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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6-00005 主题分类: 民政综合类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6〕30号 生成日期: 2016-05-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0-2016-0007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余姚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扶持和挖掘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住宿设施,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和促进旅游富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现有合法的农村房屋、闲置村集体用房或其他闲置建筑物,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通过设计形成鲜明的文化主题特色和互动体验感受特征,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旅游接待场所。民宿一般以提供住宿服务为主、兼以简餐,客房规模在5间以上、30间以下(含)(民宿集群村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四明山区域及全市A级景区和重点旅游区内。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余姚市民宿申报须具备下列条件:
  1.民宿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和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民宿的须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2.民宿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风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周边无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隐患点,远离危险动植物侵扰。
  3.具有有效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
  4.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配套设施和措施,按要求进行生活污水纳管处理或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5.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消防、旅游、市场监督、卫生和计生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建立民宿联合核验工作机制,由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公安、消防、旅游、发展和改革、农林、安监、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等部门组成联合核验小组,实地勘察,联合审核。
  1.民宿经营者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通过实地踏勘,对民宿选址的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及其他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提交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3.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核验小组实地核查,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民宿开业前,业主凭借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予以通过的联合核验备案表,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
  第七条  
  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税务、环保等职能部门依法、高效、优质地为经营业主办理相关证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立余姚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具体由市府办、旅游、发展和改革、农办、老区办、财政、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安监、人力社保、国土、住建、环保、农林、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民宿发展规划、牵头民宿的联合核验、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域内民宿的初审、推荐、规划、指导、培训、服务、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重点乡镇(街道)要落实人员,负责民宿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加强行业自律。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乡镇(街道)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行为查处联动机制。乡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的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民宿经营者应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2.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3.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
  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5.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6.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7.破坏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8.其他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调查上报,经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核实后,由相关行政许可单位吊销相关证件。
  1.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消防事故的。
  4.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6.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2年,四明山区域农家乐住宿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余姚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余姚市开设民宿的安全标准及要求
  3.余姚市民宿办证申请表
  4.余姚市民宿开办联合核验表
  附件1
  余姚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府办: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组织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牵头协调重大项目,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旅游局):承担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管理、培育和认定等工作,组织开展民宿招商、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参与民宿规划选址,对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民宿进行审批,对历史文化建筑开设民宿进行指导。
  市农办、市老区办、市人力社保局:协同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旅游局)抓好民宿产业发展工作,将民宿发展纳入农村品质提升工作,将民宿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农民素质提升工程。
  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市财政局:加强对民宿发展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市规划局、市住建局:指导民宿规划选址工作,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制度,指导民宿所在乡镇(街道)抓好民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各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对有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市安监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的指导。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民宿经营者合法经营。负责民宿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做好民宿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查,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做好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批,加强日常卫生设施检查,督促经营单位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等。
  市公安局:指导、监督民宿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民宿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公安消防大队:指导乡镇(街道)派出所做好民宿相关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工作。
  市农林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广“三品一标”农产品进民宿。指导民宿做好林地的流转,按有关规定做好民宿建设涉及林地的选址审核、报批以及监督指导森林消防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做好交通道路沿线民宿的选址审核。完善、规范交通标志和标牌。
  市水利局:协助民宿规划的选址工作,防止民宿的建设影响防汛安全和水资源保护。指导乡镇(街道)将民宿的防汛安全纳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建立民宿防汛防台安全联系人制度;协同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督促乡镇(街道)在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山边、溪边、涉水项目及其他危险地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以防游客涉险。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民宿土地使用的审批(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协助和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附件2
  余姚市开设民宿的安全标准及要求
  一、经营用房要求
  (一)经营用房不存在乱搭乱建情况。
  (二)经营用房须为安全建筑,无危房情况。
  (三)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民宿的须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利用历史建筑开设民宿的须经建设规划部门同意。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一)民宿建筑原则上应设2个安全出口,但3层及3层以下的,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可设1个安全出口。
  (二)建筑每层内走道及楼梯平台处需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门的顶部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
  (三)民宿建筑应按规定配置建筑灭火器,每200平方米配备4KgABC干粉灭火器应不少于4只。
  (四)客房内应设置旅客须知、疏散指示图等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三提示”等内容。
  三、治安安全标准
  (一)开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1.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2.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3.民宿的主要从业人员在开业前应接受当地派出所治安安全和业务培训指导。
  (二)民宿必须建立下列治安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必须建设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旅客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并在1小时内将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旅客退房时,应及时将退房时间录入系统。规模较小、零散的民宿经营者可以通过整合的旅馆业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登记。
  2.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民宿必须建立24小时值班和定时安全巡查制度,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巡查和检查中发现的安全和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值班巡查工作重点是要确保民宿出入通道的安全畅通、消防设施的完整好用。设有消防控制室、监控设施及旅客贵重物品存放处的,应当有不间断值守,负责值班巡查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3.严格落实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民宿从业人员发现旅馆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4.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民宿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应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还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5.严格落实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民宿应当按照实际,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6.严格落实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民宿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要求和检查内容。
  7.严格落实财务保管制度。应当设置旅客财务保管箱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务,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8.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提供公共信息上网的民宿,必须建立符合规定的网络通讯安全系统。
  四、卫生标准
  (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经营者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二)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顾客用具清洗消毒间,且墙面贴瓷砖(用于拖鞋、杯子等共用物品的消毒),内有可使用的台盆及水供应,有独立的干燥、清洁、密闭的用品储存室(用于床单、被套、枕套等设施存放)。
  (三)顾客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一消毒(可统一委托清洗公司处理,但要订立清洗消毒协议),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四)经营场所周边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垃圾堆放或噪声等污染源存在。
  (五)客房、卫生间应通风良好,卫生间有机械通风设施设备,保持经营场所空气质量、采光、噪声等符合卫生标准。
  (六)积极倡导无烟客房。经营场所设立禁止吸烟标识,建立吸烟监督员制度,对顾客吸烟行为,经营者应及时进行劝阻。
  (七)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餐饮标准
  (一)所有从业人员需取得相应健康合格证,定期参加培训。
  (二)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门窗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布局,墙裙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结垢的浅色材料铺设1.5米以上,各功能间排水设施通畅,流艺布局合理,不存在交叉污染。
  (三)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开放,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设施,生熟食品储存和操作加工过程不得存在交叉污染(如冰箱、砧板、刃具等)。
  (四)粗加工间、洗消间、烹饪间应配备相适应的水槽及消毒柜、保洁柜等设施,且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经营需要。
  六、环保标准
  (一)厨房油烟按照《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落实。
  (二)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其它地区污水须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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