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宁波市人防办《关于明确《浙江省实施办法》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甬人防办通〔2016〕2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结建范围 主要是指余姚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阳明街道、凤山街道、梨洲街道、兰江街道、低塘街道、朗霞街道和马渚在余姚大道以东部分)、余姚经济开发区及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泗门镇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都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结建标准 1.余姚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阳明街道、凤山街道、梨洲街道、兰江街道、低塘街道、朗霞街道、马渚在余姚大道以东部分)及余姚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居民住宅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8%修建甲类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5%修建甲类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泗门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居民住宅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7%修建甲类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修建甲类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根据规划控制单元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要求的,可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该地块在人防地下室配建规模,其余应建面积进行易地建设。 4.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应当依法兼顾人防需要。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或按规划条件要求易地建设的,经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000元/平方米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五、新结建标准执行时间 建设项目按以下日期划定新结建标准执行时间,土地取得时间在2015年12月10日之后的(含12月10日),执行新结建标准;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的,仍按结建原标准执行。 1.土地规划条件中已明确的,按规划条件书执行。 2.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等新纳入结建范围的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按新结建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调整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余政办发〔2004〕94号)废止。 下载相关附件:余政办发〔2016〕27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民用建筑修建…….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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