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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7-00014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7〕87号 生成日期: 2017-09-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7-0009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https://www.yy.gov.cn/art/2017/11/10/art_1229143481_690372.html
政策图解: http://www.yy.gov.cn/art/2017/9/5/art_1229143482_690651.html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2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66号)以及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余政办发〔2017〕41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从余姚市地质灾害防治现状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决策部署,宁波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年攻坚,两年完成”的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治理进度,确保完成全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任务,从根本上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负责组织勘查、设计方案和避让搬迁方案的审查以及相关材料的审核,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监测预警预报以及专业监测网络体系建设,负责市财政资金的分配工作,负责对综合治理任务的考核、督察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防治资金的落实,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要求按时拨付相应的资金,同时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三)交通、旅游、教育等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各自管辖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乡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负责实施其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同时要做好有关的质量、安全等监管工作。
  三、资金保障
  (一)坚持精准发力,综合施策,切实拓宽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资金补助渠道。一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原则上只能采取工程治理或避让搬迁一种措施,且一经确定实施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切实维护方案的精准性、严肃性。同时,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要结合本地实际,同山区下山移民工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废弃矿地治理、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开发和环境整治等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积极破解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中用地指标、资金保障等制约因素,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纳入四明山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鼓励将避让搬迁后的宅基地进行复垦,复垦后产生的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及其收益优先用于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
  (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政策性补助资金:  2016年12月22日前发生的地质灾害点,落实避让搬迁的受威胁户,市财政平均补助4万元/户(含宁波补助),另外再按1万元/户的标准补助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筹用于避让搬迁工作;2016年12月22日后新发生并实施避让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户,市财政平均补助8万元/户(含宁波补助)。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切块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统筹使用。具体实施办法及乡镇(街道)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由有关乡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但不得低于市财政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安置、货币补助、异地新建或置换房屋等避让搬迁方式,但补助资金发放以“人搬房拆”为标准,在每年12月底前,由乡镇(街道)验收合格,集中统一填报宁波市政府下发的《宁波市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申请验收表》《宁波市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村(居)民统计表》《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协议书》,经审核批准后按标准足额下拨到乡镇(街道)。
  (三)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含应急排险)补助资金:1.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原则,由责任人组织治理并承担治理所需经费,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市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以及所辖乡镇(街道)加强技术指导与监督;2.涉及到乡道、县道、省道以及旅游景点、学校等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含应急排险),按“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由管辖单位负责工程治理所需资金;3.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根据不同类别,享受不同的资金补助政策:(1)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含应急排险):勘查、设计费用按2万元/处、监理费用按1万元/处、审计费用按0.28万元/处补助;工程治理直接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补助,政策处理费用由所在乡镇(街道)负担;(2)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泥石流地质灾害原则上以避让搬迁方式为主,若确需工程治理,工程治理所需的费用除政策处理费由所在乡镇(街道)全额承担外,其余费用由市、镇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落实。
  (四)市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资金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层面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由乡镇(街道)具体承办,市财政给予相应的演练资金补助。乡镇(街道)要根据各自实际,组织村和应急分队、村民等对每一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每年一次的应急演练,所需资金由乡镇(街道)自行安排落实。
  (五)群测群防员资金补助:对列入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的隐患点和不稳定斜坡,按照“一处一人”的原则聘用群测群防员,市财政对群测群防员进行资金补助。所在乡镇(街道)应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和资金发放办法,对考核不合格的群测群防员予以调整。
  (六)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技防器材设备,要加强维修和管护,确实需要更新购置的,由所在乡镇(街道)统一登记上报,统一编制设备购置预算,统一组织公开招标,统一配发到监测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七)加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补助资金的监管。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各项补助资金,市财政要按规定标准,足额及时拨付到乡镇(街道)。既有避让搬迁又有工程治理的隐患点,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时,只能选择一种补助方式,不得同时享受。乡镇(街道)要建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它用。同时乡镇(街道)要加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资金统筹统管力度,坚持从实际出发,多元化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引导和动员群众自筹互助,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
  (八)为激励乡镇(街道)尽快完成避让搬迁工作,针对余姚市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有避让搬迁任务的乡镇(街道),在2017年年底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与一次性避让搬迁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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