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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6-00017 主题分类: 民政综合类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6〕43号 生成日期: 2016-0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6-0003 有效性: 拟修改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配套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中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市域范围内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的新建中高层住宅(建筑物高度超过黄海标高20米小于等于黄海标高100米的新建中高层住宅)。
  二、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宅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我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配套建设收费标准,向供水企业缴纳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配套建设费,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
  三、收费标准和办法
  (一)收费标准: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收取,配套设施建设费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每平方米45元标准执行。
  (二)收取办法:新建中高层住宅的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和管理,经供水企业审核认可后签订相关协议,并在开工前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在工程验收通过后,按规划部门实际审定的建筑面积结清。
  四、工作内容(一)新建中高层住宅直接管水到户
  新建中高层住宅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我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有关技术规程,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从项目方案会审开始,全程参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供水企业根据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向开发商收取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由供水企业直接管水到户。新建住宅中高层二次供水配套建设包括:住宅小区外自来水总管至小区内高层“一户一表”范围内的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包括室外和地下室给水管道铺设、集中水泵设备、“一户一表”(含水表)设施的安装、远程抄表系统等设施的配置,不包括泵房的土建施工、电力部门至泵房配电柜的专线,泵房及管理用房的照明、通讯线路。
  对于在建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要督促开发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若验收不合格,要对照技术规程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二)落实相关运行管理费用
  新建中高层住宅由供水企业管水到户,不论新交付还是已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水泵运行所发生的电费仍由物业企业或业主按原渠道承担。已向供水企业缴纳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的中高层住宅,其设备更新、大修费用及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由供水企业负责。未向供水企业缴纳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的中高层住宅,其设备更新、大修费用及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由物业企业或业主负责。
  (三)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供水企业管水到户后,卫生部门要不断强化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起二次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供水企业要不断完善二次供水服务网络,合理设置服务站点,提高服务质量;要继续健全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水箱和水池,定期公布水质情况,实施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五、本意见实施前已建成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建及管理体制调整办法另行制订。
  市住建局要督促供水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定期开展水质检测,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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