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9458829/2017-00979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人社〔2016〕143号 | 生成日期: | 2017-10-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余姚市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评定办法 | |
为贯彻落实《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余政发〔2015〕5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建设,决定开展余姚市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评定工作,现制订如下评定办法: 一、评定对象 余姚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备为新创办的农村电商创业实体提供场地、政策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创业培训实践的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 二、评定标准 (一)制度体系完善。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电商企业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服务功能健全。园区能为农村电商创业人员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方面服务;园区拥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统一综合管理和配套服务;园区设置创业试水区、孵化区等区域,形成阶梯式递进孵化体系。 (三)金融支持机制完善。园区内已建立并保持不低于20万元的信用保证金制度,能为在园区内从事农村电商创业活动的人员提供资信评估,有相对完善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运作机制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园区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能为农村电商创业人员创业提供不同阶段的资本需求。 (四)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园区场地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农村电商创业企业使用的场地占全部出租场地(含公共服务面积)80%以上。 (五)经营成效显著。从事农村电商创业的企业,入驻园区达到40家以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4,总资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余姚市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法人证书(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三)创业园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园区内农村电商创业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信用保证金以及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相关证明; (六)现有入驻农村电商创业企业、产值,创业项目清单。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经营成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评定当年度及前年度农村电商创业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报)。 (八)评定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 四、评定程序 余姚市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每年申报一次,申报单位于11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经确认后,向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评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以审核材料、实地考察及现场答辩等形式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根据总量控制分步推进的原则,择优评选、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授牌。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的则取消评审资格,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评定要求。 五、园区奖励 被认定为余姚市级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经每年度考核合格的,分3年给予30万元的建设补贴。考核期满的余姚市级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对当年度新引入电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企业15家以上的,享受每引进1家5000元的资助,实施期限为3年。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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