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公文 > 余政办发 > 2017
索引号: 002972698/2017-1908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17-11-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余姚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7〕4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25号)及《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政发〔2017〕2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我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年度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牵头协调政府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包括编制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五条
  作为蔬菜腌制用盐消费量全省最大的县市,将政府食盐储备分为日常储备与季节性储备两种模式。
  第六条
  政府食盐日常储备规模为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剔除榨菜季节腌制用盐);季度性储备指榨菜季节腌制用盐,储备规模应依据往年(前三年)实际需求量与当年榨菜种植情况科学测算,储备应在每年的榨菜腌制季节之前完成。
  第七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具体由盐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市财政对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资金利息、保管费用补贴,储备资金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实际储备时间计算,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存储时间计算。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九条
  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市财政根据上年储备清算结果以及当年储备计划核定,采取季节性储备及时兑现、日常储备年终清算方式。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年度储备计划结束后,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食盐储备的储存
  第十条
  政府食盐储备由浙盐集团余姚市盐业有限公司承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浙盐集团余姚市盐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保障。
  第十一条
  政府食盐储备的布局,按照覆盖全市、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由承储单位选定,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我省食用盐碘浓度规定。
  第十三条
  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的储备计划。
  第十四条
  政府食盐储备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储备食盐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章 食盐储备的动用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动用政府食盐储备: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二)全市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
  (三)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食盐的其它情形。
  政府食盐储备动用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季节性储备的榨菜用盐必须在腌制季节及时投放供应。
  第十六条
  商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食盐储备动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政府储备食盐调用后,承储单位应当于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企业食盐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季节性储备的榨菜腌制用盐储备在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的数量及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法;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对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食盐储备资金的真实、合法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协议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食盐储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相关附件:余政办发〔2017〕111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gd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