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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9458829/2016-00955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人社〔2016〕6号 生成日期: 2016-04-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21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1)。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的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30%、0.60%、1.00%、1.35%、1.65%、1.95%、 2.40%、2.85%(见附件2)。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下向浮动至80%、50%。

  行业缴费费率根据本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可适时调整。

  三、关于行业费率浮动档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每年确定一次其所属行业内的费率档次,确定后档次所对应的费率自下年度的5月1日起执行。具体浮动办法如下:

  (一)按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

  1.一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本单位基金使用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度费率:

  收支比例为 120%以下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 120%(含)以上不到 150%的,费率上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 120 %;

  收支比例为 150 %(含)以上的,费率上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 150%。

  2.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费率:

  收支比例为50%以下的,费率下浮二档,至基准费率50% ;

  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费率下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80% ;

  收支比例为 80%(含)以上不到120%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费率上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 120%;

  收支比例为150%(含)以上的,费率上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150%。

  (二)按工伤发生率与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3.一类至八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年度工伤发生率(本单位发生工伤人次数与其参保人数之比,下同)在4%及以上或者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4.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不到 80%、工伤发生率不到1% ,且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至二级企业或者达到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A”级的,在按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工伤发生率的计算不包括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等非直接安全生产经营性事故伤害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三)按职业病发生情况

  5.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内其职工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职业病门类1一10级)的,次年起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

  6.用人单位在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期间,未再发生新的职业病伤害事故的,两年后恢复其在行业内进行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致职工死亡的,从《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时间的次月起,在原执行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所属行业最高费率档次。经整改消除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合格,凭复查合格意见书,自下一年度起调整为本企业应执行的费率。

  四、其他

  1、劳务派遣单位统一实行四类行业类别,基准费率为1.35%,并按四类行业进行费率浮动。

  2、本通知所称年度是指宁波市规定的社会保险年度,从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3、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余姚市财政局

余姚市地方税务局 余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余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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