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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6-00002 主题分类: 民政综合类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6〕37号 生成日期: 2016-06-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0-2016-0009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中进一步完善房票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中进一步完善房票安置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中进一步完善房票安置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现房安置比例,积极引导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现就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中进一步完善房票安置补充规定如下:
  一、房票价值确定方式
  (一)各拆迁区块在实施房票安置时,若《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中继续实行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15〕48号
  )
  所规定的区片安置房价格明显低于该拆迁安置区块周边商品房市场比准价的,可对该拆迁安置区块的安置房价格重新测定,测定价高于原规定区片安置房价格的,按新测定的安置房价格确定房票价值。
  (二)项目主体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求对被拆迁安置区块重新测算房票价值的,经市动迁办同意,项目主体单位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房产评估公司根据市场比准价进行测算,并由市动迁办会同发改、国土、住建部门审核备案。
  二、房票抵用范围调整
  房票抵用范围从本市房地产公司的商品住宅用房扩大到本市合法商品住宅用房(不包括定性为危房的商品住宅用房)。
  三、房票结算办法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商品住宅用房业主依据双方购房合同、过户手续及有效证件以房票价值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四、其他规定
  (一)本市下属的国有公司及街道应通过房票安置模式,积极消化剩余安置房源(国有公司及街道的安置房价格按市场评估确定)。
  (二)拆迁人应严格管理房票的结算,特别对房票与二手商品住宅用房业主的结算,确保资金安全。
  (三)危房的鉴定工作由住建部门负责。
  (四)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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