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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358933/2016-00385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塑发〔2016〕38号 生成日期: 2016-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中国塑料城管委会
关于印发《管委会委派的下属国有企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下属公司:
  《管委会委派的下属国有企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规定》已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中国塑料城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2日



管委会委派的下属国有企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规定
  

  为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更好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余姚市中国塑料城管理委员会内部授权管理试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范围
  根据相关法规和条例及章程规定,任免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包括股东代表、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二、相关职责
  (一)国有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出资人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认真履行好职责。
  (二)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三)不得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不得有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职权取得非法收入、不当得利;不得挪用、侵占资产。
  三、履职程序
  (一)管委会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凡涉及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增减注册资本、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资金出借、资产购建、出租、转让、捐赠、核销、收入费用管理、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利润分配、人员招聘计划、公司经营方案及经营计划等重大事项,在召开相关会议前,应该事前向管委会相关领导汇报、审核,经管委会书面同意,如果涉及需要国资局审核或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事前需报请国资局审核或市政府的批准,方可召开会议。
  (二)国有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参加委派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的,根据余塑发〔2014〕21号《余姚市中国塑料城管理委员会内部授权管理试行规定》的文件精神,填写《内部授权单》(见附件2),按照管委会的授权内容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国有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在会后及时将履职情况与结果向管委会相关领导进行书面汇报,提交所参加会议形成的相关决议。
  四、法律责任
  (一)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管委会的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予以免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管委会的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予以免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关于管委会委派的下属国有企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行使职权内容
  附件2:内部授权审批单


下载相关附件:余塑发[2016]38号(关于印发《管委会委派的下属国有企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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