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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6-1911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6﹞77号 生成日期: 2016-09-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余姚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巩固“五水共治”建设成果,切实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指导和推动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正常发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围绕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持续、高效运行的目标,以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为核心,以建立工程标准化管理体系为基础,以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按照先大后小、先易后难、先重要后一般的原则,统筹谋划、凝心聚力、强化协作、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分类、分批组织实施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通过5年努力,全面提升我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平,力争建立较为完善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
  二、实施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运营(包括新建已投入使用)的水库、山塘、海塘、堤防、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水电站和水文测站等十大类水利工程。
  水库是指通过蓄水验收并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库和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库;山塘是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总库容1万方及以上的“屋顶山塘”或饮用水源地山塘;海塘是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防潮(洪)标准为20年一遇及以上的一线海塘;堤防是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及以上的1~4级堤防;水闸是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最大过闸流量在100m3/s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闸;泵站是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流量大于等于10m3/s或单站装机功率大于等于1000kW的泵站;大中型灌区指灌溉面积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日供水规模200吨及以上集中式村镇供水工程;水电站是指已建成总装机1000kW(含)~5万kW(含)之间的农村水电站;水文测站是指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包括水文站、水(潮)位站、雨量站等]。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体系。
  按照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确定的水利工程分类管理标准体系要求,建立并完善各类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完成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水利工程长效管护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实施意见及考核验收办法等,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平台及运行监督管理平台,为推进标准化管理提供基本依据。督促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并完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制度,科学编制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两册一表”(管理手册、操作手册、“事项-岗位-人员”对应表),引导和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健康发展。
  (二)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尚未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尚未落实管理责任主体的,要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尽快落实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设置岗位并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实行自行管理体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定岗标准,因地制宜,测算确定岗位设置和岗位人员配置要求,并按规定落实到位。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体制的水利工程,必须落实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任务和责任,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明确管理岗位和岗位人员及职责等要求,监督管理落实到位。
  (三)明晰工程产权,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明晰产权是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的前提和基础。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对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运行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并划分类型。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产权明晰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和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工程产权暂时难以界定的,应当先行划定管理范围并落实工程管理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并向管护主体颁发工程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义务。大型水利工程划界方案由余姚市人民政府报省水利厅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型水利工程划界方案由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余姚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运维经费保障机制。
  水利工程管护主体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和《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科学测算维修养护经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等部门审定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按照《宁波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2015〕80号)制定我市水利工程运维经费补助办法。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运维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行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市财政要建立完善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足额拨付,并逐年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运维经费的投入。“十三五”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运维经费由市财政予以补助,配套部分要求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予以足额配套到位。其余水利工程,要求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有关文件落实运维经费。
  (五)创新管护模式,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物业化管理。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调整和延伸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小型水利工程分类打包实行区域集约管理方案。要深化水利工程管理改革,因地制宜地采用“以大带小”、“小小联合”、“分片统管”等工程管护模式或推行物业化管理的方式,抓紧出台《余姚市水利工程运维经费管理办法》和《余姚市水利工程长效管护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实施意见》。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购买公共专业服务,切实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积极开展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市场主体培育,引导具有专业能力的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依托市级信用平台,对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市场主体进行公示,切实加强信用监管。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2016年2月~12月)
  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启动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成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统筹谋划;按照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余姚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五年实施方案》和2016年度计划,《余姚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五年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按照水库、山塘、海塘、堤防、泵站、水闸、大中型灌区、水电站、农村供水工程和水文测站等工程类别,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梳理统计列入标准化管理的水利工程名录,并分类梳理确定纳入标准化管理名录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管理责任主体名录经宁波市水利局初审后,报省水利厅审核,纳入实施计划管理和监督考核。
  按照上报的2016年度建设项目,完成1座大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10座小型水库、1座中型水闸、1座山塘、6座农村供水工程、4座小水电站、1个水文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1月~2020年12月)
  2017年底前,建立较完善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全面完成小水电站标准化建设项目和验收工作;累计完成70%大中型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和验收工作;累计完成全市40%的小型水库,80%农村供水工程、60%水文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和验收工作。
  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海塘、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和验收工作;累计完成全市80%以上的小型水库、5万方以上山塘、水文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和验收工作。
  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除堤防外的所有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和验收工作,创建合格率达到100%。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和验收工作,其他重要小型水利工程应达到标准化管理基本要求;全市2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通过国家级水管单位创建验收;全市3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通过省级水管单位创建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协调水利工程标准化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水利局负责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围绕标准化管理的五年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任务和责任,具体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市编委办负责指导落实水利工程管理定岗定员工作;市发改局要做好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立项审批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及建后运维经费的筹措落实及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人社局要配合做好事业编制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农民用水户合作等组织的工商登记等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城区相关堤防标准化管理的有关工作;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要配合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等工作;市卫生和计生局落实对农村饮用水水质监督考核,指导、帮助乡镇(街道)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网络;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班子,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结合实际,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强化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落实人员、经费、工作任务,确保水利工程标准化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
  为进一步保障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顺利开展,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由市水投公司及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筹措解决。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市级补助标准如下:市级直管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市级补助100%,平原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理的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市级补助65%;山区乡镇管理的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市级补助85%;其中小水电站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市级补助标准每座为10万元;另每年设立一个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示范乡镇,市级补助20万元。
  (三)强化宣传引导
  建立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对照实施任务、时间节点,及时报送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动态信息,及时总结成功经验,通过有效方式进行专题报道和推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培训计划,根据需要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全面提升水利工程管理能力。
  (四)强化建后管护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运维经费主要包括工程运行费、工程维修养护费、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等。为确保水利工程管理发挥长效,有效保障水利工程高效安全运行,从组织管理、资金落实、运行管护效果、安全生产、台帐资料等方面做好长效管护工作。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管护主体、职责及人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后负责编制《余姚市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强化监督考核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动态情况上报信息平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完成标准化建设项目后,按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每年12月底前组织完成列入年度计划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工作。大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12级堤防和设计防潮(洪)标准100年一遇及以上的一线海塘)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非水库类中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34级堤防、市级河道上14级堤防、设计防潮(洪)标准50年一遇及以上的一线海塘)和小(1)型水库由宁波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他水利工程由余姚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专家库,对各类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验收评估工作,将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纳入水利工作年度考核和“五水共治”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进展迟缓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行动迅速、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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