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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972698/2017-0000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件编号: | 余政发〔2017〕29号 | 生成日期: | 2017-10-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BYYD00-2017-0005 | 有效性: | 失效 |
政策解读: | |
政策图解: |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内容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提速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以及《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范围。现将《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余政发〔2004〕71号)第三条、第二十八条内容修改如下: 一、对《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三条内容修改如下: (一)单项工程费用100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及乡镇、街道项目的工程结算;单项工程费用100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项目且财政专项补助金额50%以上的工程结算,由审计中心(审计分局)组织审计。其中单项工程费用送审额度1000万元以下的市级及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市审计机关入围的协审中介机构中选择委托,审计机关对该类项目组织抽审。 符合上述审计监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条款中可以载明工程价款的结算以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审计分局)的审计结论为准的条款。 (二)核增工程价款及核减价款超过送审造价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除,建设单位也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因被审计单位与其他单位存在结算争议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的,审计中心(审计分局)可以就无争议部分先行出具工程审计意见。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对总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通过后的规定期限内编制出竣工决算,向审计中心(审计分局)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二、对《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内容修改如下: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该两条修改条款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三条内容的通知》(余政发〔2012〕50号)废止。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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