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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972698/2016-19073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16〕103号 | 生成日期: | 2016-12-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管理责任主体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能,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市镇两级事权及水利工程现有管理单位的职能,现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的小型水库、水电站、镇级河道工程管理责任主体(详见附件1)和余姚市级管理的大中型水库、海塘、中型水闸、大型灌区、水文测站、有关市级河道的管理单位(详见附件2)作进一步明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完善水利工程技术档案,规范操作规程,保障水利工程完好和运行安全。同时,各乡镇(街道)辖区内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山塘水库、农村供水工程及村级河道等水利工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文对管理责任主体或管理单位进行明确。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障水利工程效益长效发挥。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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