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筹资和管理 (一)基金设立。 我市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管理,基金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杜绝应救不救以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 明确市红十字会为基金经办机构,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我市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资。 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其规模原则上根据财力状况并参照我市人口规模和上一年度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监管。 基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红十字会在捐赠账户中专设科目管理,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基金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等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基金申请补助。 (二)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3.其它突发事件产生的急救费用。 上述费用应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原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办法及途径不变。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流程 (一)救助申报。 我市辖区内医疗机构定期向基金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二)身份认定。 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三)资金核报。 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每半年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进行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四)资金拨付。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各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资金核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通告基金经办机构;基金经办机构在接到多部门共同审核意见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 (五)资金追偿。 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五、明确工作职责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2.市财政局要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基金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监管。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市民政局要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 5.市公安局要支持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机构核查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 6.市审计局要做好基金经办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治规范》积极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尽快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有负担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追偿治疗费用。 3.完善疾病应急救助相关工作制度,及时、完整、正确地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上报全国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 4.建立疾病应急救助患者专门档案,保存患者医疗救治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核、拨付等有关资料。 5.严格控制医疗费用,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6.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程序向有关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 (三)基金经办机构职责 1.负责基金的核查与拨付,以及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2.负责接受社会捐赠,主动开展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3.协助基金管理部门做好预决算编制工作。 4.充分用好筹集资金,量入为出,定期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机制,强化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要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升服务民生的水平。 (三)创新探索,确保长效。 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让有需要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治。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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