以上时,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召开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紧急会议,部署防范、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防范措施;加强对隐患房屋巡查,做好房屋周边安全维护工作;及时更新上报最新消息,必要时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房屋内的各类人员实施转移。进入一级响应后;由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全面实施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6.4 信息报送
  社区和居民发现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上报属地街道(乡、镇)和市住建部门,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拨打110报警。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在接到房屋安全警情后,要迅速指令属地街道(乡、镇)和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
  事发地街道(乡、镇)和市住建部门在接到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信息后,要在赴现场进行查勘,了解隐患基本情况,确认隐患等级的同时,报告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对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下达的联动事件,相关单位应在事件处置完毕后4小时内反馈事件详细情况。对危急房屋使用安全事件或安全隐患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要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
  6.5 应急结束
  房屋安全险情得到有效控制,相关安全隐患消除后,经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7 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要求给予技术、人员、物资、经费等保障;市住建部门负责组建专家组,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各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实施临时加固等工作,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8 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及演练
  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引导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自觉遵守房屋使用安全有关规定提高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和报告险情、主动避险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住户自觉规范房屋装修行为、合理使用房屋、共同抵制破坏房屋结构的野蛮装修、维护房屋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市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动方案的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培训及演练。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方案制订
  本行动方案由市住建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2 方案解释
  本行动方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行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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