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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6-19095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6﹞54号 生成日期: 2016-07-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审计结果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审计结果公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审计结果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及相关情况。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及相关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公告除下列事项以外的审计结果: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事项;
  (二)公开后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事项;
  (三)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四)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机关每年制订审计项目计划时,应明确拟公告审计结果的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生效后进行。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公告审计结果。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处理处罚及建议;
  (四)审计整改情况;
  (五)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四)结果通报,即对单个、同类、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向有关单位通报。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项目内容、范围、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审计结果公开的具体方式。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就拟公告的审计事项,在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中注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并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没有列入年度计划公告的事项,若根据工作需要拟公告的,应在公告之前就相关内容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告程序和责任分工:
  (一) 由审计机关拟定审计结果公告文稿;
  (二) 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对外公告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审计机关对外发布;
  (三) 市政府交办事项的审计结果要公告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审计机关对外发布;
  (四) 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审计机关对外发布;
  (五)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需要对外公告的,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后,由审计机关对外发布;
  (六) 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对外公告,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机关对外发布;
  (七) 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其审计结果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途径:
  (一)通过《余姚政务》发布;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审计机关网站发布;
  (三)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四)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发布;
  (五)印制审计结果公告单行本,发送给有关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积极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公告审计整改结果,并按照有关要求对审计整改督查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
  第十五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审计结果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外单位或社会公众调阅审计档案,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统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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