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事业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老年大学(二期)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余姚市城郊路60号(东至余姚市城郊路、南至老年大学一期、西至余姚二中、北至东郊之星幼儿园)。征收总建筑面积约5580平方米,总征收户数1户,为非住宅。 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10天,搬迁期限为9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余姚市老年大学(二期)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余姚市老年大学(二期)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 案 一、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事业的需要,需对余姚市老年大学(二期)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余姚市城郊路60号(东至余姚市城郊路、南至老年大学一期、西至余姚二中、北至东郊之星幼儿园)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非住宅1户,房屋建筑面积约5580平方米。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2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28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5〕75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余政发〔2015〕28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余政发〔2015〕43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未登记建筑按照相关部门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意见办理。 六、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需调产安置的,征收部门将在梨洲街道范围内提供与被征收工业土地面积或者评估价值相当的工业用地,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调产安置土地的差价。货币补偿方案如下: (一)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 房屋价值的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3%补偿。 3.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二)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8%计算。 2.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余姚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的5%给予额外的购房补助。 七、房屋征收奖励 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 八、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1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二)搬迁期限。签约之日起90天内。 九、房屋征收部门及现场办公地址 房屋征收部门: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现场办公地址:余姚市梨洲街道世南东路368号,联系电话:6273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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