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9458829/2017-00976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银发〔2014〕27号 | 生成日期: | 2017-10-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 |
各市级银行、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甬银发〔2013〕127号)等文件精神,有效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作用,规范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和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创业培训机构应按“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二、经办银行应切实履行贷款管理相关职责,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贷前审查。根据申请对象的贷款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等情况确定是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带动就业效果、创业实体规模、生产经营情况和流动资金需要量等合理确定每笔贷款发放额度。 个体工商户贷款批准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其中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批准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有无雇工情况以创业人员为雇工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确需增加额度的,由经办银行会同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协商审核,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审批的贷款,到期贴息时额度按本条款实施。 (二)各经办银行应按自身的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贷中检查和贷后管理。主要内容有:借款人生产经营、贷款资金实际用途、借款人还款来源以及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 (三)对违反资金使用用途的小额担保贷款进行确认并催还。在贷款期间确认借款人违反贷款资金用途的,由经办银行责令其一个月内归还全部贷款。 (四)对因违反贷款资金使用用途等违约行为被要求限期归还但逾期未偿还的贷款人,按逾期未偿还贷款有关规定追索并取消其贴息资格。 (五)在贷款业务受理时,要明确告知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经办银行可提前收回违规使用贷款资金并取消政策性贴息等事项。 三、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实施,承担市级担保机构工作职责,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 (二)选择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并签订协议; (三)合理安排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四)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申贷资格进行审核; (五)对工商营业执照真实性的核查及经营场地的抽查; (六)与经办银行共同协商核定增加贷款额度申请; (七)对经办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定期汇总、分析; (八)提出贷款坏账处理意见。 四、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做好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料初审(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辖地),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确认和贷款推荐。贷前审查的主要内容有:申请人住所、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申请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申请人有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或处罚情况;申请人生产经营地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事先告知,重点告知以下内容:贷款发放额度确定原则;贷款用途违约责任;贴息政策和续贷条件;贷款违约处罚办法;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协助经办银行开展贷后管理。重点对辖区内未提供抵质押物的小额担保贷款经营实体定期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经办银行。 五、创业培训机构应做好创业培训班学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荐、审查、贷后跟踪服务等工作,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结业学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创业项目跟踪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对经推荐已获得贷款的结业学员创业项目进行跟踪服务; (三)创业培训机构应有效评估学员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可行性,所推荐学员的贷款发生坏账的,由创业培训机构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开展追偿工作。 六、经办银行、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每季度开展贷后管理不少于一次,并建立台账。贷后管理可采取电话询问、约谈借款人、现场核验、查阅材料、走访借款人所在社区和派出所核实情况等方式。 七、户籍地与注册地相分离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原则上由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贷款的初审及管理,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协助调查。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不予贷款。 八、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仍按原规定执行,贷款的呆坏账追索及核销办法另行制定。 九、各市级银行、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时准确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与贴息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十、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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