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9458829/2016-00954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人社〔2016〕1号 | 生成日期: | 2016-04-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 现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16年1月15日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余政发〔2015〕54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创业实体,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以下简称村级电商)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1.正常经营并在新创办创业实体1年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其中,经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商且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需到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通过社会保险代理等方式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手续。 2.申报期月均纳税额500元(含)以上(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人员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不受本款限制)。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余姚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以后,过渡期内新老证件可通用,过渡期后提供新登记的营业执照,下同); 4.税务部门盖章的纳税凭证。 其中,网络创业的,还需提供经认定的《宁波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村级电商的,还需提供相关政府部门认定或命名为村级电商服务站的证明。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采用随时申报、按季拨付,拨付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条件的人员持《余姚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首次创业时间,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报,暂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创业、村级电商,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报。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及申报对象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把补贴资金划入所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指定的银行账户,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收到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把补贴资金发放至申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六)其他 本细则生效前已创办创业实体并符合《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余人社〔2015〕67号)和《关于贯彻余政发〔2013〕6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余人社〔2013〕131号)条件,可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按原规定执行;已按原规定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一)申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新创办企业1年内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含从事劳务派遣或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的其它机构)派遣员工不属于被带动就业人员。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员在同一家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余姚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3); 2.《余姚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4);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新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5.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受理采用随时申请、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条件的企业持《余姚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法人首次创业时间,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及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把补贴资金划入所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指定的银行账户,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收到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把补贴资金发放至申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六)其他 1.新招用人员是指本细则生效后新招用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重新被同一家单位招用的不属于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对象。 2. 本细则生效前已创办企业并符合《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余人社〔2015〕67号)和《关于贯彻余政发〔2013〕6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余人社〔2013〕131号)条件,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人员按原规定执行;已按原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三、创业场租补贴 (一)申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创业实体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校本市户籍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租赁协议,实际经营满1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为经营场地年租金的20%,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补贴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3.创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场租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到龄月份。 (四)申报材料 1.《余姚市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附件5);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户口簿,在校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4.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创业场租补贴实行随时申报、按季拨付,拨付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条件人员持《余姚市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首次创业时间,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对创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经营场所等情况核实, 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把补贴资金划入所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指定的银行账户,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收到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把补贴资金发放至申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六)其他 本细则生效前已创办创业实体并符合《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余人社〔2015〕67号)和《关于贯彻余政发〔2013〕6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余人社〔2013〕131号)条件,可享受创业场租补贴人员按原规定执行;已按原规定享受创业场租补贴但未满3 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四、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 新招用以下3类人员:1、本市城镇户籍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2、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余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失业人员;3、本市户籍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被征地人员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被招用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四)申报材料 1.《余姚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6); 2.《余姚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7); 3.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新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5.《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招用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余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被征地人员还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障)证明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失地人员证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 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2次,时间为每年的1月3日至1月15日受理7 至12月社会保险补贴,8月1日至8月15日受理1 至6月社会保险补贴,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再办理。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及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把补贴资金划入所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指定的银行账户,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收到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把补贴资金发放至申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六)其他 1.原已享受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意见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原享受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在申报时,其申报前已符合享受条件但尚未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同一年度(即自然年度)内可予以补发,跨年度的则不予补发。 3.2017年1月1日起,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龄条件从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调整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并且应同时具备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条件。 4.被征地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 (1)已参加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障)的人员; (2)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征用后,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承包土地面积人均少于0.2亩的人员。 5.失业6个月以上被征地人员的认定: (1)已农转非的被征地人员,依据失业登记时间认定。 (2)未农转非的被征地人员,按企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认定,如无企业或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本人无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等创业实体的可视作失业;对就业转失业的被征地人员,按照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的时间认定。 五、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 (一)申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 2016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申报贴息时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其中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0%以上),且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贴息标准和期限 贴息标准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额度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其中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100%。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余姚市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8); 2.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4.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贴息申报采用随时申报、按季发放形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凭还本付息有效凭证,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把补贴资金划入所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指定的银行账户,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收到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把补贴资金发放至申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六)其他 1.新招用人员不包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被同一单位重新招用的人员。 2.本细则生效前已符合《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余人社〔2015〕67号)规定,可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的按原规定执行;已享受但未期满的,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以下3类人员: 1.本市户籍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本市城镇户籍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 3.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余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失业人员。 (二)申报条件 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挂靠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确定。 (四)补贴享受期限及享受月份核定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除首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享受月份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相一致的月份确定,实行先缴后补。 (五)申报材料 1. 《余姚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9); 2. 《余姚市灵活就业登记表》(附件10);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余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及时间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享受条件后,可随带所需资料向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社会保险补贴直接划入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七)其他 1.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籍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年龄条件调整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并需符合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 2. 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3.对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失业登记后继续从事灵活就业,可直接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4.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灵活就业后,应办理中止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凭本人身份证和《余姚市灵活就业登记表》等,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2016年1月1日起,被中小微企业录用,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给予每人2000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余姚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个人申报表》(附件11);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和用工企业出具的用工证明; 4.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由集团公司提出申报,并提供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 5.高校毕业生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可视作同一家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证明。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每年4月20日至4月30日、10月20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顺延,逾期均不再办理。 由高校毕业生本人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并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复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按规定把补助资金划入相关乡镇(街道)指定银行账户,乡镇(街道)收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毕业生个人账户,并及时把发放清单及银行对账单复印件一并交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其他 2016年1月1日前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并符合余政办发〔2014〕25号、余政办发〔2015〕36号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的高校毕业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有关说明 (一)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是指利用农村商店、村民活动中心、农村青年创业基地等现有资源,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代销、代收及其他服务的组织,并经市级相关政府部门认定或命名的。新创办创业实体是指首次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原有实体注销、吊销或变更法人后,重新进行工商设立或登记的,不属新创办创业实体。 (二)本意见所指的补贴期限,系在同一享受期限内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且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须为同一家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申报各类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或个人,有欠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和补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三)《意见》第三十五条中关于同一对象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是指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同一对象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1项,不得重复享受。已创办创业实体人员不再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创业场租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贷款贴息申报时(月)与符合申报条件时(月)的间隔不超过半年。 (四)2016年1月1日起再就业援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一次性补贴、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劳动力一次性奖励等政策停止执行。201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享受补贴手续的人员可按原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须满足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均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其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六)建立拟享受政策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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