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507032X/2017-00039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综执发〔2017〕17号 | 生成日期: | 2017-1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
关于印发《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职工岗位交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泗门分局、环卫处、各科室、直属中队和各派出中队: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服务于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使岗位交流规范化、制度化。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现将《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职工岗位交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1月24日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1月24日印发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干部职工岗位交流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服务于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使岗位交流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务员管理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通过用科学的制度、公开的办法、严格的纪律、竞争的手段,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干部的动态管理,保证干部职工岗位的合理流动和良性循环,加快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二、岗位交流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干部岗位交流工作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群众公认、公开公平、民主集中”的基本原则,引入竞争上岗机制和民主考评机制,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确保岗位交流工作规范化。 (二)合理性原则。岗位交流应保持局机关各科室、各派出机构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减少岗位变化带来的不利因素。年轻干部拟提任中层职务的,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偏远派出机构工作;曾在偏远派出机构担任过中层职务的,应有计划地交流到近郊、城区或局机关担任中层职务。 (三)适用性原则。综合干部个人的思想状况、性格特征、业务专长、发展潜力和工作实绩,并结合岗位需要进行合理调整,通盘考虑。尽可能将干部安排在适合其发挥特长的岗位上,努力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目的。通过多岗位锻炼,使干部增长才干,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履职能力,保持激发队伍活力。 (四)保护性原则。依据干部年龄和工作的年限,适时进行岗位交流。预防因工作对象和交往范围固化,而产生利益冲突和廉洁自律方面的风险。 三、岗位交流对象及条件 岗位交流的对象是全局内设机构、各派出机构及属事业单位全体在编干部职工: (一)需要培养锻炼的年轻干部。 1、拟提拔担任中层职务,但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锻炼; 2、拟提拔担任中层职务,但没有在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应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为丰富工作经历,有计划地选调基层干部交流到局机关科室任职。 (二)在同一职位或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可留岗或适当延长交流年限的除外)。 1、现任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6年的一般应该换岗。但同一单位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岗位交流; 2、一般干部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满9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三)因工作需要、机构变动、干部人事调整或干部处理等原因,可以适时开展岗位交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原则上应予以交流: 1、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2、对本科室(中队)发生的不良事件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3、干部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4、发生违纪行为,情节较轻,不至于降级、免职或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 5、管钱管物的干部有廉政风险苗头或隐患的; 6、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同一部门工作的。 (五)新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应先安排到偏远的派出机构工作,满2年后可根据其本人表现和工作需要交流到近郊、城区或局机关工作。新录用人员若要调离本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需在本单位工作满五年。 (六)各中队(分局)的执法人员原则上不得借调到乡镇(街道)其他部门工作。 四、岗位交流范围和方式 (一)岗位交流可以在内设机构、之间、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之间、同一部门不同岗位之间进行交流。 (二)干部交流应组织民主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交流轮岗的重要依据。 (三)干部交流应征求所在部门或分管领导意见,派出机构干部交流的,还应征求所在乡镇(街镇)领导的意见,并由组织讨论决定。 五、岗位交流时机及实施程序 岗位交流工作结合干部调整工作进行,原则上中层干部岗位交流工作每三年一次,一般干部岗位交流工作每年一次。进行干部岗位交流时,应按以下步骤及要求组织实施: (一)由组织人事科提出交流对象和岗位,并充分征求相关领导意见后,拟定岗位交流方案,经局党委研究后公布拟交流岗位职位和名额。 (二)干部岗位交流采取党委定岗、竞优比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三)局领导对岗位交流的干部进行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做好交接,办理相关手续。 (四)中层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岗位交流安排的,免去其中层岗位职务,降级为科员,参加一般科员序列岗位交流。 (五)一般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继续执行轮岗交流的决定。 六、岗位交流要求 (一)岗位交流是加强队伍建设、增强队伍活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站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干部队伍建设的高度上,加强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保证干部队伍的稳定,保证岗位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在拟定初步交流方案期间,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人事工作保密规定;拟定交流人员去向要充分考虑干部的实际情况,做到交流工作客观、公正。 (三)干部、职工交流轮岗实行无缝对接,工作移交必须全面、具体,如因移交不全面不具体而对日后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移交人责任。 (四)加强对干部岗位交流的监督检查。干部交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五)岗位交流的干部要努力适应新岗位、新环境,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大局意识和组织观念,努力学习,全面锻炼培养自己,尽快转变角色,适应新的岗位要求。 七、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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