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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7-1911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17-1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中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实现全市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占补平衡目标,结合国家部委和省、宁波市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市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办法
  自2017年起,全市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按项目性质实行市和乡镇街道分别承担。市级项目由市统筹解决,乡镇街道项目自行解决。补充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乡镇街道,在市内或市外统筹解决。
  全市占补平衡指标实施台账管理,经验收合格的占补平衡指标,按乡镇街道建立台账,明确登记地类、面积、耕地等级等内容。全市占补平衡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及时增减、定期核准,确保正确无误。台账中有足够数量和质量余额的乡镇街道才可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作为新办法实施时的过渡措施,2018年9月1日前乡镇街道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占补平衡指标仍由市里代为落实,但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必须立项数量和质量相等的垦造耕地项目,并承诺按时竣工,归还指标。
  二、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差别化收购标准
  乡镇街道产生的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统一收购、集中管理。为了鼓励乡镇街道建设高质量水田,实行按地类和耕地质量等级差别化的收购办法。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验收的占补平衡指标,收购价格为:6等、7等、8等、9等水田分别为20万元/亩、15万元/亩、14万元/亩、13万元/亩;旱地不分等级,8万元/亩;围涂造地指标收购价格保持不变。
  三、全面开展高标准农田和提质改造建设项目
  高标准农田建设为近几年我市的重点和难点,需农办、农林、水利、财政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部门的涉农项目尽量选址在高标准农田潜力区,整合全市涉农项目资金,并争取上级专项建设资金。乡镇街道按照下达任务做好项目选址,并按照相关规范实施。项目实行报账制,市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拨付工程款:开工预拨合同总价的5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验收后根据审计价拨付余款(每亩不超过1500元)。
  乡镇街道根据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质量相当数量相等的要求,积极实施旱地改水田项目,提升既有耕地质量,旱地改水田项目耕地质量必须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个等级以上(国家利用等),验收后种植两年以上水稻。乡镇街道产生的旱地改水田指标经验收后,由市统一收购、集中管理,用于保障市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的占补平衡,收购价格定为6万元/亩。
  四、调整相关建设占用土地规费收缴标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委托造地费收取标准调整为124元/平方米(其中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34元/平方米,指标费90元/平方米)。同时,调整出让地块指标费结算提取标准:工业用地指标费调整为8万元/亩;商业、住宅用地指标费凤山街道、阳明街道、梨洲街道、兰江街道仍按40万元/亩结算,低塘街道、朗霞街道、泗门镇、马渚镇、陆埠镇、梁弄镇调整为30万元/亩,其他乡镇调整为20万元/亩;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项目用地指标费凤山街道、阳明街道、梨洲街道、兰江街道调整为20万元/亩,其他乡镇街道调整为10万元/亩(余党发〔2015〕10号文件明确的四明山区域旅游项目用地参照10万元/亩标准执行)。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各平台公司出让地块按地块所在乡镇街道标准计提,中意生态园按小曹娥镇指标费计提标准执行。指标费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五、严格落实年度土地整治各项任务
  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土地整治任务结合我市各乡镇街道土地整治后备资源潜力状况,我市每年初下达各乡镇街道年度土地整治任务,并将其列入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与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安排相挂钩。
  六、切实加强新形势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领导
  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既是保障全市耕地(水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粮食生产安全的重要途径;也是保证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及时落地,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此,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乡镇街道要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土地整治潜力和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统筹规划,科学利用,认真制订年度计划,并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和后期管护。市国土、农办、农林、水利、财政等部门,要自觉围绕实现全市耕地保护目标,树立大局意识、职能意识、服务意识和担当意识,既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提供保障服务,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为保护耕地红线、保障发展用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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