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9642838/2016-01118 | 内容分类: | 本单位文件 |
文件编号: | 余人防发〔2014〕6号 | 生成日期: | 2016-02-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规划局 |
关于进一步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各街道、泗门镇、马渚镇及相关单位: 余姚市地下人防工程建设经过10多年的发展,对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根据今年修改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余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调整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余政办发[2004]94号)文件精神,对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设范围 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阳明街道、凤山街道、梨洲街道、兰江街道、低塘街道、朗霞街道、马渚(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马渚部份)及泗门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都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包括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以及农民改善居住条件建设的建筑。 二、战时功能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的按要求配置,未明确的根据地面建筑平时使用功能,按下列原则确定: 1、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保障部门(通信、供电、供气、供水、信息传媒等)的建设项目,应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2、群众防空组织修建部门(单位)的建设项目,应设置防空专业队工程(含人员和装备掩蔽); 3、医院医疗机构等建设项目,应设置战时医疗救护工程; 4、其他建设项目按二等人员掩蔽工程设置,当设计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且人员掩蔽工程已满足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项目,可按每10000平方米配建一个防护单元的人防物资库(4000平方米以内)工程。 三、建设标准 1、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指防核6级,防常规武器6级,下同)防空地下室。 2、除第1项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以上(指防核6B级,防常规武器6级,下同)防空地下室。如在项目规划范围内,进行集中易地建设的可按应建人防面积的三分之二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第1、2项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 4、除第1、2、项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的3%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原则上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5、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等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面积应按以下标准执行:(1)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3米以上建筑按地面首层计算;(2)多层住宅按户均3.5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3)其余非住宅建筑项目,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计算。 6、根据规划要求,为促使防空地下室布局合理,对已满足人均2m2以上建筑面积的区域内居住用地,可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该地块在人防地下室按人均1.5m2(户均按3.5人计算)建筑面积设计,其余应建面积进行易地建设。 7、按规划要求修建防核5级的工程时,可按照应建6级防空地下室面积的三分之二修建。 8、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建设项目可免交易地建设费,但其建设的普通地下室应当依法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四、应建面积确定 1、建筑层数应按规划部门核定的房屋地上自然层数确认。 2、基础埋置深度为底板底面标高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之差,室外设计地坪标高按建筑物地面围护结构周围平均设计标高确定(平均设计标高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具体以规划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 3、首层建筑面积为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基底面积(高层主楼与裙楼可分别确定,主楼首层建筑面积按标准层面积计),即建筑占地面积。 4、地面建筑面积按规划部门确定的地面建筑面积。在埋深3米以上地下室的地面,建设独立式地面变配电用房、气化站、门卫、公厕、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均按相应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计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 5、设计人防工程面积包括二部分:一部分防护区内建筑面积:与防护密闭门、防爆波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单元隔墙中心线形成的建筑面积。另一部分防护区外疏散通道建筑面积:按防护单元防护区内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人员掩蔽、专业队人员、医疗救护等防护单元,位于地下一层的为5%;位于地下二层的为6%,位于地下三层及以上的为7%。人防物资库、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电站等配套工程一次性按3%计算。 6、除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及居民住宅楼按首层建筑面积核准修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外,其余按照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核准修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可修建在同一地块内的任何位置,其人民防空地下室应建指标不重复计算。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在规划条件中已明确人防结建要求的,设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条件中人防结建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余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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