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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5访问次数: 字号:[ ]


城区四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解决城中村(社区)“脏乱差”问题,全面改善城中村及城郊结合部环境卫生面貌,着力提升村容村貌,经研究,决定在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城中村(社区)专项整治活动。
  一、总体目标
  以《余姚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余党发〔2016〕13号)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年版)为依据,深入开展城中村(社区)专项整治行动,竭力改善建成区有关城中村(社区)环境卫生面貌,力争达到“洁、序、美”的总体要求,为我市成功创建成为国家卫生城市奠定基础。
  二、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主要包括建成区有关行政村(居委、经济合作社)、社区,具体如下:
  凤山街道:凤山社区、季卫桥社区、宪卿第社区、子陵社区、酱园街社区、东江社区,永丰村、胜一村、皇山桥村、剑江村、五星村,阳明东路居委会 
  阳明街道:长安社区、龙泉社区、阳明社区、舜水社区、新城市社区、胜山社区、富巷社区、锦江社区、庙弄村、二高村、丰山前村、丰南村、北郊村、富巷居委、胜山经济合作社、新桥村、康山村  
  梨洲街道:学弄社区、南雷里社区、花园社区、东朝街社区、三江口社区、白云社区,汇翠社区、古路头村、最良村、白山头村、南庙村、双桥村   
  兰江街道:江南新城社区、四明社区、舜南社区、下菱社区、蕙兰社区、西郊村、谭家岭村、磨刀桥村、兰墅桥村、三凤桥村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城社区、双河村、穴湖村
  三、任务分工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城区各街道、市经济开发区负责各自辖区内有关城中村(社区)专项整治的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市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住建局、农林局、公安局、商务局、卫计局、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各部门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中村(社区)专项整治的业务指导,开展对“一跨十乱”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市场周边宰杀销售活禽行为。
  (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经营户的依法查处;依法加强对小餐饮、小食品和食品加工户的监督执法,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查处。
  (三)市水利局:负责清理市级河道漂浮垃圾和岸坡的垃圾杂物;依职能做好水体无黑臭、无劣五类现象的治理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集中整治时的治安、交通管理工作,防止暴力抗法及交通堵塞事件发生。
  (五)市住建局:负责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内市政道路的硬化、路灯亮化工作。
  (六)市农林局:负责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畜禽养殖环节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初级农产品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七)市商务局:加强对村级农贸市场整治的指导,配合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市场周边销售活禽行为。
  (八)市卫计局:负责公共场所“五小”单位的监督执法,查处公共场所无证经营;指导健康教育阵地建设和宣教内容更新。
  (十)市供销联社:配合街道取缔无证废旧物品收集点,并对有证的经营户加强规范和管理。
  四、整治标准
  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有关要求,具体包括: 
  1.清扫保洁队伍健全,卫生保洁制度完善。
  2.保洁责任落实到人,道路、河道、公园等公共区域做到每日清扫,专人保洁。
  3.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不低于《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四级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达到道路、河道、公园等公共区域无明显散落垃圾杂物,陈年垃圾得到有效清除。
  4.环卫设施齐全,按《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47-2005)要求,设置果皮箱、垃圾收集箱、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
  5.垃圾容器加盖不渗漏,外观清洁完好,不得有垃圾池、仓、屋等。
  6.做到垃圾密闭运输和日产日清,清运率100%。
  7.无污水乱排放现象。
  8.公共厕所数量达标,设施完好,有专人管理,动态保洁落实,厕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不得有露天粪缸、旱厕。
  9.村内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
  10.村民房前屋后得到有效整治,庭院整洁,无乱堆乱放,无卫生死角,无坑洼积水,“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清除。
  11.基本消除非法小广告和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12.村级市场设施健全,管理规范,动态保洁良好,熟食“三防设施”落实,无违规宰杀销售活禽现象。
  13.清除无证废品收购点,持证经营的废品收购点管理规范。
  14.整治违规开水炉,或取缔,或改造成使用清洁能源不影响环境卫生的环保型开水炉。
  15.有创卫宣传内容(墙体、横幅等)和健康教育宣传内容(宣传专栏每2月更换内容、宣传广告等)。
  五、整治时间和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8月17日前)
  按照《余姚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余党发〔2016〕13号)文件要求,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分解责任;召开城中村(社区)专项整治现场会。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中旬至9月中旬)
  城区各街道、经济开发区组织有关城中村按照专项整治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全面有序开展城中村(社区)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村容村貌整体得到明显提升。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城中村(社区)专项整治的指导,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各街道、经济开发区落实整治工作任务。
  (三)巩固提升阶段(9月底前)
  进一步查漏补缺,全面落实整治任务,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定期检查督查,防止出现“回潮”“反弹”,确保整治取得成效。
  六、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要充分落实城区各街道、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为街道(经济开发区)第一责任人和各行政村(居委、社区、经济合作社)党组织一把手为所在村(居委、社区、经济合作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施,并明确专人负责抓好城中村(社区)专项整治及其他创卫相关工作,确保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创卫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密切协调,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村、社区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活动,利用健康教育宣传栏、墙体创卫广告、电子屏幕播放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进行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创卫工作的热情;同时要千方百计动员党员干部、团员青年和妇女等群众积极参与城中村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创卫,人人参与创卫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督查考核,完善工作机制。市创卫办要以抽查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城中村(社区)专项整治的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以督查单、整改通知等形式进行反馈,必要时请市领导批转。各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也要开展专项督查,不断推进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整治活动中的好方法、好经验,应及时向市创卫办进行反馈,以便总结推广。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制定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余姚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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