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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7-1908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6﹞109号 生成日期: 2017-10-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根据人社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26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农民工工资支付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和工作目标
  (一)检查重点对象:一是重点检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二是重点检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租赁场地的小微企业。三是重点检查平时投诉举报案件较多的、发生过重大欠薪案件尚在运营的、书面审查评定为失信等级的用人单位。
  (二)检查内容:建设施工企业主要检查项目施工人员花名册、记工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三本台账”,以及项目施工人员记工考勤和工资发放公示、务工人员维权信息告示“两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其他用人单位主要检查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
  (三)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检查,确保治欠保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和涉及人数明显下降、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下降,确保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2016年12月1日至12月9日)。各地各部门要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工地、公共场所等地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着力宣传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督促用人单位对2016年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
  (二)第二阶段: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春节前)
  1.执法检查。在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市人社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总工会及发改局、公安局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自行成立执法检查组,组织实施专项执法检查。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欠薪情况排摸、管控、处置工作。对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妥善处理,重大事件要及时书面报告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
  2. 监督检查。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单位开展专项活动中的组织宣传、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等情况进行督查,并抽查部分建设施工项目工地和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及部、省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精心安排并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要按照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
  (二)落实清欠主体责任。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目标责任制度,按照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求,严格实行考核问责。用人单位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之间协调联动机制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乡镇(街道)的清欠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欠薪隐患的排查、监控、处置工作,对投诉举报案件较多的、发生过重大欠薪案件尚在运营的、书面审查为失信等级的用人单位要重点进行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重大欠薪案件要随时上报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及时开展侦查,力争在春节前集中处置一批积案、要案;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社等部门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负责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发挥工会系统欠薪报告制度作用,为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四)依法处理拖欠工资行为。
  建立清理欠薪工作台账,逐一落实欠薪企业、欠薪人数、欠薪金额,及时妥善处理欠薪问题或欠薪隐患,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绝不销账。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还可移送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人民法院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五)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要将护航G20工作机制有效固化为常态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隐患,要及时发出预警,并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及时解决拖欠问题。要健全应急预案,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业主欠薪逃匿的,各地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者其它渠道筹措资金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采用极端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认真做好重大情况上报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一是对全市发生的欠薪重大事件,要按规定填写重大事件快报表(见附件1)在8小时内上报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涉及50人以上或涉及工资金额100万元以上,以及以极端方式讨薪的,应当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上报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月26日期间,人社部门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零报告”制度,填写欠薪及处置情况“零报告”表(见附件2)在每天下午下班前上报当日欠薪及处置情况。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处罚或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三是请各地各部门于2017年1月5日前报送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进展情况;于2017年2月8日前报送专项执法检查书面总结材料与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见附件3),联系人:王辰, 联系电话:62707955短号:665315,传真:62701795。
  

附件:1.重大事件快报表
   2.欠薪及处置情况“零报告”表
   3.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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