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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6-00023 主题分类: 商贸综合类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6〕15号 生成日期: 2016-0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6-0001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甬政办发〔2015〕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健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增进农民根本利益为目的,以尊重农民意愿、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稳步推进和保值增值为基本原则,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核心,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通过加快推进各类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探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现途径,拓宽农村投融资渠道,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动力,提升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到2016年12月,完成市、乡镇(街道)、村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体系的完善工作,实行规范运作,促进城乡要素资源平等交换。
  二、调整机构设置
  “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调整到市招投标中心挂牌,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增挂“余姚市某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的牌子,原机构设置不变,按职责范围为农村各类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各种服务,稳步打造融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完成机构调整后,会同农林等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各地抓紧完善乡镇(街道)、村社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建设。
  三、优化运作方式
  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既可依托有形的交易市场,也要有效利用电子交易网络平台,采取招标、拍卖、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反映市场需求变化,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受理市域内农村产权交易的咨询和申请,信息收集、审核和发布,交易鉴证等服务,承担大额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下级农村产权交易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是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主阵地,主要负责受理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的交易,协调指导村级及其他渠道采集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发布等服务。村级主要承担相关的信息收集、查询和公示等服务。要加大对农村房屋、林木资源、农村土地等中介评估机构的培育,鼓励引入相关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融资提供专业化配套服务。
  四、明确交易品种和范围
  (一)交易品种。
  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2.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3.符合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域承包经营权;
  4.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集体资产股权;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渔业船舶所有权;
  7.符合规定的农民住房财产权;
  8.农业类知识产权;
  9.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同时,按照成熟一种进场一种、“先易后难、先试后推、循序渐进”的思路,积极创造条件,确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原则上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
  (二)主体范围。
  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是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依法对各类交易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主体主要是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目前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五、完善配套措施
  (一)推进确权登记颁证。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余姚市不动产登记改革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各类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创造条件。同时,经依法自愿进中心交易流转的相关经营权利,及时办理和颁发他项权证。
  (二)完善交易细则及工作制度。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档案管理等制度,提供统一的交易范本,明确流转交易程序,规范流转交易行为。涉及农村产权交易的农林、国土、住建、市场监管、金融保险等相关职能部门,围绕各类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及流转交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专项规则,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纠纷调解和仲裁机制,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值评估机制。
  (三)加强抵(质)押融资服务。
  按照“明晰一种农村产权,建立一项金融服务”的要求,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和制定各类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或实施细则,不断拓展流转交易项目贷款品种范围,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与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业扶持政策相挂钩的机制。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风险防范和风险保险金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工作协调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市农办、市编委办、市农林局、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人行余姚支行、余姚农村商业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和重大事项。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农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管理。同时,依据甬政办发〔2015〕179号文件精神,对原《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余党办〔2012〕18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完善,督促成员单位制订配套措施,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等工作。
  (二)确保依法规范实施。
  要强化监督管理,结合农村小微权力规范运行管理,对该纳入交易而未纳入以及违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改变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破坏生态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及时纠正。根据宁波文件规定,对村集体和农户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本意见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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